平等主义 egalitarianism (Richard Arneson)

首次发表于 2002 年 8 月 16 日星期五;实质性修订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

平等主义是政治哲学中的一种思潮。平等主义者支持某种形式的平等:人们应该得到相同的待遇,或者被视为平等,在某种方面。另一种观点扩展了上述最后一种选择:人们应该被视为平等,应该彼此平等对待,应该平等相处,或者享有某种社会地位的平等。平等主义学说往往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思想,即所有人在基本价值或道德地位上是平等的。就西欧和盎格鲁-美国的哲学传统而言,这种思想的一个重要来源是基督教的观念,即上帝平等地爱着所有人的灵魂。平等主义是一个多变的学说,因为有几种不同类型的平等,或者人们可能被视为平等,或者可能平等相处,这可能被认为是可取的。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平等主义”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代一种支持,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当前存在的更大程度的收入和财富平等的立场。


初步区分

平等主义在社会和政治思想中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人们可能以许多方式、出于许多原因关心人类平等。目前使用的“平等主义”标签并不一定表示所谓的主义认为在任何方面使人们的状况相同是可取的,或者人们在任何方面应该被同等对待。一个平等主义者可能更倾向于认为人们应该被视为平等的个体,拥有相同的基本价值和尊严,并且在道德上同等重要。在这个意义上,一个非平等主义者可能认为,出生在更高社会阶层、或者受到偏爱的种族或族群、或者具有被认为是可取的上等特质的人,在决定道德应该如何行动的计算中应该比其他人更重要。(关于核心平等理想是将人们视为平等的思想,请参见 Dworkin 2000。)进一步的平等状况或对待的规范可能被视为独立存在或源自平等地位的主张。围绕着试图明确平等主义规范适用的生物类别的争议也在蔓延。有些人可能认为所有而且只有人类有权享有平等地位。有些人会认为所有而且只有人具有平等的道德地位,人格的标准排除了一些人类(例如,未出生的胎儿或严重痴呆的成年人),并包括一些非人类(例如,居住在地球以外外太空区域的智能生物)。有些人会认为,不满足人格标准的非人类灵长类动物也有权享有与人类同等的道德地位。有些人持有其他观点。

平等主义可以是工具性的或非工具性的。鉴于某些人们状况或对待他们方式的某种方面应该是平等的规定,一个人可能认为,所述平等状态的存在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无论是作为目的还是作为手段。工具性平等主义者将平等视为实现某个独立可规定目标的手段;非工具性平等主义者则将平等视为其本身的价值——作为一种目的,或者作为某种目的的部分构成。例如,认为在一群人之间保持平等有助于促进他们之间的团结和社区关系,并因此而可取的人,符合工具性平等主义者的资格。认为某种形式的平等是正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且在道德上是必要的人,将是一个非工具性平等主义者。

任何形式的平等都可能被有条件地或无条件地看重。如果只有在某些进一步的条件存在时,平等才被认为有价值,那么就是以前一种方式看重平等。有人可能认为在一群人之间资源分配的平等是有价值的,但前提是这些个体是同样值得的。

平等可能被认为是可取或不可取的。 一个单独而明确的问题范围涉及人们是否应该采取行动促进平等或是否有义务促进平等(见 Nagel 1991)。 即将进行的讨论经常将这些问题合并在一起,假设是,如果平等是有价值的,那至少有一个很好的理由认为应该促成它。

对于那些将平等视为正义要求的人来说,一个问题出现了,那就是,这是一个永恒不变的要求,还是一个可变的要求。迈克尔·沃尔泽(Walzer)似乎持有后一种观点。根据沃尔泽的观点,一个社会只有在其实践和制度符合其人民的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理解时才是公正的。民主平等主义成为现代社会正义的要求,因为这种平等主义是人们共同价值观和文化理解的一个重要基础元素(Walzer 1983)。但这种表象可能是误导性的。沃尔泽可能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即按照其人民或群体的共同规范和文化理解来对待。沃尔泽可能还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可以抵制那些只是为了寻求乐趣而进行无端攻击的人,无论当地人民对这一问题的共同信仰是什么。无论如何,我们可以确定一些理论家将某种形式的平等视为一个永恒不变的道德要求的明显典范。约翰·洛克(Locke)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有平等的自然道德权利,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始终尊重(Locke 1690)。当代道德哲学家托马斯·斯坎隆(Scanlon)认为,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都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即按照一个程序的结果来对待:构成道德正确和错误行为的原则是由没有人可以合理拒绝的原则来确定(Scanlon 1998)。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个程序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同情况下是否会产生不同的不可拒绝的原则。

平等主义可以以多种角色来制定。例如,一个平等主义规范可能被提出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因此,它将被视为最终规范的陈述(或作为最终规范集合的一部分),个人行为和制度安排应符合这些规范。最终规范可能适合或不适合作为指导个人决策或作为明确承认的原则来规范特定社会中的制度和公共政策形成的角色。如果个体行为者和公共官员由于认知能力有限、知识有限或对道德的忠诚有限而可能错误地应用最终原则,那么如果这些原则不直接用作个人和公共政策选择的决策指南,那么这些原则可能更容易得到实施(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 Hare 1981)。沿着这种思路,一个人可能会支持将简单、易于理解、易于实施的规则作为个人和公共选择的指导方针,这些规则将作为最终规范的代理。或者,一个人可能认为确定是非对错的最终道德原则很适合作为实际决策指南。关键在于我们应该区分道德规范可能发挥的这些不同角色,并避免通过仅适用于规范被理解为扮演不同角色时的标准来批评某一角色中的规范。

平等主义可能被视为道德要求,作为我们基本应向彼此提供的一部分,或者作为道德上可选的,我们可以选择不追求的理想。当被肯定为道德要求时,平等主义通常被视为正义理论的一部分。在本条目中,讨论主要集中在将平等主义作为正义的道德要求组成部分,但在考虑反对某种形式的平等主义的论点时,值得记住这一规范可能在道德上是可取的,但并非道德上强制执行的。

鉴于所考虑的平等类型的某些规范,清楚地表明了一群人在所述方面是平等的含义。如果我们关心平等的效用,那么当所有人完全相同时,一组具有相等的效用。如果我们关心美元持有量的平等,那么当所有人持有完全相同数量的美元时,人们是平等的。但是,这样说还不足以暗示一种方法,以便在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平等在一个情况中是否比另一个情况更大,当不同的人持有我们在两种情况下关心平等化的商品的不同数量时。不平等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衡量,似乎没有一种度量方法得到普遍支持,这种度量方法与平等的含义有关。 (见 Sen 1997 和 Temkin 1993)。本条目通常通过假设我们可以明确确定任何平等理想的情况,如何跨越全面测量不平等程度来抽象化这个问题。

机会平等

在一个等级制度的种姓社会中,优势地位是根据出生血统分配给人们的。如果一个人是贵族父母的合法后代,那么他也将享有贵族地位的特权。与竞争市场经济崛起相关的一个历史重要的平等形式是机会平等的理想。这一理想也被称为机会的形式平等或才能公开的职业。

平等机会要求经济公司的工作和借款投资选项(例如创办企业)对所有申请人开放,申请应根据相关的优点标准进行评估,并应向排名最高的申请人提供工作或借款选项。相关的优点标准应设定为那些得分最高的人是那些选择最有助于企业道德无辜目的的人。在竞争市场环境中,通常的假设是标准应与盈利能力相关。因此,工作或贷款的最佳申请人将是对于提供所需商品会产生公司预期利润最大增长的个人。(如果公司所有者是风险厌恶者或风险寻求者,则相关标准将是根据他们的风险偏好加权的预期利润。)平等机会理想的另一个方面要求,提供出售商品和服务的经济公司应该向所有愿意购买的客户出售商品,公平对待所有潜在客户,将他们视为潜在的利润来源。最后,平等机会要求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只对提供给他们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质量做出反应(例如,不考虑商品制造者或销售者的种族、性别或性取向)。平等机会的这一要求可能不包括在旨在制定为法律并通过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执行的规范中。但要实现平等机会,需要社会成员的心灵取向,而不仅仅是法律的制定。如果法律有效地禁止经济公司基于除预期盈利能力以外的因素做出决策,但消费者不购买体现妇女和黑人熟练劳动的产品,以致他们的市场机会受到限制,那么平等机会将被破坏。此外,法律可能确实要求公司雇佣最合格的申请人,即最能胜任所填补角色的人,即使按照这种意义上的最合格雇佣不会实现利润最大化,因为消费者的顽固偏见。

两个机会平等理想的自然延伸值得一提。一个是要求大学和竞争激烈的私立学校的学生名额应该向所有申请者开放,申请者根据他们学习能力和其他学术优点进行排名,并根据这些学术基础进行选择(前提是他们能支付学费和费用)。第二个延伸要求公共部门的工作岗位——除了为选举官员及其工作人员保留的岗位外——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申请者的选择应基于申请的优点。

平等机会的一般观念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分配了赋予特殊优势的职位,这些职位应该对所有申请者开放,申请者应该根据功绩被选拔。申请职位的申请者的优点应该与申请者被雇用或被选择以促进协会的道德无辜目的的程度相一致,这由协会的老板们权衡。对功绩概念的更一般阐述允许一个经济公司可以合法地基于非市场价值做出决策,而不会涉及违反正确理解的平等机会的错误歧视。例如,一个生产精美冲浪板的制造商可能更倾向于将其销售给技术更高超的冲浪者,而登山导游可能会根据客户的身体素质和对荒野探险的热情来部分选择客户。此外,学习型专业人士,如医学和法律人员,可能受到法律和文化规范的约束,要求他们将服务调整到专业目标而不仅仅是盈利性(例如,要求医生拒绝为愿意并有能力支付但不会从治疗中受益的潜在客户提供医疗治疗的规范)。

机会平等的理想是一个政治经济的理想,其中每个人作为生产者的前景仅取决于他最初的资源存量以及他提供他人所重视的商品和服务的能力和意愿,再加上市场波动所带来的运气。此外,在消费者的角色中,每个个体(除了他的位置)面对的是同样的商品和服务系列,供任何能够支付购买价格(并能满足卖方或制造商的相关非市场条件)的人购买。在这个公共领域中,人们的特征,如他们所谓的种族、肤色、种族、性别、性取向和宗教,除非这些特征碰巧影响到一个人提供他人愿意用金钱交换的东西的能力和意愿,否则不会在决定一个人的生活前景中起作用。

在理论上,机会平等可以在一个社会中得到充分满足,即财富代代相传从根本上决定每个人的竞争前景。在这个社会中,所有工作岗位和职位等都将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但唯一有资格获得理想职位的技能的申请者是富人的子女。只有他们才能接受赋予技能的培训和文化熏陶。

建立并维持由公共资金支持的国家教育体系的社会已经在机会平等方面迈出了一定的步伐,并朝着为所有成员提供发展技能的机会,使他们能够在由机会平等规范的令人向往的职位竞争中取得成功。同样,强制实施父母必须遵守的最低养育标准的社会也是如此。人们可以想象一个在同样精神下做得更多的社会。

一个社会可能会制定政策,确保所有成员至少获得一个最低可接受的学校教育和技能培养门槛。另一个目标是完全消除家庭财富和社会地位在由正式机会平等调节的竞争中赋予个人的优势。实现这一目标将使一个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无阶级社会。约翰·罗尔斯(1999 年,63 页;2001 年)将这一理想阐述为公平机会原则(FEO)。该原则认为,在社会中,具有相同天赋和抱负的个人在争夺赋予特殊利益和优势的职位的竞争中应具有相同的成功前景。FEO 超越了机会平等,要求所有父母为了让自己的孩子在争夺理想职位和岗位的竞争中获得比较优势的努力都得到完全抵消。在由 FEO 调节的社会中,社会化被调整,以便在同样愿意为了获得某一职业资格而努力工作、并且在遗传上具有该职业所需潜在能力的人群中,所有人在该职业中获得成功的机会相同。

FEO 也反对种族和性别等偏见,这些偏见剥夺了不受欢迎的个体享受机会,使他们从正式的机会平等中受益。在某些情况下,旨在帮助历史上处于劣势群体的成员(如美国的非裔美国人)获得与他们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相称的理想就业机会的平权行动政策,可以被视为旨在推动社会朝着满足 FEO 的方向发展的政策。

在许多现代民主国家,正式的机会平等,只要它对企业、大学和学院以及政府作为雇主施加要求,就是法律,也根植于大多数人接受的常识道德。相比之下,公平的机会平等是一个有争议的原则,没有任何现有国家认真努力去实现或接近实现的。

FEO 无法在与其他价值观的冲突中得到充分实现。考虑到父母自然希望帮助他们的孩子发展出成功竞争所需的才能。一些父母控制着许多对此有用的资源;一些父母则拥有较少的这类资源。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普通互动因此成为实现公平机会均等的障碍。如果社会要完全实现 FEO,那么要么必须限制父母帮助孩子获得竞争优势的自由,要么这种帮助必须被社会资源的补偿性注入所抵消,以促进对那些父母效果较差的孩子的教育和社会化(见 Fishkin 1983 和 Brighouse and Swift 2009)。

平等主义:什么的平等?

一个满足正式机会平等理想的社会可能为那些在竞争中未能获得优势地位的人提供严酷的生活条件。即使是一个完美的精英管理体制,满足了严格的罗尔斯公平机会原则,也可能对那些缺乏市场价值的才能和技能的人施加同样严酷的生活条件。竞争失败者的阶层可能包括一些具有足够天赋但未能充分利用的人,但一些失败者将是那些不幸出生时缺乏天赋的人。因此,一个进一步的平等理想是否应该被肯定,超越了精英管理的理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见 Schar 1967。)

一个关于实质平等理念的家族,即民主公民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平等,可能比机会正式平等更具争议。民主平等包括了法律制定者和高级公职人员应该在民主选举中被选出的规范。所有精神健全的成年公民应有资格在自由选举中投票和竞选,这些选举在言论和结社自由的背景下进行,所有选票平等计算且以多数原则为依据。所有公民应享有同等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结社自由和宗教实践权利。刑事司法规则应公平地适用于所有人,并应体现法治的程序价值观。

民主公民身份的一个具有争议的延伸类似于将公平机会的平等应用于政治领域。将这一理想称为“平等参与”。平等参与要求社会中任何具有相同影响政治过程雄心和相同政治说服和组织才能的个人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具有相同的影响前景。(见 Rawls 2005, 第八讲, Christiano 1996 和 2008, Walzer 1983, 批评见 Estlund, 1999, 相关观点见 J. Cohen 1989a.)

本节的其余部分调查了几个关于社会成员之间应该平等分配什么(超出民主公民权和公民自由)以及如何衡量这些商品的分配中的平等和不平等的提案。后一个问题可以这样提出:当不同个体持有不同数量的异质商品时,如何衡量个体的整体商品持有量,以便确定人们的整体持有量何时是有效平等的?

3.1 洛克权利

洛克权利主义之所以得名,是因为该学说的早期杰出代表是约翰·洛克(Locke 1690)。它更可能被视为对平等主义的拒绝,而不是其版本。当代洛克主义者也被称为自由主义者(见诺齐克 1974)。

洛克的观点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基本道德权利——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指一个人独立于制度安排、人们的主观意见和文化理解而拥有的权利。一个人的自然权利赋予她一组要求,要求所有其他人都必须绝对尊重。如果我们能确定某项特定权利要求或某类权利要求是否可被放弃、可被持有者放弃以及可被转让,我们对其了解就会增加。

洛克式权利的传统内容大致如下: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任何她选择的事情,只要她不侵犯他人不受伤害的权利——不通过暴力、欺诈、胁迫、盗窃或对人或财产造成损害。每个人都有权利不受他人以前述方式伤害,除非她自愿放弃她的任何权利,或自愿将其转让给他人,或因不当行为而丧失这些权利。此外,每个成年人都是自己的完全合法所有者,每个儿童都有权由为她创造负责的人培养成为成年人。在洛克传统中,通常认为从自我所有权的前提出发,在地球上的实际条件下,可以有效地推导出对土地和地球上的可移动部分的强大私人占有权(Nozick, 1974)。

产权拥有权包括一系列权利,其中核心权利是排除他人使用该物品的权利以及控制自己对其使用。如果我拥有我的身体,我可以排除他人使用它,并且我有权决定它的动作并控制对其的处理。洛克认为,在一个自我拥有的人面对未拥有的物质资源、地球的可移动和不可移动部分的世界中,所有人最初都有平等使用资源的权利,如果有拥挤的话,轮流使用。洛克认为这种自由使用制度是临时的。任何个人都可以宣称地球的任何部分为她的私人财产,只要她这样做留下“足够好的”给其他人。诺齐克将这一洛克规定解释如下:只要所有受到这一所有权主张影响的人不比自由使用下保持不变更糟,那么将地球的一部分占为私有财产是道德上允许的(诺齐克 1974 年,第 7 章;参见西蒙斯 1992 年,第 5 章)。(知识产权、思想产权的产权权利需要另行解释。)

洛克的权利并不单独指出一种情况,即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尊重的情况,并认为所有人都有责任以任何必要的方式来实现这种情况。每个人的权利产生了一项责任,即每个其他人都有责任尊重这种权利。权利限制了每个个体的行为,而不是设定了所有人共同履行的目标(Nozick 1974,第 3 章)。

洛克式权利学说的更平等变体将自我所有权的权利与对私人所有权道德基础的洛克式描述持怀疑态度相结合。相反,左派洛克主义者声称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完全合法所有者,每个成年人都有权拥有地球未经改良的土地和资源的人均份额。简而言之,这种洛克主义版本将强有力的自我所有权与对世界所有权的平等主义观念相结合。这一学说有几种变体。批评者探讨这一学说是否在规范上稳定:是否有任何合理的理由否认洛克对世界的私人所有权,也会产生否认个体自我所有权的理由吗?是否有任何坚持个体自我所有权的理由也会产生坚持洛克对世界私人所有权的理由吗?(参见 Steiner 1994 年,G. Cohen 1995 年,Vallentyne 和 Steiner 2000a 和 2000b,以及 Van Parijs 1995 年)。

洛克左派和右派之间的争议的本质在于我们考虑代际间的正义时变得明显。假设某一时刻地球是无主的,当时的人们占有了所有有价值的土地。第二天,新的人类诞生。他们对土地有什么自然权利?左倾自由主义者认为所有权原则必须确保对每一代的公平对待,这要求每个新生命都有权利获得未经改良资源价值的平等份额或类似的权利。右倾自由主义者认为洛克条款完全满足了新生命的合法要求。在这种观点下,从任何意义上讲,没有平等份额的基本权利。运气在自然权利制度的运作中起着合法的作用。当然,如果我出生时不够迷人,缺乏好运气,而其他人不愿意自愿与我谈恋爱或交朋友,那对我来说是个倒霉的情况,但我的困境并不表明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当然,如果我来得晚,而那些先来的人在物质财富前景上比我好得多,那对我来说是个倒霉的情况,但不平等的前景并不表明我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只要洛克条款得到持续满足,他人的占有不会让我比我在持续自由使用下会更糟,那么我比其他人更糟的处境并不能让我对他们的财产占有提出道义上的抱怨。

卡尔·马克思论平等权利

马克思主义政治和经济思想传统敦促消除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关的某些不平等现象的可取性。然而,将卡尔·马克思解释为一个平等主义规范理论家是一个棘手的任务,因为他倾向于回避对道德原则的明确规范理论化,并将对道德原则的断言视为资本主义捍卫者向工人眼中投射的意识形态灰尘。当然,马克思确实有一个复杂的经验理论,涉及道德原则的演变,与经济生产方式的变化相对应。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断言,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经济将根据规范分配商品,即按照每个人的劳动贡献分配。这一规范可以被视为定义了一个平等权利,但像任何这样的权利一样,它是有缺陷的。一个缺陷是,有些个体天生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因此一个人的劳动贡献量将取决于各种因素,这些因素超出了一个人的控制范围。由于这个原因以及其他原因,马克思断言,在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更高阶段时,放弃这一规范将是可取的。那时,社会可以超越资产阶级权利的范畴,根据规范运作,即按照每个人的能力贡献,按照每个人的需要分配。尽管马克思否认,他似乎在提出一个平等权利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满足其需求的经济商品,只要她根据自己的能力为经济做出贡献。但马克思会抵制将这一规范描述为正义或道德权利的说法。他心中的一个考虑可能是,道德权利应当受到强制执行,但当实施更高阶段的共产主义分配是可行且可取的时候,实施可以成功进行,而不需要任何法律或非正式的强制,因此不应通过任何社会强制的过程来实现。至少马克思是这样认为的。(见马克思 1978 年,伍德 1981 年,科恩,G.,1988 年和 1995 年。)

3.3 收入与财富

在具有市场经济的现代社会中,普遍认为平等主义者是支持收入和财富平等的人(收入是一种流动,财富是一种存量)。尊重这种用法,本词条认为广义上的平等主义者是指在实际或至少非奇异情况下更倾向于认为人们在收入和财富上更接近平等,并支持旨在实现这种平等的政策。

货币是一种传统的交换媒介。在各种价格出售的商品数组中,有了一些货币,一个人可以选择购买任何组合的这些商品,只要在其拥有的货币数量设定的预算约束下。在一个给定社会中,货币可以购买什么取决于其经济状况,也取决于法律和文化规范,这些规范可能以各种方式限制可以出售的物品。例如,法律可能禁止出售性行为、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通过收养成为特定孩子的父母的权利、麻醉药品等。货币可以购买什么显然还取决于一个人可以自由做什么,无论购买了什么——一个人可能只能使用许可证购买的钓鱼竿捕鱼,并且要遵守由监管钓鱼的国家机构发布的规则。

将这些复杂性留在背景中,人们可以欣赏到拥有金钱赋予了人们有效的自由,可以参与各种各样的活动和体验。一个人可以选择购买许多商品,并在法律和传统允许的范围内对它们进行任何操作,直到达到预算的限制。收入和财富平等的理想大致是人们应该同样程度地享受这种有效自由的理想。

这一理想对一些人具有吸引力,但对另一些人则令人厌恶。一个严肃的反对意见是,要实现并维持所有人拥有相同金额的财富状态将需要持续和广泛地侵犯人们的洛克式权利,而这些权利通常包括通过赠予、交易或辛勤工作获得比他人更多财产的权利。另一个密切相关的反对意见是,平等财富制度只能通过对人们自由的错误干预来维持,因为如果在某一时刻平均分配财富,人们将选择以一种会导致后来财富不平等分配的方式行事。 (对于第一个反对意见,参见诺齐克(Nozick)1974 年第 7 章,对于第二个反对意见,参见沃尔泽(Walzer)1983 年。)

对货币平等理想的另一个反对意见是,其追求将抑制人们参与创造财富和储蓄活动,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将减少社会的财富存量,并使我们在被平等化的有效自由方面变得更糟。另一个反对意见是,人们的行为会使他们更或更不值得,而货币好运是人们可能因而获得不同待遇的事物之一。

广义平等主义的倡导者有一些回应。除非有一些实质性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应该给予洛克式权利道德尊重,否则平等与洛克式权利相冲突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平等理想。也许一些所谓的“权利”不应被视为重大,为了实现平等而牺牲它们在整体上可能是可以接受的。同样,一个人可能认为,为了满足某种规范,持续限制个人自由的事实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从满足这一理想所获得的道德收益是否值得较少自由的道德代价。一些自由的限制无疑是值得的,而某种平等理想可能是值得一些自由牺牲的价值之一。

平等主义可能被视为众多价值观之一,并且财富增加或人均财富可能会与平等一起被纳入多元伦理学中。我们可能希望获得更有效的自由(这种自由是金钱与商品销售相结合提供的),我们也可能希望这种自由平等分配,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可接受的折衷方案来处理实际中这些价值观冲突的情况。同样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在追求金钱平等与根据人们不同应得而分配好运之间的冲突上。

货币平等可能会让人觉得是一个误导的理想,原因在于它并没有涉及到什么是最重要的。购买力的价值,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取决于所售物品的价值。想象一下,一个社会的经济组织得只生产琐碎的小玩意儿。购买琐事的自由是一种琐碎的自由,使其平等并不能显著改善事态。(对消费主义和消费文化的批评者被这样一个想法所感动,即在实际的现代社会中,经济对消费者需求作出响应,但对于那些不太有价值的需求却作出了响应,而忽视了许多真正重要的人类商品,这些商品要么不出售,要么因其性质不适合在市场上销售。)

购买力与个人权力和特质相互作用,真正的自由反映了这种互动,而仅强调购买力则掩盖了这一点。考虑两个人,其中一个是盲人,没有腿和手臂,而另一个视力良好,四肢完整。在拥有相同金额的情况下,第一个必须花钱购买设备和服务来应对他的残疾,而第二个可以购买更多她喜欢的东西。在这里,购买力的平等似乎使这两个人在真正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方面非常不平等。但残疾的情况只是一个极端的例子,总是存在的,即每个人都具有一组由遗传和早期社会化赋予的特质和自然力量,这些特质在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并且极大地影响人们获得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途径。

能力

对货币平等理想的问题特征之一的回应是转向将真实自由的概念作为平等主义道德应该关注的内容。真实或有效自由与形式自由形成对比。你在形式上是自由去加拿大的,只要没有法律或惩罚支持的惯例阻止你去,如果你试图去那里,也没有人会强制干涉。相比之下,你真正或有效地自由去加拿大,只要这是你可以选择的选项——如果你选择去并认真尝试去,你会到达那里;如果你不选择去并认真尝试去,你就不会到达那里。(如果一个人能够规避或克服法律和非法障碍来做某事,那么他可能缺乏形式上的自由去做某事,但实际上是自由去做的。)

对货币平等理想的问题特征的另一种回应旨在应对购买力自由可能并不重要的想法。这种回应是将我们应该使平等化的内容表征为直接表达真正重要的内容。

塞恩(Sen)在 1980 年开始的几篇论文中提出的一个提案中都有这两种回应(参见 Sen 1980 和 1992 以及 Sen 1992 中引用的参考文献)。塞恩建议,就我们应该重视条件的平等而言,我们应该重视的是平等的真实自由,更具体地说是基本功能能力的平等。人们可以以许多方式发挥作用——做某事或成为某种人。考虑一下人们可能以各种方式发挥作用的不同方式。其中许多是微不足道的或不太重要的;将这些放到一边。然后考虑基本功能,这些功能对于人类的繁荣或有价值的代理是至关重要的或重要的。考虑一个人在某个时间真正自由地选择所有功能包的方式;这些是一个人在某个时间的能力。我们还可以考虑一个人在一生中的基本能力。提议是社会应该维持基本功能能力的平等。(在确定一个人的能力集时必须小心,因为其他人的选择可能会影响一个人的自由。一个人可能有选择参加大学的功能的选择,但前提是在一个人的高中同学中没有太多人做出相同的选择。)

我们可以将“基本能力”理解为选择出生活中所需的最低程度的能力之一。例如,能够获得生活中的乐趣和获得被认为“足够好”的科学知识,足以赋予一个基本的乐趣和基本的知识能力。在每种能力的阈值水平之上,人们可以达到的能力水平的差异并不重要——它们并不改变每个人是否享有平等的基本能力这一事实。要使每个人都获得平等的基本能力,就是要使每个人在或超过被确定为对于最低程度的体面或足够好的生活所必需的每一种能力的阈值水平。据此理解,基本能力提议属于足够主义理想的范畴;关于这一点,请参见下文的“足够性”部分。

平等主义的能力方法可以根据基本能力的识别方式而有不同的发展。

一些理论家通过将能力方法与对人类幸福或繁荣的客观描述联系起来来探讨。其目的是确定人类繁荣所需的所有功能。对于这些功能中的每一个,理想状态是每个人都应该在能够以令人满意或足够好的水平参与每一个功能的能力上得到维持。(See Nussbaum 1990, 1992, and 1999.)

另一个使用能力方法的方式将其与每个人需要的内容联系起来,以便作为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个完全参与的成员进行功能。每个人在她的一生中都应该得到支持,只要这是可行的,在所有必要的方式中以令人满意的水平发挥功能,以便完全成为民主社会的成员并参与其中。(见 Anderson 1999 和 Walzer 1983.)

能力方法目前描述的可能会让人误以为,任何减少或扩大个体在有价值的方面发挥功能的真实自由的事情都应该引发社会或机构的反应,以建立和维持能力平等。这种表象至少在两个不同的方面是误导的。首先,森明显希望允许一个人的能力可以通过获得发挥功能的机会而增加,即使一个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来接受或拒绝这些机会。考虑免于疟疾的能力,当这种能力是通过个体无法控制的公共卫生措施获得时,会开启许多免于疟疾的生活选择。此外,如果一个人所拥抱的是所有人的基本能力平等,那么暗示着可能存在非基本能力,而不需要为所有人提供这些非基本能力。但即使我们修改了对能力的概念以适应这些观点,仍然可以否认每一次对个体(基本)能力的减少或威胁都构成社会正义问题,同时在能力框架内工作。应该注意到,迄今为止描述的能力方法可能会让人误以为,任何减少或扩大个体在有价值的方面发挥功能的真实自由的事情都应该引发社会或机构的反应,以建立和维持能力平等。这种表象至少在两个不同的方面是误导的。首先,森明显希望允许一个人的能力可以通过获得发挥功能的机会而增加,即使一个人并没有真正的自由来接受或拒绝这些机会。考虑免于疟疾的能力,当这种能力是通过个体无法控制的公共卫生措施获得时,会开启许多免于疟疾的生活选择。此外,如果一个人所拥抱的是所有人的基本能力平等,那么暗示着可能存在非基本能力,而不需要为所有人提供这些非基本能力。但即使我们修改了对能力的概念以适应这些观点,仍然可以否认每一次对个体(基本)能力的减少或威胁都构成社会正义问题,同时在能力框架内工作。

一个人的处境中可能区分出社会原因和自然原因。这种区分显然很粗糙,需要进一步完善,但人们对意图有一定的感觉。我无法快速奔跑或唱准音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遗传基因,从这个背景下,我们可以认为这是自然原因而不是社会原因。相比之下,其他人的才能和他们选择在市场互动中使用这些才能的事实,导致了我的奔跑能力不具市场价值,但我的歌唱能力使我能够成为专业歌手,这被认为是社会原因。我拥有某种外貌是自然的(任何一种多种育儿方式都可能产生几乎相同的外貌),但我的外貌使我不能结婚或进行浪漫联谊是一个社会事实(社会安排导致了这一点,不同的社会安排可能会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我的自然外貌排斥了我可能寻求的任何配偶或浪漫伴侣,社会可能为我提供魅力课程或整形手术,或者宣扬一种鼓励有魅力和外貌吸引力的人不要躲避我的公司的平等主义规范(或者实施这三种策略或其他一些策略的混合)。

然而,无论自然和社会如何区分,一个人可能将平等理想的范围限制在消除社会造成的不平等上。正如伊丽莎白·安德森所指出的,“平等主义正义的适当负面目标不是消除人类事务中的偶然运气影响,而是结束压迫,而压迫在定义上是社会强加的”(安德森 1999, 288)。这种限制的含义取决于一个人如何区分社会造成的不平等和其他不平等。假设社会实施政策 A,如果改为实施政策 B,跨人群的某种不平等将消失。这一事实是否足以使不平等被视为社会造成的呢?

批评者集中在能力方法的三个特点上。

能力方法的起点是,重要的平等是某种自由的平等,这种自由在道德上很重要,或者我们在道德上有责任维持这种平等。这个起点是可以质疑的。自由无疑是重要的,作为许多其他好处的手段,以及每个人在相当大程度上都关心的事情。但为什么将平等的关注范围限制在自由而不是在实现的结果上呢?假设我们可以为史密斯提供资源,扩大她实现她有充分理由珍视的结果的自由,但我们碰巧知道这种自由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她会忽视它,它将被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要提供资源呢?如果出于自身利益而提供自由在道德上是第一要务的重要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自由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这一事实似乎是一个无关紧要的考虑。如果这个事实似乎与我们应该做什么非常相关,这表明自由可能不是分配的最终价值,而这种分配是平等理想的适当关注点。(这种反对意见的一个版本可以由任何一种结果平等主义的拥护者针对任何一种结果机会平等主义的拥护者提出。)

能力方法的另一个特点是,到目前为止,它似乎没有意识到个人责任的重要性,因为它可能适当地修饰了平等理想的制定(Roemer 1996 和 1998)。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了困难所在。假设社会致力于以某种基本能力水平平等地维持其所有成员。社会提供的资源完全足以维持个人在这种基本能力水平上,但他挥霍和疏忽地浪费资源。资源被重新提供,然后再次被浪费,循环继续。在循环的某个时刻,许多人会主张社会的责任已经得到履行,而个人有责任以合理的方式使用提供的资源,如果他缺乏足够的基本能力,以便要求平等恢复社会干预。当然,能力方法可以被修改以适应责任关注。但是,转向资源主义方法的考虑将是有用的,在这种方法中,整合平等和责任的目标已经促使了各种提议。

能力方法的第三个特征引起了批评,即认为对人类繁荣和促进其繁荣的了解必须指导确定一个足够的平等规范。简言之,人们担心在确保广泛自由的现代社会中,人们会接受许多相互对立的生活方式概念以及人生中值得选择的事物。这些是我们必须同意不同意见的问题。至少,如果一个平等的理想被构建为在建立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道德条款中发挥作用的公共正义概念,那么这个理想必须避开有关人类善和繁荣的有争议的主张,例如那些可能卷入能力方法的主张。玛莎·努斯鲍姆探讨了能力方法对社会平等如何适当地作为公共正义概念的功能(Nussbaum 2000)。查尔斯·拉莫尔认为,政府强行实施一项政策,只能通过声称某种有争议的善的概念优于另一种来证明其正当性是错误的(Larmore 1987 和 1996;有关中立要求的批评,请参见 Raz 1986 和 Sher 1997)。对此,可能会有人主张,人类能力的概念可能是有争议的,但却是真实的,并且如果已知为真实,则可以由政府政策适当地强制实施。

资源

资源平等理想的理解可以通过认识其主要敌人来实现。这些敌人包括各种提议,认为只要我们关心人们在生活过程中获得的效用、福利、幸福或好处的平等条件,我们应该关心的是要均等化的是某种函数。 (这里存在一个复杂性,因为资源导向的方法也反对能力方法,后者可以说处于资源和福利之间。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即能力方法是否是一种不稳定的妥协(见 Dworkin 2000 年,第 7 章)。这个问题在本节的第十一段中讨论。)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特别清晰地阐述了资源平等理想的激励冲动。他想象有人提议,对于正义理论而言,人们状况的相关衡量应该是他们的计划实现水平或达到的满意度,并回应说他偏爱的概念“持有不同看法。因为它不会审视人们利用他们可获得的权利和机会的方式来衡量,更不会最大化他们实现的满足。也不会试图评估不同的善的概念的相对优点。相反,它假定社会成员是理性人,能够调整他们对善的看法以适应自己的情况。”(见 Rawls 1971 年,第 15 节。)资源主义者对条件的平等理想是非福利主义的。

有几种思想在这里交织在一起。一种是,作为一个可接受的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条件的平等必须被发展为一个民主社会的基本章程,并且被所有合理的社会成员所接受,这些成员被假定会在许多关于宗教、人类生活的意义和价值的最终问题上无休止地发生分歧(Rawls 2005)。我们必须寻求合理的合作条件,使得那些在许多问题上存在分歧的人仍然可以接受。如果有什么事情是人们不能合理地期望达成一致的,那就是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善,因此,将一个有争议的人类善的概念引入作为平等理念的一部分,这是正义原则核心的一个严重错误。

Another thought is that responsible individuals will consider themselves to have a personal obligation, which cannot be shifted to the government or any agency of society, to decide for themselves what is worthwhile in human life and what is worth seeking and to fashion (and refashion as changing circumstances warrant) a plan of life to achieve worthwhile ends. So even if the true theory of human good could be discovered, it would offend the dignity and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individual persons for some agency of society to preempt this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by arranging matters so that everyone achieves human good understood a certain way to a sufficiently high degree. Individuals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their ends. (See Rawls 1971, Rakowski 1992, Dworkin 2000, and for a different view, Fleurbaey 2008).

平等资源理想家族的另一个激励思想是,社会通过为其成员提供服务的义务是有限的。一个公正和平等的社会不可能被认为有责任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来使其成员达到任何特定水平或生活质量的份额。这是因为任何个体在其一生中达到的生活质量(实现有价值的代理和幸福目标的程度)取决于该个体所做的许多选择和行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一个人达到的生活质量必须由自己决定,而不是社会或代表社会行事的机构的工作。沿着这些思路,一个人生活的实际过程以及达到的满足程度也取决于许多机遇因素,对于这些因素,没有人可以合理地承担责任。正义是一个实践理想,而不是旨在纠正任何人遭受的任何不幸的唐吉诃德概念。一个合理的道德理解社会的正义义务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制的。因此,如果条件的平等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它也必须反映出一个适当有限的社会责任观念。资源的平等符合这一要求。 (见 Daniels 1990 和 Buchanan 等人的第 3 章和第 4 章 2000 年。)

然后的关键是发展一个适当的资源概念,可以用于平等条件的理想。

simplification of the text is as follows:Resources are to be understood as extending to personal talents,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se talents is to be included in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is to be understood as extending to personal talents,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se talents is to be included in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is to be understood as extending to personal talents,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se talents is to be included in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is to be understood as extending to personal talents,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se talents is to be included in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The concept of resources is to be understood as extending to personal talents, and the equalization of these personal talents is included in the text.

在阐述资源平等时,假定存在一群具有特定特征的个体,这些特征是由遗传继承和早期社会化产生的,平等化是通过调整个体环境的特征或通过改变个体的特征来实现的,比如通过额外的教育。当然,对于个体如何出生和接受早期社会化以赋予他们某些特征的过程,也可能提出道德问题。如果在个体出生之前,将个体的遗传信息提供给未来的父母,就可以决定是否让这个孩子出生。未来可能会提供可以改变个体基因构成的基因增强技术,因此道德必须考虑何时以及由谁提供增强。提出这些问题使人们意识到,仅仅假设存在一群具有特定特征的初始个体,就默认了在道德上存在很多争议的事项(见 Buchanan 等人,2000 年)。为了本条目的目的,这种复杂性仅被记录下来以便搁置。

如何确定和评价资源?我们希望能够说,鉴于两个拥有不同资源量的人,哪个拥有更多资源。迄今为止的文献揭示了两种应对这个问题的方式。一种是由约翰·罗尔斯(Rawls 1971)发展的,另一种是由罗纳德·德沃金(Dworkin, 2000)提出的。

罗尔斯建议,资源的概念在资源主义平等理想中被部署为主要社会商品。这些被定义为可分配的商品,理性人更愿意拥有更多而不是更少,无论她想要什么。 (一种变体概念将它们定义为任何理性人都希望拥有的商品,这些人优先考虑(1)在公平条件下与他人合作,以及(2)选择并在需要时修订一个关于善的概念和一组生活目标,同时追求这个概念和目标。)根据这种方法,如果有各种主要商品并且一个人拥有不同种类的不同数量,那么如何衡量一个人对社会主要商品的总持有量尚不清楚。主要商品方法尚未详细发展。罗尔斯建议,通过优先考虑一些主要商品,即基本自由,可以减轻这个制定主要商品指数的问题范围。对于其余部分,罗尔斯建议,可以通过考虑人们(被视为自由平等公民)的需求来确定主要商品的相对权重。(见罗尔斯 2001 年,第 17 节。)

罗尔斯并不认为以原始物品为基础的方法足以指导我们确定平等主义要求对那些存在严重个人才能缺陷的人进行补偿。他的论述假定我们正在处理享有良好健康和正常能力范围的普通个体。在他的论述中,决定平等主义方法要求帮助(例如)残疾人的问题应该单独处理,作为对原始物品解释的补充。

残疾人问题是能力方法倡导者眼中的冰山一角。所有人在个人特质上存在巨大差异,这些特质与他们的物质资源及其他环境特征相互作用,决定了每个人在特定资源分享下能够做什么和成为什么。由于我们关心能够利用资源做什么和成为什么,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资源上,如主要商品倡导者所做的那样,本质上是一种物神崇拜。罗尔斯关注物品的分配,但我们并不关心物品的分配,除非物品的分配影响到能力或真正自由的分配。这就是能力方法对主要商品形式资源主义的批评要点。

对一些人来说,对资源主义的批评似乎不稳定。能力理论家批评资源主义者将公正分配的概念与资源的公平份额联系在一起,但资源并不是最终对我们重要的东西。但这种批评也可以反过来针对能力理论家。最终,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过上一个美好、值得选择的生活,一个充满满足感的生活,而不仅仅是过着背景中有很多选择或能力的生活,我们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我们想要的是美好的生活,而不仅仅是好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更多的选择可能会导致更糟糕的生活。拥有适度的资源(或能力)可能让我过得很好,而拥有更多的资源(或能力)可能让我选择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过得很糟糕。最终,我们关心的是福祉(过得好),而只是次要地关心能力(过得好的能力和机会)。从福祉主义的角度来看,能力方法看起来是迷恋的,正如从能力的角度来看,以人们的状况作为衡量平等(或更广泛地说,公平)分配的标准的初级商品方法看起来是迷恋的。(担心能力方法是一个不稳定的妥协,没有支持福祉主义替代方案的观点在 Dworkin 2000 年第 7 章中提出。)

罗尔斯主义者会回答,政府评估和评价个人特质并不是政府应该从事的适当业务,正如能力方法和福利主义方法所要求的那样。 尊重个人要求国家必须尊重其公民,不应超越资源分享来评估个体可以如何利用这些资源以及实际上如何利用这些资源(Carter 2011)。

多尔金的方法始于这样一个观念:一个人拥有的资源的衡量标准是其他人愿意为之放弃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竞争市场价格是一个人拥有的资源的适当衡量标准:特别是,将一大批资源在一群人之间均等分配时,当所有人在某种场合具有相同的购买力,并且所有资源在拍卖中出售,其中没有人的出价是最终的,直到没有人想要根据其他人的出价改变自己的出价。

这种平等拍卖只是对德沃金提议的第一个近似。需要引入两个复杂因素。一个是应该将资源领域扩展到包括个人才能以及外部财产。第二个是,按照这种构想所构思的资源平等假设,应该使未选择的运气结果平等,而不是选择的运气结果。

从第二个皱纹开始。如果我们从由平等拍卖机制带来的资源初始平等开始,个体可能会继续以各种方式使用、投资和消费他们的资源分配。假设调解他们互动的规则被设定并且在道德上没有问题。粗略地说,我们说人们可以在任何双方同意的条件下与他人互动,但不能在没有自愿同意的调解下将他们活动的成本强加给他人。从资源的初始平等开始,随着时间的推移重复的自愿互动所产生的任何结果都不会违背平等理想。让自愿选择和选择的运气占上风。

第一个问题是,个体在其不可选择的自然天赋资源分配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该以某种方式实现平等。但是如何实现呢?德沃金的建议是,我们可以在思想中建立一个保险市场,在这个市场中,那些不知道自己是否会出生残障(患有负天赋)以及不知道自己的积极天赋能够卖到什么市场价格的人,可以在一个变种的等购买力拍卖中投保,以防止自己成为残障或拥有市场价格低的天赋。通过这种方式,在思想中,不可选择的运气被转化为道德上无害的选择运气(只要这是可以想象的)。第一个皱纹是,个体在其不可选择的自然天赋资源分配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应该以某种方式实现平等。但是如何实现呢?德沃金的建议是,我们可以在思想中建立一个保险市场,在这个市场中,那些不知道自己是否会出生残障(患有负天赋)以及不知道自己的积极天赋能够卖到什么市场价格的人,可以在一个变种的等购买力拍卖中投保,以防止自己成为残障或拥有市场价格低的天赋。通过这种方式,在思想中,不可选择的运气被转化为道德上无害的选择运气(只要这是可以想象的)。

最终的德沃金提议是,将上述修改后的平等拍卖的思想实验用于在实际情况下粗略地估计谁比其他人更糟糕,谁比其他人更好,而这并非出于自己的选择。然后实施一项税收和转移政策,试图模仿想象中的平等拍卖和假设的保险市场的结果。在我们建立和维持这些政策的程度上——哇!——我们在一个实际社会的成员之间实现了资源的平等。(见德沃金 2000)。

多尔金的提议以将平等和个人责任主题融合为一个概念而引人注目。但他所主张的以特定方式将这些主题联系起来的道德适切性却值得质疑。

从理论角度出发,一个关注点是假设性保险市场在确定资源平等的定义中所起的作用。这一角色在德沃金(Dworkin)后期的作品中日益突出(德沃金 2000 年,第 8-13 章;还有德沃金 20-11 年,第 5 部分,特别是第 16 章)。德沃金最终将私人持有资源的平等分配定义为从最初拍卖中产生的分配,其中所有人都具有平等的竞标权力来购买物质资源,再加上针对可能遭受残疾或市场价值低的坏运气的假设性保险市场。从那时起,普通市场关系主导个体之间的关系,其结果不会影响最初起点的平等性,除非新形式的坏运气介入。对于这些情况,德沃金设想了进一步的假设性保险市场,其中针对后期拍卖后的坏运气的适当补偿是由人们购买的保险平均水平确定的,如果他们知道坏运气的发生率、对人们的影响以及减轻它的可用设备,但不知道他们个人遭受坏运气的机会。在这种背景下,实际社会中的公正政策应该致力于模仿这些假设平等机制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试图消除坏运气的影响,但不包括选择运气,前者是以你无法控制的方式降临在你身上的运气,后者是你可以通过自愿选择避免,也许是合理地避免的运气。

注意从(1)您实际做出的保险决策到(2)在想象中的平等情况下您本应该做出的保险决策再到(3)在假设的平等情况下社会的普通成员本应该做出的保险决策的过渡。或许有人会想首先为什么最后一个应该成为决定我们对 Sally 所欠的东西的规范,她在贫困中长大,并在滑雪事故后成为截瘫患者。关于普通人会做什么的反事实论或许具有疑问的相关性,而关于在完全不同情况下一个特定个体会做什么的反事实论通常可能缺乏真值。

幸运和选择之间的区别并不能穷尽可能性。大多数幸运都有点两者兼而有之。选择幸运的程度各不相同,但如何确定资源平等应如何适应这一事实尚不清楚。此外,Dworkin 程序所依赖的保险决策明显混合了他想要分开的幸运和选择。在决定医疗保健的假设保险时,人们将考虑到自己可能会从事不慎重行为而影响健康状况的可能性。

其他人指出,你可能购买的针对野蛮运气灾难的保险,可能与对于遭受灾难后应得的补偿的不同概念并不直观地一致。最简单的看法是,对于许多人来说,如果一个人健康正常,那么钱的用途会比一个人患有身体残疾时更多,因此,假设选择为残疾投保,一个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一项保险政策,如果残疾时收入较少,而非残疾时收入较多。保险决定可能是合理的,但基于这一点我们应该强制从残疾人身上转移财富,并将资源分配给非残疾人的想法,可以说是不合理的(Roemer 2002,对于关于假设保险更深远疑虑的更多信息,参见 Fleurbaey 2008)。

将 Dworkin 的构想细节放在一边,我们可以探讨他所追求的总体项目前景。起点是,在 Dworkin 做出贡献之前,一些人已经考虑过的,即考虑当人们拥有不同的物品并对这些物品有不同偏好时,我们应该如何计算作为平等分配的内容。基本思想是将资源的平等分配视为没有人愿意改变的分配方式——没有人愿意将其他人的资源堆与自己的资源堆相比。这种公平测试不需要进行福利的人际比较,因此在人际比较不连贯或在伦理上有问题的情况下具有吸引力。无嫉妒通常是无法满足的,但有一系列公平准则可被解释为用于评估分配的平等标准,并且在基本意义上避免了人际福利比较。假设我们可以区分每个人应该负责的特征和不应该负责的特征。一个公平准则表示,平等转移不应取决于人们应该负责的特征。另一个公平准则表示,具有相同应该负责的特征的人应该被同等对待。在一般情况下,我们无法满足这两个准则,但可以确定一整套在它们之间的妥协,并已经被研究过(主要由经济学家)。Dworkin 的观点仅占据了可能性空间中的一个点。正如已经显而易见的,其中一些准则在某种程度上放宽(甚至完全放弃)了 Dworkin 对个人责任的坚持——即每个人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如果她的选择结果不佳,没有人有义务弥补她状况的不足。(Dworkin 的观点在这里有一个额外的复杂之处:每个人对自己的抱负及其带来的后果负责,一个人的抱负是她很高兴拥有的欲望,不会否认)。Dworkin 方法中固有的个人责任观念并不描述避免人际福利比较并研究无嫉妒测试变体的更广泛的资源主义分配公平原则家族,(参见 Fleurbaey 2008 年的易懂调查和有些怀疑的探索,以及 Varian 1974 年的早期贡献)。

回到一个可行的平等分配观念,必须适当地对个人责任敏感,通过规定对未选择的天赋进行补偿,但不包括对雄心和选择的补偿。在这一点上,最具深远影响的怀疑主义否认个人责任不可能超过工具价值,作为确保其他价值的工具。有人可能认为,在一个人类选择是事件,所有事件都是根据物理定律由先前事件引起的世界中,责任在各种情境下从实用和工具角度来看是有意义的,但在审查下并不真正具有良好的规范意义。通过指出,即使人们真正对某些选择负有责任,我们可以合理地对什么负责和什么肯定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事物进行控制,从而产生实际结果,二者无法分开。根据这一观点,如果我们关心平等,我们应该寻求不是经过责任修改的平等,而是条件的直接平等,仅将责任规范作为激励和促进措施,以实现在更高水平的物质福祉上实现平等(或接近平等)。

另一种怀疑主义挑战着人们是否应该对他们选择的运气负责,而不对他们未选择的运气负责这一广泛项目是否真的有意义,因为基因遗传和早期社会化的未选择运气决定了个体的选择和价值选择能力。一个人所做的选择,不论是好是坏,可能只是反映了给予他成为一个好或坏选择者能力的未选择运气。例如,假设 Smith 选择尝试香烟和海洛因,而这些赌博结果不佳,导致患上肺癌和长期的硬毒品成瘾。他比其他人糟糕得多,但他的厄运是由他自己的选择造成的—因此根据 Dworkin 的资源平等理论是不可弥补的。但 Smith 选择这些不良赌注而 Jones 没有可能只是反映了 Smith 在基因遗传和早期社会化中所遭遇的未选择不良运气。因此,如果我们按照 Dworkin 提案本身的基本逻辑进行推论,那么让他对通过选择赌注所遭遇的命运负全责可能是没有意义的。这将我们带回到福利主义平等观念,而资源主义理论家希望以任何代价远离这些观念(Roemer 1985 和 1986)。

3.6 福利与福利机会

平等主义的理想认为,每个人在一生中为自己获得的人类福祉(以及为他人获得的福祉)应该是相同的。人类福祉,也被称为福利、幸福或效用,是一个人在生活顺利时所获得的东西(Parfit 1984,附录 I)。这个笨拙的短语旨在区分一个人的生活对自己而言是否顺利,就像一个人希望自己的生活从理性谨慎的角度来看一样,以及通过产生进入其他人或动物生活的好处或实现某种无关个人的善因而变得顺利。假设我的整个生活都是把手指伸进堤坝中,慢慢而痛苦地冻死,就像儿童寓言中的小荷兰男孩一样。这样度过的生活为数百万被救免于洪水和溺水的人带来了很多好处,但对我来说却没有好处,只有缓慢的痛苦。刚才想象的生活在道德上是令人钦佩的生活,但对于生活其中的人来说,并不包含太多福祉或人类福祉。

背景思想是,道德关注的是人类利益的生产和公平分配。最终除了动物和非人类个体的福利外,没有其他重要的事情(但请将这些重要的限制放在一边)。因此,如果我们认为公平分配就是平等分配,道德要求每个人都获得相同的程度,那么每个人应该拥有相同的人类利益、福利或幸福。

制定这种平等条件的概念将涉及确定人类幸福的本质的哪种解释是最合理的。一个解释是享乐主义,认为幸福是快乐和没有痛苦。快乐和没有痛苦可能被视为幸福,但幸福也有其他解释。例如,一个人可能认为一个人在某个时刻幸福,只有当她对自己此时此刻的生活感到满意,并且对她迄今为止的整个生活感到满意的程度,她就会感到幸福。如果根据这种或其他对幸福的解释将幸福与善等同起来,我们就有了一个非享乐主义的幸福解释人类幸福的观点。另一个解释将善与欲望满足或生活目标实现等同起来。这种最后一种方法的变体认为,相关的目标和欲望是那些在完全信息的理想反思中经得起考验的,不受认知错误(比如将两个加二得五)的影响。一个完全不同的解释认为,善由客观有价值的存在和行为列表上的项目构成。个体在一生中实现客观列表上的项目越多,她的生活就越好,无论她对这些成就的主观看法和态度如何。还有混合观点,比如认为善是一个人享受的有价值的成就,或者认为善是为了自身而得到的东西,只要所追求和得到的东西也是客观有价值的。最合理的福利平等理念包含了人类幸福或福利的最佳理论。(有关此事,请参阅格里芬 1986 年和赫卡 1990 年。)

任何这样的论述都会遇到关于个人责任和社会义务有限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在这次讨论中提到过。一个致力于维持福利平等的社会,如果处境更糟的个体坚持草率地浪费为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而支出的任何资源,那么将继续将资源浪费。对于这种责任挑战,人们可以通过规定只有在个体同样负责或值得时才希望平等来回应:如果有些人比其他人更糟糕,而这并非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那就是不好的。简而言之,人们可以断言对福利机会的平等理想。(见 Cohen 1989,Arneson 1989,以及批评者 Rakowski 1992,Fleurbaey 1995,Scanlon 1997 和 Wolff 1998)。

另一种批评并非如此挑战福利主义对条件平等的解释,而是强调一个问题,即在与其他价值观竞争时,这种条件平等理想应该占据多大的重要性。例如,想象一下,一些人,即严重残疾者,比其他人状况要糟糕得多,并且并非出于自己的过错或选择而成为资源转化为福利的极端贫困者。一个致力于维持福利平等或将福利机会视为首要任务的社会将被迫继续将资源从富裕者转移到贫困者,无论有多少富裕者因此而遭受任何数量的福利损失,只要一个仍然更糟糕的个体的相关福利状况可以得到改善,即使只是微小的改善。

另一种批评挑战了福利主义对条件平等的概念。有人观察到,在一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个人对人类生活中的最终好与有价值的事物会有合理的分歧。因此,没有任何福利概念可作为公共道德的共识标准,以便被所有理性人接受。在类似的精神中,一个可能会援引这样一个观念,即负责任的个体不能默认政府应决定对他们而言什么是有价值和值得选择的,因为这一责任完全落在每个个体的肩上,不能合法地从那个位置上移开。(尤其参见 Dworkin, 2000, 第 7 章,还有 Arneson 2000.)

平等主义并不仅仅局限于福利平等和福利机会平等。以追求完美主义成就的平等为例(即追求客观有价值的成就,使个人生活更美好)。有人可能认为在道德上有价值且应该被提倡的是成就的平等,或者成就机会的平等,或者其他类似于实现潜力的平等或者实现潜力机会的平等的观点。假设每个人都有一种天生的成就才能。我天生的成就才能很少;你的很多。平等主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社会安排尽可能地使我们每个人在一生中实现或者能够实现相同比例的天生潜力。每个人的实际成就与天生成就潜力的比例应该相同。因此,在这种构想中,与你相比,我有机会实现很少,实际上也实现很少,并不一定违背平等理想(参见 McMahan 1996,以及对于单一标准衡量成就是虚幻的思考,Raz 1986)。

结论:一个测试案例

哲学讨论如果我们关心条件的平等,应该平等化什么,引发了一场尘土飞扬的辩论,至今尚未达成任何共识。所有被调查的对立观点都遇到了困难,目前很难辨别其严重性。

平等主义是公平分配理论的一个方面,如何衡量人们的状况以实现平等的理论目标,这个问题与更广泛的问题联系在一起,即如何衡量人们的状况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理论目标。平等只是可能被视为公平对待所需的观点之一。(例如,下文讨论的足够主义和优先主义原则都承认资源主义者、福利主义者和“能力主义者”的变体。)任何一个关于分配正义的理论,认为有时富裕者应该改善贫困者的处境,都需要一个关于人际比较基础的解释,使我们能够确定谁更富裕,谁更贫困。

最后,读者可能希望通过考虑一个在性质上不同于迄今考虑的社会正义问题来测试对“平等的什么”的竞争答案的优点。假设一个社会分为两个或更多语言社区,其中一个社区人口最多。主导社区的语言是公共生活的官方语言,而少数语言群体要求在社会平等的名义下得到补偿。少数群体寻求政府行动,以帮助维持和促进少数语言社区的生存和繁荣。再举一个例子,假设一个现代民主社会中存在着更多或更少完整的狩猎采集者团体的残余,他们以社会平等的名义要求有权退出更大的周围社会,实践他们的传统生活方式并自主地处理他们的事务。一个致力于平等条件理想的社会应该如何处理这种类型的问题?(参见 Kymlicka 1995,Young 1990,Anderson 1999 和 Barry 2001。)

关系平等

迄今为止的讨论假定平等主义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应该得到相同的待遇或被给予相同的对待。还有其他可能性。其中之一是在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中,人们应该彼此作为平等者相互关系,或者应该享有相同的基本地位(也许还有相同的等级和权力)。

关系平等理想常常与平等的民主公民理想相结合。根据这一观点,在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中,社会的所有成年永久成员都是平等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义务上平等,包括在决定谁将成为负责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最高公职人员和立法者的民主选举中拥有平等选票的权利,这些法律和公共政策将对所有人生效。社会平等理想与政治平等规范相辅相成。其核心理念是,公民在财富、资源、福利和其他方面可能不平等,但在一种使所有人能够作为平等者相互关联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根据这种观点,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与一个以种姓或阶级等级制度为特征的社会形成鲜明对比,后者将一些人单独视为劣等,一些人视为优越,也与一个伴随着对政治精英的社会性必须磕头的独裁或威权政治体制的社会形成对比。

从关系平等主义的立场来看,条件平等主义的平等原则将道德优先次序搞反了。这些原则过分迷恋了对我们来说不应该重要的事情,或者不应该太重要。一个更好的方法是通过探讨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平等的人们社会所需的社会和分配安排来看待分配正义问题,一个所有个体都作为平等者相互关联的社会。当问题以这种方式提出时,关系平等主义者有时声称发现了一个支持足够主义分配正义的新的有力理由。一些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钱并不妨碍一个平等的社会,这一论点认为。但是,如果有些人如此贫困以至于实际上被排除在市场社会之外或被推到其边缘,他们实际上被标记为社会下等,这违背了关系平等。一些哲学家主张对社会最富有和最贫困之间的差距施加一些限制,再次强调这是维持一个平等社会所需的。其他人可能认为差异原则是出于同样目的所必需的。一些人还呼吁对政治和一些社会领域进行制度隔离,以保护这些领域免受经济不平等的腐蚀影响(Walzer 1983 和 Rawls 2005,第八讲)。

理想的公正现代社会作为一个民主社会,在其中公民作为平等的关系出现在迈克尔·沃尔泽(Walzer, 1983)关于社会正义的著作中。伊丽莎白·安德森和塞缪尔·谢夫勒都肯定了关系平等的版本,并从这个角度批评了安德森称之为“幸运平等主义”的观点家族,其主要代表可能是 G.A.科恩和罗纳德·沃尔金(Cohen 1989,Anderson 1999,Scheffler 2010,第 7 和 8 章,Dworkin 2000,以及对批评的回应,Dworkin 2003 和 2010 以及 Arneson 2004)。根据安德森的说法,幸运平等主义者认为不可选择和不可追求的不平等应该被消除,而选择和追求的不平等则应该保留)。她从几个方面批评了这些观点。其中一个是幸运平等主义者错误地认为平等正义的目标是实现物质的均等分配,而不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团结和尊重。另一个是幸运平等主义原则所暗示的政策建议在处理处境不佳但被认为对自己的困境负有个人责任的人时过于严厉(另见 Fleurbaey 1995)。第三个是,为了确定处境不佳的人应得到均等补偿,幸运平等主义者必须让分配机构参与侵入性和不尊重的调查,导致公众对人们的特质做出负面评价,从而得出这些不幸个体不应被正确地视为个人对其不幸负有责任的结论(另见 Wolff 1998)。一个相关的批评是,幸运平等主义采取了一种对个人任性选择的道德化姿态,只有在自由意志的自由主义正确时才有意义(Scheffler 2010)。

幸运主义者的进一步批评是,幸运主义者假设,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消除非选择性的运气,这个目标在某种程度上为某种形式的平等分配提供了基础的理由(Hurley 2003)。并不清楚消除非选择性运气的影响是否与促进平等分配有任何关系:请考虑有时通过非选择性的运气,人们最终处境相同。更好的策略是,幸运主义者从直觉上认为分配应该是平等的,然后允许这种对平等的假设在人们可以维持平等分配并最终通过个人选择而不平等地处境时被取消。平等被认为在道德上有价值的前提是不平等不是由人们合理承担责任的选择而产生的。

另一个对平等主义的批评,由谢弗勒和尤其是安德森提出,是这一学说导致了对被视为国家合法业务的范围不当扩展。假设我们粗略区分社会行动和社会安排对人们施加的不幸,以及仅仅降临在人们身上而不是由任何人施加的不幸。这种区别划定了社会不平等和自然不平等之间的界线。用安德森的话说,“平等正义的适当负面目标不是消除人类事务中野蛮运气的影响,而是结束压迫,压迫在定义上是社会强加的”(Anderson 1999)。

关系平等理想可能被视为正义所要求的,也可能被视为不受正义或其他道德义务原则要求,而是道德上可选的。或者社会平等的一个组成部分可能被视为正义要求,而另一个组成部分被视为更广泛社会理想的一部分,这是可取但不是强制性的。

将作为平等者的理念可以以不同方式解释。塞缪尔·谢夫勒(Scheffler)在写道“我们相信,关于人际关系有一些有价值的东西,至少在某些关键方面,不受等级、权力或地位差异的限制”(Scheffler 2010, 225)时提出了一个具体规范。这个理念是,等级、权力和地位的平等既有工具价值,也有自身的价值。他立即指出,在现代工业民主国家的社会生活中,这些差异是无处不在的,因此这样理解的平等是令人困惑的。如果理想要求我们拆除并完全重构现代工业民主国家的社会生活,这看起来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要接受这种要求?如果对理想进行限定和保留,使其不那么具有修正性,那么问题就是,基于什么来划定这些限定和保留的界限。

平等主义范围内的条件平等主义倡导者此时可能看到了一个机会。倡导者可能会主张,我们应该将等级、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视为纯粹的工具,而不是本身可取或不可取,作为基本正义目标的手段或障碍,这些目标是最佳版本的幸运平等主义所确定的。例如,一个福利主义幸运平等主义者会说,我们应该接受的等级、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是那些有效促进人们美好生活的,考虑到对个人之间的良好分配。对于妨碍促进人们美好生活、公平分配的不平等,我们应该反对。幸运平等主义者还会补充说,我们应该区分两种可能被主张的不同主张,即持有谢弗勒式社会平等有价值的主张。社会不平等可能被肯定为道德上错误,或者被认为是人性上不好的,是明智的人会寻求避免的。幸运平等主义批评这种关系平等理想的人仅致力于将其拒绝为道德权利领域的提议。如果身处地位等级制度的较低层次本身是一个人生可能变得糟糕的方式,就像未能取得重要成就或拥有健康友谊一样,那么这将在幸运平等主义计算中体现出一个人的处境,决定了我们基本上彼此应该给予什么——至少根据那些肯定人们状况的福利主义版本的幸运平等主义。

Scheffler 提出了一个建议,即如何将一种反对某些等级、权力和地位不平等的规范纳入正义理论,并证明选择“某些不平等”的合理性。可以援引 Rawlsian 政治自由主义项目(Rawls, 2005)。在这个项目中,最基本的是将社会理解为自由和平等人民之间公平合作的系统的概念。这个想法以哲学上不偏不倚的方式理解,以便可以合理地得到社会成员所肯定的所有合理全面概念的支持,以及那些肯定没有这种全面概念的合理个人的支持。正义原则是那些致力于这种社会合作理念的人们会肯定为捕捉他们直觉先验承诺核心的原则。在这一方案中起作用的关系平等规范将被视为所有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可以肯定的正义原则,并且我们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这些原则。要评估这一建议,就必须审查和评估 Rawlsian 政治自由主义项目。

一个对关系平等理想的替代解释提出,当社会的政治宪法是民主的,并且所有成员都能够成为民主社会的完全功能成员时,社会中的人们是作为平等者相互关联的(Walzer 1983, Anderson 1999)。当所有人都能够在社会的所有核心机构和实践中以“足够好”的程度参与时,所有人都是民主社会的完全功能成员。因此,理解上述,关系平等理想变成了充分主义学说的一个版本(关于此,请参见本条目的第 6.1 节)。

关系平等主义者通常将他们的平等理想提升为与其他对平等的理解(包括运气平等主义)相对立的理念。但这些不同的平等理想并不一定是对立的。例如,一个人可以(1)肯定关系平等,并认为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人们应该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同时(2)肯定运气平等主义,并认为人们在条件上应该是平等的(根据他们的资源、能力或福利的持有和获得,或者根据其他一些标准),只是如果处境比其他人差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处境更差的人可以通过合理的自愿选择避免这种命运。即使这两种理想有时会冲突,一个人也可以同时坚持这两种理想。一个人也可以混合和匹配这些不同平等理想的元素。例如,一个人可能认为人们应该拥有平等的地位并作为平等的关系,但同时也可能认为一个人可以因为对做出糟糕选择或未能做出正确选择而合理地被降级到较低的地位。沿着这条线,即使是一个坚定的民主平等主义者也可能会承认,由于犯下严重罪行并被定罪,一个人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会丧失一些公民权利。极其恶劣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流放。在同一条线上,民主国家发放的一些福利可能会根据特定形式的负责任选择而有条件地发放。所有这些举措都涉及通过对个人责任的适当敏感性来限制关系平等理想的运气平等主义承诺。另一方面,运气平等主义观点可能允许在某些领域,由于一个人的不负责任选择,导致对平等待遇的权利可以被剥夺,但仍然坚持认为有一个民主平等地位的底线,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无条件的权利。采取这种立场将是通过对运气平等主义的承诺进行限制,坚持对一些民主平等的要求。

平等主义可能是后果主义或非后果主义道德学说中的一个模块或组成部分。平等主义可能在前者中指定一个目标,甚至是唯一要提倡的目标,或者在后者中被理解为一种义务性要求的处理形式。关于关系平等理想也是如此。人们应该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可能被视为一个要提倡的目标或者一个应受尊重的权利。

关于关系平等与运气平等主义的讨论强调了将个人责任关注融入到平等理想中的运气平等主义方式的关系平等批判。还有其他潜在冲突线索。这将取决于所考虑的理想版本。例如,考虑那些肯定所有人应该在整个生命周期中有平等福利机会的运气平等主义版本。在福利主义平等条件家族观点的支持者将担心,即使在每个社会中有些人过着可避免的悲惨和肮脏的生活,甚至在某些社会中,人们平均而言更有可能过着可避免的悲惨和肮脏的生活,全球范围内也可以完全实现关系平等。换句话说,关注的是,关系平等理想对于使人们过上真正美好的生活或有机会过上真正美好的生活的道德迫切性毫不关心,同时确保美好的机会得到公平分配。

平等主义是关于谁的平等?

人们的状况的哪个方面(如果有的话)应该对所有人相同,并在这方面确定人们的状况的度量仍然不能使状况平等的理想完全确定。到目前为止,问题仍然是开放的,平等的状况应该在谁之间获得?如果一个人摒弃或降低了状况平等的观点,并采取某种关系平等理想来捕捉核心道德上所要求的平等志向,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谁之间应该获得平等,无论被视为道德上所要求的是什么类型的平等?

在某些地方,到目前为止的讨论假定了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问题被提出,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成员应该以何种方式实现平等?以这种方式构建问题预设了道德上有价值的是每个独立社会的成员之间的平等。然后的想法是,印度居民的状况应该更加平等,德国居民的状况也应该更加平等,但不一定需要让德国人和印度人的状况平等。但为什么不呢?(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 Dworkin 2000 和 Rawls 的《民族法》,见 Rawls 1999。)

如果平等被视为实现其他价值的手段,那么只有在个体之间以重要方式互动的情况下,平等才有促进所期望的进一步目标的倾向。例如,如果我们看重财产平等以促进社会团结,那么在遥远地区生活且几乎不互动的人群之间产生平等可能不会促进整体人口之间的团结。对于工具主义平等主义者来说,应该寻求在那些平等将产生所期望的进一步结果的人群之间实现平等。

如果平等被看作是为了它本身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那么在哪些人之间平等应该获得的领域在空间或时间上或者通过政治边界限制,就不太清楚了。为什么不认为,平等应该在所有将来生活的人中尽可能地普及是可取的呢?

这个问题可能不是修辞性的。许多哲学家认为,社会正义的要求,包括平等主义的要求,是由社会互动引发的。当人们以某种方式互动时,平等主义正义要求才适用并对他们产生约束力。将采纳这一立场的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称为“社会互动主义者”。

或许当代政治理论家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当人们在政治国家的范围内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强制系统时,特殊的道德要求就会出现,包括要求所有生活在这种强制系统统治下的人在某些方面受到平等对待或达到某种平等状态。(如果建立了世界政府,这些特殊要求将具有全球范围。)

这个想法有各种版本。一个想法是,只有在有一个稳定的执行方案,或者至少有这种潜力的地方,才有意义使用正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平等主义正义,而是任何正义概念——而只有一个运作良好的国家框架才能提供(Nagel 2005;批评见 Cohen 和 Sabel 2006 以及 Julius 2006)。基本思想是,如果个人不能确信其他人会遵守,以便正义方案承诺的商品实际上会得到,那么正义规范就不再具有约束力。如果一辆公共汽车在山脚下抛锚了,乘客们可以共同努力将其推到山顶,只要所有人一起合作,但是只有不到所有人的推动不会产生任何收益,并且没有期望所有其他人都会合作,那么一个人没有明确的义务通过做自己的“公平份额”来合作。但是公共汽车的例子是一个特例,可能不能推广到阐明全球正义问题的运行。如果我们中的一些人坚持我们购买的产品不是由被强迫或虐待的劳工生产的,而这种坚持的结果是一些劳工受到的强迫和虐待减少,无论消费者是否普遍效仿我们的例子,都不会减少或抵消一些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正义可能要求我加入那些坚持公平竞争的人。如果有一个正义责任落在经济发达国家要比他们现在对需要的移民开放门户更多,一个国家按照这一责任要求打开大门,独立于其他任何发达国家是否效仿,这对被接纳的人民是有益的。我的行为会导致未来对某些明确人员造成伤害,这种伤害是由我造成的,如果没有我的行为,这种伤害不会发生,这些事实可能引发一种正义责任,即不要非法伤害不同意的他人。

国家大规模强迫其声称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并且在相同程度上不大规模强迫那些在其领土边界之外的个人,这是另一个观点。对一个国家内的个人施加这种大规模强迫是对其自主权的假定侵犯,如果国家的强迫被认为是合法的、在道德上是允许的,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理由。可以认为,所需的理由必须包括承认国家必须组织社会,以满足像 Rawls 的差异原则这样的平等主义原则。一旦注意到国家可能强制执行各种财产、刑法和侵权法的概念中的任何一个,而选择强制执行其中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概念将对一些公民有利,对其他公民不利。因此,触发了这一要求,即强制计划必须特别对那些在计划下处境最糟糕的人来说是合理的。这反过来要么指向对平等或差异原则的强烈坚持(Blake 2001 和 Miller 1998),但对于这种坚持的情况受到强制计划的管辖范围的限制。

这种观点的一个困难在于,强加一个极具强制性的方案既可能不构成对个体自主权的威胁,或者如果确实构成威胁,那么只有在被削弱的自主权在价值上非常低的情况下才会如此。法律发布可信的强制威胁,例如,如果我谋杀了某人,我将被逮捕、起诉,并处以死刑或长期监禁。如果我根本没有谋杀任何人的愿望,那么这种强制对我来说就像轻如羽毛,不会减少我的自主权。假设我产生了谋杀某人的愿望,并且会采取行动来满足这种愿望,只是被法律的强制威胁所阻止。现在可以说法律明显地侵犯了我的自主权,但这显然比如果废除了针对谋杀的刑法处罚所导致的后果要好。另一方面,假设法律对一种无辜无害的活动(如在海滩上散步)施加刑事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强制错误地限制了自主权。解决方案是废除这项法律。因此,问题在于,国家对个人施加的强制是否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这样,那么对被强迫者不需要支付特殊补偿,或者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那么强制应该被撤销。强加给被强迫者的强制限制其自主权的图景似乎正在消退,因此,除非向被强迫者支付补偿,否则这种图景在道德上是错误的。如果这种图景是站不住脚的,那么它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在国家边界内部而不是跨越国界时为什么应该要求平等。

这个论点不能成立,因为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强制施加的行为既不是绝对正确也不是绝对错误,而是有条件地可以接受——只要对那些受到强制侵害自主权的人支付了足够的补偿,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可以接受的。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呢?也许在正义的战争中征召青年从事军事服务可能在道德上是可以容许的,但前提是对那些被强迫从事这种艰苦危险服务的人支付了补偿。强制需要正当的理由,这可能包括对被强迫者的补偿,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必要的是充分的道德理由。强制国家的正当化,以及我们所有人应该支持它们的原因,可能是因为需要稳定地保护内部人士(那些生活在国家边界内的人)和外部人士的某些重要权利。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排除这些权利可能包括全球范围的平等权利的可能性。你所居住的土地的特定国家对你施加强制的事实,可以说并没有建立任何一种假设,即国家的强制方案必须特别针对你的利益,那些被强迫者对施加强制的特定国家有特殊的正义主张。

这一领域的另一个可能观点是,国家既大规模地强迫其成员,但不强迫外部人员,同时还声称代表被强迫的成员发言。通过声称代表我们发言,国家牵涉到那些以其名义行事的人的意愿。国家不仅如此,而且必须声称代表那些被强迫的人发言;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无法通过解释他们只是专制统治者、指挥国家权力并计划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而统治来避免从这一主张中产生的道德含义。国家强迫人们服从其命令,并肯定这些命令反映了被命令的主体的合法意愿。因此,论点是这些条件的结合触发了平等主义正义原则的应用,这些原则适用于国家之间,而不是跨越所有国家(Dworkin 2000 和 Nagel 2005)。

这种思路的一个关注点是,每当一个人行动时,他所做的事情应该是可以为那些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人所接受的。如果所做的事情是可以被证明的,在原则上,任何受到侵害或被忽视的人都可以得到一个他们可以接受并且会接受的理由,如果他们仔细考虑并正确评估这些相关因素。在这个意义上,每当个人做出选择时,他们的选择涉及到所有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某种选择影响的人的意愿。而且,那些无论如何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意识到某个个体正在选择某种行为或遗漏的旁观者,也应该能够辨别出对所做之事的充分理由。那些受到一个人行动影响的人的意愿的参与,实际上涵盖了所有理性主体的社区,所有这些人都应该能够看到一个人所做的事情是理性合理的。因此,仍然不清楚那些被一个运作良好的国家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所强迫的人的意愿的参与,如何被认为会引发特殊的平等主义正义义务的应用,这种义务只适用于那些被困在特定强制网络中的人之间。

另一种思路支持主张,即平等主义正义责任适用于由一个国家团结在一起的每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而不是适用于地球某个地区的所有居民或地球的所有居民,也不是适用于任何地方的所有理性行为者,而是依靠集体利益而不是国家强制。建议是,任何相对正常运作的政治共同体的成员通过国家共同合作,为所有人提供关键利益——基本的身体安全、财产和法治。在没有这些利益的情况下,一个人将没有合理的机会追求任何生活计划。人们对法律规则和基本合作规范的遵守为所有人提供了这些关键利益,因此在所有受益者中触发了互惠义务。在这一点上,幸运平等主义的考虑进入了论证。任何人个人无法控制的因素重要地影响了她在政治共同体现有合作方案下的幸运或不幸;因此,一个人对其他合作者所欠的互惠义务采取了差异原则的平等正义要求。这些平等正义要求是每个独特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之间的责任,而不是对外人(Sangiovanni 2007)。

这种思路引发了几个问题。如果对贫困人口的严格平等义务仅因贫困人参与与非贫困人的合作计划而产生,那么采取策略性行动以避免这些义务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富人与穷人分开并形成自己独特的政治社区,那么互惠论将不再支持富人对穷人有重大义务的主张。人们可能会质疑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避免真正的正义义务(Cohen and Sabel 2006)。另一个问题是,由合作集体供给形成的互惠义务是否像论据所假定的那样完美地将国家划分为国家。在南加利福尼亚,墨西哥邻居的守法行为对人们的身体安全比缅因州或佛罗里达的同胞的守法行为更为关键。由各国人民和平愿望带来的条约和武装国家之间的和平关系对所有潜在威胁国家的人们的身体安全至关重要。第三个问题是,为什么对基本安全计划中的合作者所欠的互惠义务要比为供应商品的负担做出公平贡献的要求更多。并不清楚为什么平等再分配的要求会以这种方式出现,因为社会弱势群体可能与社会优势群体一样从这种合作提供的商品中同样受益。

社会互动主义的论点旨在表明,在一个国家的成员之间存在特殊的平等正义要求,并且仅要求这些成员之间的平等。这些论点并没有试图表明跨越国界不存在任何平等正义要求。这些跨国界的要求可能是由道德上强制性的善意要求触发的,该要求特别优先帮助那些处境更糟糕的人,或者是由幸运平等主义原则触发,例如以下原则:如果有些人比其他人更糟糕,而这并非是他们自己的过错或选择,那么这在道德上是不好的——不公正和不公平。社会互动主义者认为,一个国家内存在的特殊平等义务越重,跨国界存在的一般平等主义义务越轻,社会互动主义方法就越可能与声称具有全球范围的一般平等条件主义相冲突。

另一种社会互动主义的版本并不试图表明国界在确定我们在平等正义方面彼此所欠的内容中具有道德重要性。这种方法认为,更严格的平等正义责任是逐渐由社会互动触发的,并随着社会互动密度的增加而变得更加严格和苛刻(Cohen 和 Sabel 2006 以及 Julius 2006,另见 Julius 2003)。根据这一观点,平等正义责任可能在政治共同体成员中最为强烈,在参与密集区域贸易和其他形式的联合的人群中较为强烈,而在社会互动联系较少的全球更为分散的居民中则较弱。

一个相关的社会互动主义方法认为,在人们之间存在一套制度和规则的框架或基本社会结构来规范他们的互动时,平等正义要求就会发挥作用。一些人认为这样的合作框架仅存在于每个独立的国家;一些人认为存在全球合作框架(Beitz 1979,Pogge 1989)。背后的想法是,当人们在共同规则下为了相互利益而合作时,正义变得相关。

问题是,是否在特定社会内部而不是跨越全球范围内平等化人们的状况的要求,可能被认为对任何平等理想的规范吸引力提出了一个棘手的两难问题。这个困境出现在以下思路中。一方面,没有好的理由限制平等的范围。如果平等很重要,那么应该实现平等的群体是全世界的人。另一方面,全球平等的要求会让许多人觉得非常违反直觉,因为它似乎要求富裕的个人和国家与遥远的不那么富裕的陌生人分享他们的财富。这个困境将平等主义描绘为要么(1)狭隘的,要么(2)唐吉诃德式的和乌托邦的。为了消除这种困境的印象,要么捍卫将平等要求限制在单一社会内,要么证明要求具有高要求的全球平等主义实际上并不违反直觉就足够了。

进一步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应该获得平等的个体的性质。一个可能认为,无论被认为是平等的相关领域的群体是什么样的,该领域内的个体在他们一生中应该在状况上是平等的。这种观点允许人们在生命的不同阶段表现得不平等,只要他们的整个生命被视为在表现良好方面是相同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在生命周期的同一阶段的个体应该在状况上是相等的。根据后一种观点,一个社会在随着时间推移,老年人都享受相同的状况,同样年轻人和中年人也是如此,即使老年人(比如说)比中年人好得多,中年人总是比年轻人好得多,也可以完全符合阶段性状况平等的理想,从整个生命的角度来看,阶段性状况平等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有些人年轻就死去,那些年轻就死去的人永远无法享受到巅峰状态。一个可能坚持要求的严格观点是,尽可能地要求所有人达到相同的生命周期水平,并且在生命的每个单独阶段(如何个体化?)每个人都达到相同的良好水平。另一个可能的观点是,平等应该被制定为要求从现在开始,所有生活的人的状况应该被均等化(不管人们过去享受了什么状况)。 (见 McKerlie 1989 和 2001 以及 Temkin 1993,第 8 章)。

另一个问题出现在一个问题上:为什么要关注个体而不是群体?有人可能认为,个体拥有平等的生活前景并不重要,但整体上男性和女性应该拥有相同的生活前景,同性恋者和非同性恋者应该拥有相同的生活前景,不同所谓种族的人们整体上应该拥有相同的生活前景,等等,这在道德上是有价值的。为了充实这一提议,需要制定一个规范性解释,解释哪些群体分类对此目的重要以及基于什么理由。请注意,例如,如果发现男性的平均生活前景比女性好,可能会感到困扰,因为这可能表明机会平等和公平机会平等并未得到满足。被这一考虑所感动,并不是要求跨群体条件的平等。

最后,本文讨论假定如果平等是有价值的或在道德上是必需的,那么重要的平等是人类之间的平等。并未考虑跨越个别人类和其他动物物种的个别人之间的平等。但为什么呢?如果人类被视为在道德上特殊的,那么必须为这种选择提供一些合理的理由。考虑到可能存在符合人的资格但非人类的智能生物(天使、智能外星人等),也许我们应该关注人,并考虑是否在人之间应该普遍存在条件的平等,仅在人之间存在平等,如果是这样,基于什么。请注意,声称人类之间共享特殊平等地位,而较不智能的动物被排除在外,仍然允许这些动物,尽管在地位上不等同于人类,仍然可能具有道德考量。

平等主义是否本质上可取? 平等主义的替代方案

为什么人们拥有或获得相同的东西很重要呢?在本条目的前几节中,已经尝试澄清一些重视某种程度的平等原则。毫无疑问,在某些情况下,朝着某种程度的平等迈进可以预期增加实现其他值得关心的价值的程度。这里的问题是,无论是否阻碍或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某种程度的平等条件的实现是否本身重要。

平等主义中的“水平下降异议”表明了一个否定的理由:每个人都平等并不是出于其本身的价值。假设宇宙中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好得多。如果我们可以通过转移资源等方式实现一个变化,使处境较差的人变得更好,同时使处境较好的人变得更糟,只要这种变化不导致原本处境较好的人现在变得更糟,这种变化将使人们更接近平等。因此,平等推荐这种变化,至少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似乎是合理的。但现在假设我们可以通过一种变化使处境较好的人变得更糟,而不使其他人变得更好,也不使原本处境较好的人现在变得更糟。也许这个处境较好的人有一栋漂亮的房子,我们可以无成本地将房子烧毁,使他变得更糟,但不会改善其他任何人的状况。这就是水平下降。如果平等是非工具性有价值的,那么在水平下降之后的情况必须至少在某种方面比之前的情况更好:新情况更加平等。这个异议简单地是认为,在任何方面通过使某人变得更糟而不使其他人变得更好来增加平等是改善情况的反直觉性主张。水平下降是毫无意义或更糟。

平等主义者回应平等下降异议说,平等下降后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比以前更好:毕竟,我们现在拥有更大的平等或更接近平等状态。我们可能会遇到相互冲突的道德直觉。怀疑平等无非工具价值的人提出了这一诊断。当我们设想一个更加平等的世界时,我们往往会考虑使一些人变得更好的变化——那些以前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现在变得更好,以便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我们还往往设想那些比其他人更糟糕的人在非比较的条件下过得很糟糕。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往往将(1)人们更加平等和(2)比其他人更糟糕的人(可能过得很糟糕)变得更好联系在一起。通过光环效应,2 的好处似乎洒在 1 上。一旦我们清楚地看到,拥有平等和朝着平等取得进展与 2 毫无关系,我们就会意识到我们一直在错误地判断 1 的价值,因此我们的审慎判断应该是,任何形式的平等都不具备非工具价值(Parfit 1991,Temkin 1993 和 Holtug 2010,第 7 章)。

在考虑这个问题时,人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平等本身与在某些情况下会紧密跟随它的不同且独立的价值观。可能会与平等混淆的价值观包括充分性、优先权和应得性。

充分性

假设一个人将地球上最贫困居民所忍受的严酷生活条件与最富有人所享受的奢华生活条件进行比较。一个自然的反应是,这种生活前景的不平等存在是道德上令人愤慨的。正如乔治·奥威尔曾经写道,“一个肥胖的人吃着鹌鹑,而孩子们却在乞讨面包,这是一个令人作呕的景象”(奥威尔 1938, 115)。但人们可能会想知道,这个例子令人困扰的是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还是穷人的悲惨境况,即使这个差距本身被消除,穷人的悲惨境况可能仍然持续下去。换句话说,如果不平等本身是不好的,那么穷人和富人之间的差距似乎并不比富人和超级富人之间的生活前景之间的同等差距更糟糕。在这里谈到“同等大小的差距”预设我们有一个约定的标准来衡量差距的大小。然后,这个说法将是,根据任何合理的这样的标准,一个极度困难的人和一个好得多的人之间的差距将比一个在非比较条件下极度富有的人和一个比那个好得多的人之间的相同差距在道德上更为重要和不好。如果后者的不平等被认为在道德上无关紧要,那么问题就是不平等本身是否真的令人反感。也许问题不在于穷人比富人少,而在于穷人没有足够——足够的资源来提供一个良好生活或一个良好生活的合理前景。因此,建议是足够而不是平等本身才是重要的。一个人的状况与其他人的情况相比并不重要。道德上重要的是人们有足够的资源使他们达到体面生活前景的门槛。(关于这种思路,请参见弗兰克福 1987 和 2000 年,努斯鲍姆 1990 和 2000 年,米勒 1995 年,威金斯 1991 年,安德森 2000 年,以及关于足够理想的早期表述,沃尔泽 1983 年)。

平等主义认为,尽可能多的人应该享受生活条件,使他们超过标志着体面(足够好)生活质量所需最低标准的门槛,这在道德上具有价值。当这种转移可以增加达到足够标准的人数时,足够性可以合理化资源从富裕人士向贫困人士的平等转移。

潜在的问题在于,充分主义可能无法非任意地指定一条足够的界线,使得将一个人刚好移到该界线的另一侧具有巨大的道德意义。如果充分主义被断言为正义的完整理论或作为压倒一切竞争者的原则,那肯定会有问题。假设有大量人无法达到足够水平,过着地狱般的生活,而资源的转移可以极大地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让他们仍然低于足够水平。相反,我们可以利用这些资源来提升一个现在刚好低于足够水平的人,使其刚好超过这个水平。充分性作为一种压倒性原则表明,我们应该做增加达到足够水平的人数的事情,无论对其他道德价值的代价是多少。这种指示比可疑还糟。当想象到许多人无法避免地超过足够水平,但通过资源注入他们的生活将得到极大改善的情况,以及同样的资源可以用来防止一个现在刚好高于足够水平的人跌落到这条线以下时,类似的困难也会出现。如果我们试图通过降低足够性门槛来缓解第一个问题,这将加剧第二个问题。

批评的教义并非唯一属于足够主义观点的。Roger Crisp (2003) 提出,正义要求优先考虑使人们变得更好,并更加优先帮助一个人,她在非比较性条件下越糟糕——直到这个人达到足够高的生活质量为止。粗略地说,这个想法是优先考虑更糟糕的人,直到达到足够,然后是对超过这条线的总体幸福感的最大化。这是一个受到足够线限制的优先教义(见下一节)。问题是,如何非武断地划定这条线。足够怀疑论者可能认为,潜在的道德现实是一个人的幸福感,在各个方面,都是按程度变化的,就像任何总体幸福指数一样,没有一个具有克里斯普类型足够主义者必须赋予其意义的“足够好”的界线。另一个问题是,在帮助低于门槛的人与帮助高于门槛的人相互竞争时,要给予多少优先权。如果有人说不允许权衡,那么对于低于门槛的人的一点收益将超过为任何数量高于门槛的人获得的任何好处,许多人会认为这是一个极端且荒谬的观点。但这可能是那种情况之一,其中一个人的推论是另一个人的 Q.E.D。(如果足够线真的是任意的,那么在确定应该做什么时给予它任何权重都将是过度的。)

其他强调足够线道德重要性的观点的表述是可能的。有一种说法是,人们应该尽可能地使宇宙历史上那些终身幸福水平低于足够水平的所有人之间的差距总和尽可能小。这种说法难以置信地建议,如果不可避免地有些人会低于足够水平,那么就应该防止任何未来的人出生并拥有任何生活。我们可以尝试这样的想法,即我们应该寻求使整个世界历史上每个人所描述的差距总和尽可能小。如果被认为足够线高于值得一生的线,那么如果不可避免地在未来某个时刻人们只能过着值得一生而不是好生活,那么再次最小化每人的差距推荐将导致不让未来的人生活,即使他们将过着值得一生。或者考虑亚当和夏娃的情景——亚当和夏娃过着高于足够线的美好生活,但生育任何孩子并使任何进一步的人存在将是错误的,根据正在考虑的观点,如果带来未来人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从最小化每人总差距的角度使事情变得更糟。

我们可能会否认充分主义是平等主义的竞争对手。人们可能认为充分主义是平等主义的一种形式。充分主义认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过上足够美好生活的权利,并且当所有人平等地过上或超过充分水平时,人们的状况是相关且重要地平等的。我假设一个人声称充分主义者重视某种形式的平等,而另一个人否认这种平等观点之间可能仅存在纯粹的言辞分歧。(每当有人声称所有人应平等地拥有 X 或接受 X 待遇的理论是一种平等主义,而另一个人否认这种 X 理论真正是平等主义时,这种纯粹的言辞分歧就会出现。)

6.2 优先级

有另一种推论可以得出结论,即平等本身并非具有道德价值。再次考虑这样一种情景:地球上最贫困的居民面临着悲惨而糟糕的生存条件,而最富有的人则享受着更好得多的生活质量。足够主义者对这种情况的诊断是,这种情况不好的地方不在于不平等,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而在于穷人没有足够的东西。另一种诊断可以最容易地通过假设我们有一个基数间的福利或幸福的人际度量来解释。一个人的幸福水平反映了她的生活进展如何,这将从理性谨慎的角度来评估。一个人的幸福水平是她的生活中包含的对自己有利的好处或优势的水平。从这个角度来看,当我们谈论“处境更好”和“处境更差”的人时,我们在谈论的是那些一生中幸福水平高或低的人。

在这些背景基础上,从富裕者向贫困者的资源转移有时是道德上可取的想法,可以在不假设任何形式的平等本身是可取的,也不假设有某种标志着足够水平的幸福感,并且根据充分主义规定具有特殊地位的幸福水平。假设对于任何人来说,她的终身幸福得分越低——她在一生中获得或现在预期获得的幸福程度——为了确保她获得幸福的增量(或避免小损失),这种幸福对她的道德价值就越高。这就是优先主义的根本思想。

优先主义的观念必须与某些范围内,为一个人获取资源的边际效用递减的观念明显区分开来。举例来说,假设一个人过着地狱般的生活,另一个人过着极乐的生活。我们可能会认为,如果一单位某种普遍有用的资源,比如水,提供给那个在地狱中受苦的人,而不是那个享受天堂般幸福的人,可能会产生更多的好处,导致所有人的幸福总量更大。这可能是这样。那么,关于幸福的纯粹功利主义者将会倾向于将这单位水提供给地狱中的居民。现在假设一单位某种资源,如果提供给那个过着地狱般生活或者过着极乐生活的人,将会导致同样的幸福增加。(也许那个已经幸福的人是资源高效转化为个人幸福的人。)优先主义者优先考虑将好处带给那些幸福水平较低的人,因此会更倾向于帮助那些不幸的人,而不是幸运的人,即使这样做会使幸福总量略微降低,与如果资源被分配给幸福的人相比。

优先主义认为,实现个体利益(或避免损失)的道德价值越大,利益的大小(根据幸福感量表衡量)越大,个体在一生中除了获得此利益之外的幸福感水平越低,道德价值就越大。按照刚刚指定的优先权加权的幸福感有时被称为“加权幸福感”。在价值观的这一描述中,优先主义者还补充了这样一个观点:人们应该行动,机构应该被安排,以便最大化所定义的道德价值。(参见 Scheffler 1982 的第 2 章,Weirich 1983,Parfit 1997)。

优先主义不容易受到平等主义的质疑,因此,如果有人发现这种质疑对任何将某种形式的平等视为非工具性有价值的立场具有决定性影响,那么优先权似乎是一种道德上具有吸引力的替代选择。政治保守派有时推测,嫉妒这种激烈的情感推动了平等主义运动的冲动。关于可能的好处以及你拥有它或我拥有它或我们两个拥有它或我们两个都没有拥有它,如果我是一个嫉妒的人,我更喜欢我拥有它而不是你拥有它,也更喜欢我们两个都没有拥有它而不是你拥有它。关于应该做什么的优先主义判断并不反映嫉妒者的偏好。(澄清:如上所述的嫉妒对应于普通常识中嫉妒作为一种恶习的概念,这应该与构成无嫉妒公平标准的淡泊偏好明显区分开来。这些是不同的概念。)

优先主义的另一个吸引人之处在于它承诺将最大化幸福感和优先考虑处境不佳者的价值结合为一个明确的原则。因此,优先主义的优势在于解决了如何在一个原则中权衡幸福感增益和优先考虑的竞争价值的问题。然而,这一优势仅仅是概念性的,需要确定如何在一个原则中权衡幸福感增益和优先考虑的竞争价值。正如所述,优先主义并未明确规定一个明确的原则,而是一系列原则。在一个极端情况下,优先考虑与最大化幸福感相竞争时几乎不给予优先考虑任何权重,此时优先主义原则几乎与将效用等同于幸福感的直接行为功利主义难以区分。在另一个极端情况下,将最大化幸福感与优先考虑相竞争时几乎不给予最大化幸福感任何权重,此时优先主义原则几乎与将幸福感作为最大化目标的最小最大化原则难以区分。(最小最大化原则认为,应该选择在各种政策选择中为受政策选择影响的最不利者带来最佳处境的政策。)

优先主义已被阐释为福利主义的一种版本。可以看出,优先理念本身是可以与对福利主义的任何承诺分开的。一般来说,优先主义者认为,为一个人获得利益的道德价值越大,该人在获得增量之前的利益水平越低,而且利益的大小越大,道德价值就越大。如此陈述,该原则可以有各种解释,对“更大的利益”这一概念进行不同的构建。例如,如果将利益与 Rawlsian 的一个主要社会好的概念等同起来,将优先主义推向极限到最大最小化,那么就有了 Rawlsian 的概念,即在最一般的术语中,正义是为最不利者带来最好的可能结果。(见 Rawls 1971 年,第 2 章,以及对最大最小化的辩护,J. Cohen 1989 年。)

在这里描述的优先权说,一个人应该始终选择最大化带来的道德价值的行为,道德价值越大,为一个人带来的利益越大,而在她一生中没有这种利益的情况下,这个人会变得越糟糕。对优先权的挑战,对认为道德应该摒弃任何关于关系平等的担忧的想法提出了质疑,指出优先权说,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只会影响自己,那么在道德上,一个人必须做出最大化自己一生受益水平的行为。在这里,优先权和谨慎在他们对一个人应该做什么的指示上是一致的。但是假设一个人可以选择的行为是有风险的,它们可能会产生更好或更糟糕的结果。优先权的一个自然延伸是,当一个人的选择是有风险的并且影响其他人时,一个人应该是风险规避的,所需的风险规避程度取决于应该给一个人带来利益的权重有多大,这个人越糟糕。到目前为止,一切都很好。但是优先权适用于一个单独的人选择的情况,他的行为只影响他自己:考虑一个人独自一人在一个岛上的情况,像鲁宾逊·克鲁索。他可以选择游泳,这样做会很有趣,但也带有被鲨鱼吃掉并立即死亡的风险,或者爬沙滩上的椰子树,不那么有趣,但不会带来像被鲨鱼袭击那样严重的伤害风险。我们认为,理性的谨慎并不要求克鲁索在选择时保守,通过给予额外的权重来避免他生活中受益较低的结果。谨慎允许克鲁索在选择游泳和冒险或者在安全的沙滩上攀爬等选项时是冒险、规避风险或者中立的。但是优先权的自然延伸使得他必须是风险规避的,给予额外的权重(超出他自己的偏好所决定的)来避免立即导致生活中受益较低的死亡结果。这似乎很奇怪。我们可以回应说,平等主义价值只在我们的行为影响其他人时才起作用,从而影响到人们相对于彼此的糟糕程度或好坏程度。当选择只影响自己时,遵循普通的谨慎是可以的。这种回应放弃了扩展的优先权,并挑战了优先权捕捉我们关于为什么有额外的道德理由帮助那些比其他人更糟糕的人的道德信念的想法。

先前主义者可以在几种方式中选择避开大塚和沃霍夫的挑战。最明智的回应可能只是硬着头皮,实际上承认 Crusoe 有特殊理由避开鲨鱼。这并不意味着冒险导致个人绝对幸福水平降低从来不是或很少是理性的。危险的运动毕竟可以提供崇高的体验。事实上,为了获得更好质量的面包而冒着发生致命车祸的轻微风险,当可选择的选项只影响自己时,可能是完全理性的。但优先权告诉我们要在天平上加重一些以偏向避免非常糟糕的生活结果。在决策中,要评估这一原则的可接受性是困难的,需要对优先权重的具体规定。

6.3 沙漠

平等主义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另一个原则所推荐,该原则并不关心平等本身(Kagan 1999 和 2012)。这就是功过原则:每个人应该获得与其美德(应得性)相对应的幸运是可取的。在这里解释,功过原则假定个人的美德是可在不同人之间进行基数测量的。然后可以为每个人分配一个数字,指示该人的美德水平;分配较高数字的人具有更高的美德。假设对于每个数字,具有该数字的个人应该拥有相应美德水平的幸运或幸福量。这是与一个人的美德相对应的幸运水平。对于更有美德的人来说,这个水平更高,对于美德较低的人来说,这个水平较低。(可以允许非常不具美德的人应得一定程度的不幸或负面幸福。)

假设在沙漠原则中添加进一步的规范,即当一个人拥有少于她应得的时,为这个人获得一份好运是道德上更有价值的,这个人所拥有的和她应得的之间的差距越大,这个进一步的规范称为更大差距原则。正如优先主义者认为为一个人获得利益在道德上更有价值(更具道德紧迫性),她在绝对意义上将更糟糕,而更大差距的赋权者则认为,为一个人获得利益在道德上更有价值(更具道德紧迫性),她所拥有的利益水平和她应得的利益水平之间的差距(如果有的话)越大。接受沙漠原则和更大差距原则,有时会纯粹出于对应得考虑而支持平等主义的转移。

正如有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优先权和平等都会推荐平等转移,因此错误地认为她在这些情况下支持转移,是因为她重视平等本身,有人可能没有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功德和平等都会推荐平等转移,因此错误地认为她在这些情况下支持转移,是因为她重视平等本身。当考虑到优先权和平等在应该做什么方面存在分歧的例子,以及功德和平等在应该做什么方面存在分歧的例子时,情况就变得清晰了。Shelly Kagan 提出了这样一个建议,即当我们考虑各种观点和例子时,我们应该得出结论,使人们获得与其美德相对应的好运是正确的,而使人们获得相同或拥有相同是不正确的。

卡根提出了许多例子,并测试我们对它们的反应(Kagan 1999 和 2012)。一个重要的例子范围涉及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处境很糟糕,但拥有比他应得的更多,另一个人处境很好,但拥有比他应得的更少。卡根建议,对于每个在某一给定应得水平的人来说,有一定的绝对利益或幸福水平,正好是这个人应得的。从应得的角度来看,获得这个数量是理想的,比获得更多或更少都要好。卡根称这个对于一个具有特定应得分数的人的利益水平为该人的峰值。现在考虑一个非常富有但远低于她的峰值的圣人,以及一个非常不幸但仍远超过她的峰值的罪人。罪人享受了比她应得的更多的好运,圣人则更少。现在我们面临一个选择:我们可以帮助罪人或圣人中的任何一个,但不能两者兼顾。一个平等主义者会说,帮助那个处境糟糕的人,即罪人。一个优先权主义者也会说同样的话。卡根相反地建议,我们应该将帮助圣人,她拥有比她应得的更少,视为在道德上更好的行动选择,而不是帮助罪人,她已经拥有比她应得的更多。卡根建议,奖励应得胜过任何将平等化(或“优先权化”)作为道德必须的主张。卡根还提出了一个进一步的建议:获得应得的东西对于越应得的人来说更重要。罪人获得比她应得的更少在道德上来说不如圣人获得比她应得的更少重要。

在回答中:平等主义(或优先权)的倡导者可能会排斥人们应该得到他们应得的想法。也许在一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中,任何关于美德的标准都是有争议的,因此不适合作为构建基本道德原则的基石。也许我们都是由先前的条件和原因决定我们的行为方式,这一事实如果得到适当理解,应该让我们认为,要么“应得”的概念缺乏明确意义,要么每个人的应得分数都是相同的。无论哪种观点,奖励应得者都不是道德义务。最多,这样做将是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其本身的可取性。

即使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奖励应得者具有任何道德价值,我们可能会将这一规范明确地置于次要地位。沿着这一线索的一个建议否定了“高峰”的概念——即每个人都有一个利益水平,使得他变得更好对于应得性来说是不好的。相反,我们可能会说,应得性仅在个体之间建立了一个比较排名。应得或不应得会增强或减弱道德理由,使其实现获得更多利益或避免进一步损失,但从未达到获得更多利益或避免进一步损失具有负面价值的程度。可以这样说,更应得或不太应得会使一个人站在有资格获得利益的人群队列的前面或后面,但从未使一个人在道德上不适合过上更好的生活。沿着同样的线路,一个人可能会允许应得性理由与平等或优先理由相互竞争,但对应得性理由给予明显较少的重视。

其他观点

几乎任何道德原则都可能要求在某些实际、可能或可想象的情况下,朝着某种程度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迈进。功利主义认为,一个人应该始终做能够最大化总体福祉的事情。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可能需要特别努力地提高弱势群体的福祉,从而实现比原本更接近福祉平等的状态。有时为了最大化总体福祉,人们可能需要将财富或收入从富人转移到穷人,从而实现所有人拥有相同收入或财富或两者都相同的状态。洛克自然权利观认为,一个人始终受到严格的道德义务,要尊重每个人的自然权利,无论发生什么情况。在某些情况下,做出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人与人之间更大平等的行为,可能是实现尊重他人自然权利的良好手段,而道德要求尊重的人们的自然权利。在其他情况下,增加平等可能是一个人根据洛克道德所必须采取的行动的副产品,以便尊重人们的自然权利。

应当清楚的是,即使在促进平等与符合某种与平等促进无关的道德观的行为之间存在某些偶然联系,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那种与平等无关的道德观被揭示为平等主义。在这项调查开始时,广义平等主义和狭义平等主义被区分开来。前者认为平等至少在工具上有价值,应该被提倡;后者认为平等在非工具上有价值,应该基于这一理由被提倡。要表明某种道德学说支持广义平等主义,就需要展示的不仅仅是这种观点在某些逻辑可能的情况下可能支持某种形式的平等应该被提倡的主张,而是要展示,在现实世界和可能的世界中,所讨论的学说通常或总是与广义平等主义一致。

足够性、优先权和应得性是狭义平等主义的竞争对手。这些观点的支持者曾经辩称,竞争对手通常支持均等化,因此一个人可能错误地支持均等化,理由是某种形式的平等在非工具性上具有价值。但一旦人们审视更广泛的例子,并回顾竞争对手和狭义平等主义在应该采取何种行动方面提出相反建议的情况,人们应该得出结论,竞争对手,而不是任何版本的狭义平等主义,应该被确认为非工具性有价值,并纳入基本道德原则的集合中。至少竞争对手的支持者会这样说。

为了捍卫平等本身在道德上是值得的立场,我们需要仔细调查平等转移在哪些情景下是有吸引力的,以及在这些情景下支持平等转移的各种原则。如果平等的规范在广泛反思后与我们的判断不符,那么如果我们决定成为平等主义者,我们应该满足于成为工具性平等主义者。

机构和个人行为的平等主义标准

平等主义原则可能仅适用于个人行为,仅适用于机构,两者皆适用,或者两者皆不适用。相同的原则可能适用于个人行为和机构,也可能是不同的原则适用于每个领域。

一种认为更严格的平等主义原则适用于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国家的行为,而不是适用于个人行为的原因之一是,坚持国家根据公正标准选择行动,公平对待所有公民的理由比坚持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应该根据公正标准选择行动,公平对待所有可能受到个人选择影响的公民的理由更为强烈。在私人生活中,个人被允许偏爱自己而不是他人。在许多情境下,个人也被允许偏爱自己的朋友和家人而不是其他人(当她是雇主选择谁应该被选用时,或者她被允许向一些人提供商品和服务而拒绝向其他人出售这些商品时除外)。人们认为个人有广泛的自由去按照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项目。相比之下,普遍认为国家有权偏爱其管辖范围内的公民的利益而不是管辖范围外的非公民的利益,但在对待公民时必须严格公正。用罗纳德·沃金的话说,国家有义务以同等关切和尊重对待所有公民。

在前一段提出的考虑可以得到更强或更弱的解释。在更强的阅读中,决定在道德上可接受的国家行为的原则对个人在私人生活中应该做什么没有任何影响。国家行动的原则原则上可能完全独立于决定道德上可接受的个人行为的原则。在更弱的阅读中,规范国家行动的原则可能对个人在私人和公共角色中应该做什么以及部分决定规范个人行为的标准具有影响。尽管如此,个人通常应该获得更大的许可来偏离严格的公正性,以决定如何行动,当他们的行动可以帮助他人时,比国家应该获得的更多。

即使对刚才概述的立场持同情态度的人,也可能会承认这个立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加以限定和避免。考虑种族歧视。假设我们认为国家不应基于种族分类进行歧视性行为,即使是为了推进道德高尚的目标——想象一下,在某些情况下,通过种族特征进行警察行为指导可能是一种成本效益高的措施来减少犯罪。我们认为国家进行种族歧视是错误的原因似乎也适用于公民的私人歧视行为。根据他们的种族或肤色选择朋友是错误的种族歧视。个人的私人行为表达对人们种族或肤色的仇恨,出于几乎与国家通过通过法律和公共政策表达对人们种族或肤色的仇恨而通过和执行法律相同的原因是错误的。

为了阐明规范国家行为的平等主义原则和规范个人行为的平等主义原则可能如何相关,考虑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观点,即正义的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核心机构包括国家、私人所有权和市场经济,以及家庭,它们相互作用并影响人们的基本生活前景。罗尔斯设计了一种特殊论证,旨在产生用于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我们在思考这一论证时应接受这些原则,这些原则决定了如果基本结构要符合正义,必须满足的条件。罗尔斯称之为“原始立场”的特殊论证工具,也用于选择与正义原则相关的个人行为原则,但这些原则仅仅陈述个人应支持公正的制度。当社会的基本结构是公正的时候,个人应该支持它并遵守其规范和规则,如果基本结构不公正,个人应该与他人合作,以在自身成本和风险适度的情况下促成一个公正的基本结构(罗尔斯,1999 年,第 2 章和第 3 章)。

简化罗尔斯的理论,假设其简单要求基本结构机构应当被安排,以使社会中最弱势群体的主要社会财富持有最大化,以检验正义理论中对个人和机构要求之间的关系。 (众所周知,罗尔斯的理论还包括一个平等自由原则,要求为所有人确保一个充分充分的公民和政治自由方案,并要求公平机会原则要求将主要社会财富持有的不平等附加到所有人都可以竞争成功的职位和职务,以使具有相同抱负和相同天赋的人有平等的竞争成功机会。这些原则在差异原则之上具有词汇优先权【罗尔斯 1999 年,第 2-4 章】)。

毫无疑问,将法律、强制性结构视为根据差异原则提供分配正义的实体的策略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包括规范合同、财产、侵权和家庭的法律被设定为,与可能被选择的任何替代规则集相比,它们的工作是最大化那些拥有最少这些长期主要社会财富的人的。在私人生活中,在受强制性规则规范的机构内进行私人决策时,个人公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偏好行事,只要她遵守适用于她的法律规则。这一策略反映了自由和平等的平衡(Nagel 1991)。

正义社会避免了试图在个人经济选择上强加平等规范的尝试,因为这种尝试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争议和社会分裂,这也反映了一种观点,即社会的基本结构,包括其政治宪法,必须得到多元社会中所有理性人的接受,而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理性人在对正确和善的全面概念上存在广泛分歧(Scheffler 2010,第 5 章)。

在他的几篇著作中,G. A. Cohen 对 Rawls 主义立场提出了批评,即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对象,除了支持公正的制度外,个人在选择生活方式时并没有道义上的义务去追求正义目标,包括差异原则(Cohen 2000 和 2008,另见 Murphy 1998)。简言之,Cohen 认为,在一个按照 Rawls 标准人们和制度都是公正的社会中,人们支持差异原则:他们认为应该设立制度,使最不利地位者在初级物质持有方面的状况尽可能好。然而,他们自己的行动,无论是个别还是集体,都会对社会中最不利地位的成员的状况产生影响。因此,他们对差异原则的接受应该对他们生活的行为产生影响。承认每个人都有权自由选择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需要在每个行动中尽最大努力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充分实现。每个人都有合法的个人特权,可以在一定的道德限度内产生不如最佳结果的行动(Scheffler 1982)。但是,特权是有限的,当特权耗尽时,如果一个人致力于差异原则,那么他将在关于工作和职业的决策上努力改善最不利地位者的状况。假设一个人认为正义要求在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分配利益和负担,除非不平等是由于最终得到较少的人应该适当承担责任的方式引起(Cohen 2008)。那么,如果一个人真诚地致力于正义要求平等的观念,他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以这种平等主义目标来塑造自己的经济行为。

如果正义是对人们之间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如果一个人的经济行为影响正义的程度,那么如果一个人致力于正义,他必须在某种程度上通过这种承诺来引导自己的行为。这是科恩的观点。他抱怨说,罗尔斯容忍了一个在想法和行动上出现分裂的正义个体,而这在一个想象中完全公正的社会中是没有意义的。罗尔斯式的正义个体支持差异原则作为制度的规范标准,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但并不通过差异原则来规范自己在日常经济事务和职业选择中的生活选择。科恩反对这种分裂的人格不能成为一个理想的正义人,这与罗尔斯所声称的相反(罗尔斯,1999)。根据科恩的观点,一个由平等主义原则调节的完全公正的社会将包括一个平等主义精神,告诉个人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日常选择为维持平等做出贡献。个人内化了平等主义精神,并在经济选择中受其指导,因此不会倾向于为了向经济做出有效贡献而努力争取额外的薪酬和福利。他们更愿意在经济互动中高效地与他人合作,而不需要经济激励的刺激。这样,一个由正义个体构成的完全公正的罗尔斯式社会实现了更多的平等结果,同时最大化了流向最不利者的利益,而不是像罗尔斯式社会那样以分裂的人格方式进行调节。(科恩还挑战了罗尔斯关于差异原则的论点。科恩声称,罗尔斯从一个支持平等的考虑开始,但这一考虑在他的讨论中被非法地抛弃了。科恩认为,罗尔斯和我们应该相信正义要求平等,即使实用主义非正义的理由支持差异原则,这并不包括平等是非工具性道德价值的观念。(见科恩 2008 年,第 4 章)。但在这里考虑的论点中,科恩接受差异原则的论证,并认为罗尔斯并没有完全承认他对差异原则的承诺的含义。)

罗尔斯式的反驳可指出,正义原则包括差异原则是用于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接受差异原则作为制度安排的标准,并不等同于接受差异原则作为个人生活的指导。科恩坚持认为这一立场是不稳定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要对象,因为它对人们的基本生活前景产生了如此深远和广泛的影响。但个人在制度内做出的自愿选择,比如经济和家庭等,也极大地塑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前景。根据科恩的观点,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主要对象的理由,也是将人们在基本结构内的选择纳入正义的主要对象的理由。也许,正义原则在应用于个人时的形式与其应用于制度时略有不同。在这里回想一下科恩对每个个体都有一种 Scheffler 特权去追求自己的项目和目标的想法,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总是为了促进正义而行动。但科恩的底线是,如果正义要求促进一种道德目标,那么个体接受这种道德目标作为正义要求必须使她致力于在自己的生活中为促进该目标而行动。

考虑到科恩与罗尔斯之间存在几个问题。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一个公正的社会是被视为自由和平等的人之间的公平合作方案。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和追求美好构想的能力和权利,也有与他人在公平条件下合作的能力和意愿。在任何一个现代多元化的社会中,只要不明显限制自由,个人就会对不同和相互对立的正确和美好构想产生忠诚,并且一个能够引起每个人合理接受的正义构想必须能够被个人持有的不同合理伦理观所接受。人的道德平等产生了这种一致性要求。为了满足这一要求,正义原则必须建立在深深植根于现代民主文化中的思想之上。为了满足这一要求,理性公民不会将一些人无法合理接受的争议性教义作为正义规范。当我们作为公民通过国家共同行动时,我们是基于共同的理由,一个公正的理想而行动。但我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最终伦理忠诚,没有一个单一的道德要求理论能够让我们所有人都认同在私人行为中促进正义的要求。此外,要求我们一生中通常只基于正义共同理由行动,而不是基于我们独特的目标和抱负,这将是一种暴政。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将根据自己的伦理观决定追求什么目标,包括正义目标,但必须在他人权利设定的限制内。在这个问题上社会没有社会共识,因此在普通生活中对正义促进要求的任何特定观点都不会成为所有人都能接受的正义构想的一部分(见一般罗尔斯 2005)。

辩论中科恩一方的辩护者将坚持认为,理性人可能会犯错误,因此,如果某种特定观点关于在日常生活中促进正义和平等的积极义务的事实,即使我们应该接受的观点未能获得一致支持,也不一定会影响到这个特定观点。一些这样的观点可能是正确的,尽管有争议。此外,平等主义精神对个人日常行为的要求并不应该是法律可强制执行的,而应该是一种社会规范,由非正式制裁和理性说服支持。然而,正义要求一种平等主义精神,以及与之一致的个人行为。因此,科恩立场的辩护者将坚持这一点。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确定科恩派和罗尔斯派在实质上存在多大分歧可能是困难的,而不是互相争论。确定哪一方(如果有的话)在实质上分裂他们的观点上哪一方是正确的可能更加困难。

回避科恩与罗尔斯之争(关于此事,请参阅 Williams 1998,Pogge 2000,Scheffler 2006 和 Shiffrin 2010),我们应该注意到,任何关于平等正义的理论都必须说明其对机构和实践的要求如何与其对个人所需正义的看法相一致。例如,任何普通人寻求为自己构建充实生活的人都会建立友谊、亲密家庭关系和其他会引起他忠诚的关系。作为一个好朋友,在某些情境下,一个人会对自己的朋友更加偏袒;作为一个好家庭成员,一个人会对自己的家庭成员更加偏袒;作为一个好公民,一个人会(或许,这种情况更有争议)对自己的同胞有特殊的忠诚。这些特殊的忠诚承诺似乎不可避免地与对任何公正正义规范的承诺相冲突(Scheffler 2003)。假设我们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即致力于平等主义的人不会试图从她的生活中消除所有个人承诺,而是会试图以某种方式容纳公正伦理和部分关切,以使两者都得到公正对待。那是什么方式?可以想象,答案将因可能导致违背正义要求的不同类型个人承诺而有所不同。与同事、家庭成员、朋友、恋人、父母、子女、种族和社会团体同志等的关系将提出不同类型的问题,这将需要不同类型的调整和适应。一个完整的平等主义理论包括将适当指导这些调整和适应的原则。(有关试图从支持科恩观点的角度解决这些问题的尝试领域之一,即父母与子女关系,请参见 Brighouse 和 Swift 2009)。

平等的基本人类价值

平等主义的正义理论建立在一个基本前提上,即所有人具有相同的基本价值和尊严,这值得尊重。一个贵族主义的理论认为所有领主天生优越于平民,因此应该拥有更多的权利和特权,会拒绝基本的人类平等价值前提。然而,接受这一基本或背景的平等主义前提并不一定会使人致力于任何非常实质性的平等主义伦理。接受基本的人类平等价值,一个人可能会愉快地坚持正确的伦理是利己主义,即每个人都应该尽力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一个人可能会认为,政治社区的居民没有道德要求平等分享政治权力或政治权利,也没有道德要求变得更富裕的人应该帮助更不幸的人。

在《功利主义》第 5 章中,Mill 指出功利主义蕴含了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在决定该做什么时,每个人的利益应该与任何其他人的完全相似的利益一视同仁。基于这一点,他否认了功利主义这一理论,即一个人应该始终做出最大化总效用的行为,与平等的正义规范的建议相冲突(Mill,1979)。功利主义规则“每个人计为一,没有人计为多于一”已经是一个实质性的平等规范,超越了对基本人类价值平等的简单断言。然而,有些平等主义学说坚持以更强有力的方式对待人,这种方式既不是基本道德价值的平等,也不是功利主义的平等计算所必然提供的。一些平等主义者可能认为,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否定言论自由或投票权会导致最大总效用或幸福,也应该坚持所有人的平等言论自由权或民主权利。一些平等主义者可能认为,更好地创造一个情况,其中有些较少的总效用(人类福祉)平均分配给所有人,比起另一种情况更好,即总效用更大但其分配在人们之间极不平等。

所有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价值的主张并不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在做什么主张?我将尝试通过给出两个应用示例来阐明这个观念。洛克式理论认为,所有人平等地拥有某些自然道德权利。仅仅作为一个人就赋予了一个人与其他每个人拥有的相同权利包。一个人或许可以因为不良行为而放弃其中的一些权利,但最初这些权利所提供的保护对所有人来说是相同的。如果拥有理性代理能力赋予了道德价值,而拥有这种道德价值使你成为自然权利的持有者,那么平等的价值赋予了每个人相同的自然权利。另一个例子,一位功利主义者也可能认为,作为一个人使得你利益的实现和幸福的达成与任何其他人的相同福利收益的实现和达成一样有价值。在决定什么结果最好以及应该做什么的标准上,你的幸福与任何其他人的幸福在天平上的重量是相同的(而对任何较低级别的、非人类有感知能力的生物可能带来的相同福利提升的道德价值要高于这种提升对任何其他人的福利的提升)。关于人的平等基本价值意味着如何对待人在道德理论到道德理论之间有所不同,并取决于特定理论的结构和内容。

所有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价值和尊严的主张需要得到证明或至少阐明。是什么让人们在某种基本意义上在道德上平等?一个提议是,一个生命通过获得某种理性代理能力而变得在道德上值得考虑,能够思考应该做什么并设定自己的意愿去做,如果一个人在某个阈值水平上获得了理性代理能力,那么他就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而在那个阈值线以上进一步增加的理性代理并不会影响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与所有其他人一样的价值和尊严的基本地位(Nozick 1974,第 3 章)。所有人具有平等的基本道德价值和尊严的主张需要得到证明或至少阐明。是什么让人们在某种基本意义上在道德上平等?一个提议是,一个生命通过获得某种理性代理能力而变得在道德上值得考虑,能够思考应该做什么并设定自己的意愿去做,如果一个人在某个阈值水平上获得了理性代理能力,那么他就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而在那个阈值线以上进一步增加的理性代理并不会影响一个人作为一个具有与所有其他人一样的价值和尊严的基本地位(Nozick 1974,第 3 章)。

这一提议具有吸引人的特点,它公平地对待人类成员和宇宙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其他物种的成员。如果任何生物在某个门槛水平上具有理性代理能力,它们就是人,并具有与人相关的道德价值和尊严。该提议还提供了一个有吸引力的方法来解决人类和其他动物在彼此之间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该提议表明,如果一个个体生物在完全人格之下的理性代理能力门槛以下达到某种程度,那么这个生物在道德上就更值得考虑。

尽管这个提议很有吸引力,但面临到目前为止尚未解决的困难。一个最初的困难是要明确并证明标志人格边界的门槛。显然,理性代理能力有不同的组成部分,比如能力去感知自己环境的特征,能力识别和评估选择的理由,能力进行思考和选择,能力形成意图并实现自己的决定,等等。谈论理性代理能力作为一种能力预设了某种方式将个体的组成能力水平相加为一个整体能力。然后就有了一个画线问题:什么证明了确定标志一个人的能力水平在这里而不是在那里?一个可能更为棘手的困难是,不太明显的是为什么人们在超过人格门槛的理性代理能力的实现上存在差异并不会带来他们基本道德地位的差异。为什么你拥有更多的推理、洞察、选择和有效意志的能力,这些能力使我们有资格成为人,而我没有,这并不导致你在道德上比我更值得考虑,具有更高的基本道德价值呢?(见卡特 2011 和沃尔德伦 2003)。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是如何确定那些在门槛以下拥有某些理性代理能力或拥有某种其他能力(比如裸感知)的生物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或道德可考虑性的程度。最后,彼得·瓦伦廷提出了另一个担忧(瓦伦廷 2007)。假设我们将理性代理能力作为人格的基础。那么,我们对新生儿或正常的年幼儿童该如何说呢,他们显然在任何合理的门槛水平上都缺乏理性代理能力。如果我们说,新生儿是一个潜在的人,因此有权利接近人的权利,那么问题就出现了,未来当我们有更好的基因疗法可用时,通过将昂贵的基因治疗应用于一只正常的老鼠,可以赋予它理性代理能力,那么正常的老鼠看起来很可能符合潜在人的条件,如果新生儿或年幼人类符合的话。

Bibliography

  • Adams, Robert, 1999, Finite and Infinite Goods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 3, “Well-Being and Excellence.”

  • Anderson, Elizabeth, 1999, “What Is the Point of Equality?”, Ethics 109, pp. 287–337.

  • Arneson, Richard J., 1989, “Equality and Equal Opportunity for Welfare,” Philosophical Studies 56, pp. 77–93, reprinted in Louis Pojman and Robert Westmoreland (eds.), Equality: Selected Reading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229–241.

  • –––, 2000, “Welfare Should Be the Currency of Justice,” 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30, pp. 477–524.

  • –––, 2004, “Luck Egalitarianism Interpreted and Defended,” Philosophical Topics, 32, pp. 1–20.

  • Barry, Brian, 2001, Cultur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Beitz, Charles, 1979, Political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Blake, Michael, 2001, “Distributive Justice, State Coercion, and Autonom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0, pp. 257–296.

  • Brighouse, Harry, and Swift, Adam, 2009, “Legitimate Parental Partial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7, pp. 43–80.

  • Buchanan, Allen, Brock, Dan W., Daniels, Norman, and Wikler, Daniel, 2000, From Chance to Choice: Genetics and Jus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hapters 3 and 4.

  • Carter, Ian, 2011, “Respect and the Basis of Equality,” Ethics (121), 538–571.

  • Christiano, Thomas, 1996, The Rule of the Many,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

  • Cohen G. A., 1988, History, Labour, and Freedom: Themes from Marx,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Christiano, Thomas, 2008, The Constitution of Equality: Democratic Authority and Its Limi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Cohen, G. A., 1989, “On the Currency of Egalitarian Justice,” Ethics 99, pp. 906–944.

  • –––, 1995, Self-Ownership, Freedom, and Equal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 2000, If You're an Egalitarian, How Come You're So Rich?,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8, 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 Cambridge and Lond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Cohen, Joshua, 1989, “Democratic Equality,” Ethics 99, pp. 727–751.

  • –––, 1989 ,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lan Hamlin and Philip Pettit (eds.), The Good Polity, Oxford: Basil Blackwell.

  • Cohen, Joshua, and Sabel, Charles, 2006, “Extra Rempublicam Nulla Justitia?”,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4, pp. 147–175.

  • Crisp, Roger, 2003, “Equality, Priority, and Compassion,” Ethics 113, pp. 745–763.

  • Daniels, Norman, 1990, “Equality of What? Welfare, Resources, or Capabilitie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50 (supp. vol.), pp. 273–296.

  • Dworkin, Ronald, 2000, Sovereign Virtue: Equalit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3, “Equality, Luck, and Hierarch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1, pp.190–198.

  • –––, 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Estlund, David, 2000, “Political Quality,”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 17, pp. 127–160.

  • –––, 1998, “Liberalism, Equality, and Fraternity in Cohen's Critique of Rawl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6, pp. 99–112.

  • Feldman, Fred, 2010, What Is This Thing Called Happiness?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Fishkin, James, 1983, Justice, Equal Opportunity, and the Famil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 Fleurbaey, Marc, 1995, “Equal Opportunity or Equal Social Outcome?”,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11, pp. 25–55.

  • –––, 2008, Fairness, Responsibility, and Welfare,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Frankfurt, Harry, 1987,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 Ethics 98, pp. 21–42, reprinted in Frankfurt, Harry, 1988, The Importance of What We Care Abou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 2000, “The Moral Irrelevance of Equality,” Public Affairs Quarterly 14, pp. 87–103.

  • Griffin, James, 1986, Well-Being: Its Meaning, Measurement, and Moral Import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are, R.M., 1981, Moral Thinking: Its Levels, Method, and Poi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Haybron, Daniel M., 2008, The Pursuit of Unhappiness: The Elusive Psychology of Well-Being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oltug, Nils, 2010, Persons, Interests, and Justice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urka, Thomas, 1993, Perfectionism,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Hurley, Susan, 2003, Justice, Luck, and Knowledge,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Julius, A. J, 2003, “Basic Structure and the Value of Equal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1, pp. 321–355.

  • –––, 2006, “Nagel's Atla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4, pp. 176–192.

  • Kagan, Shelly, “Equality and Desert,” in Louis P. Pojman and Owen McLeod (eds.), What Do We Deserve? A Reader on Justice and Desert,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298–314.

  • –––, 2012, The Geometry of Desert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Knight, Carl, and Stemplowska, Zofia, 2011, Responsibility and Distributive Justice,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Larmore, Charles, 1987, Pat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 1996, The Morals of Modernit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Locke, John, 1690,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C. B. MacPherson (ed.), Indianapolis: Hackett, 1980 edition.

  • Kymlicka, Will, 1990,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1995, Multicultural Citizenship: A Liberal Theory of Minority 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Marx, Karl, 1978. “Critique of the Gotha Program,” in Robert C. Tucker (ed.), The Marx-Engels Reader, New York: W. W. Norton, pp. 525–541 (written in 1875).

  • McKerlie, Dennis, 1989, “Equality and Time,” Ethics 99, pp. 475–491.

  • –––, 2001, “Justice Between the Young and the Old,”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0, pp. 152–177.

  • McMahan, Jeff, 1996, “Cognitive Disability, Misfortune, and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5, pp. 3–34.

  • Mill, John Stuart, 1979, George Sher, ed., Utilitarianism, Indianapolis, IN: Hackett Publishing. Originally published 1861.

  • Miller, David, On Nation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Miller, Richard W., 1998, “Cosmopolitan Respect and Patriotic Concer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7, pp. 202–224.

  • Murphy, Liam, 1998, “Institutions and the Demands of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7, pp. 251–291.

  • Nagel, Thomas, 1991, Equality and Partiali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1997, “Justice and Nature,” Oxford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17, pp. 303–321.

  • –––, 2005,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3, pp. 113–147.

  • Nozick, Robert, 1974,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 Nussbaum, Martha, 1990, “Aristotelian Social Democracy,” in Liberalism and the Good, R. B. Douglas, Gerald M. Mara, and Henry Richardson (eds.), New York: Routledge, 1990, pp. 203–252.

  • –––, 1992, “Human Functioning and Social Justice: In Defense of Aristotelian Essentialism,” Political Theory 20, pp. 202–246.

  • –––, 1999, “Women and Cultural Universals,” in Nussbaum, Sex and Social Justice,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9–54.

  • –––, 2000, “Aristotle, Politics, and Human Capabilities: A Response to Antony, Arneson, Charlesworth, and Mulgan”, Ethics 111, pp. 102–140.

  • –––, 2000, 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Orwell, George, 1938, Homage to Catalonia, reprinted edition 1952, New York: Harcourt, Brace, and World.

  • Otsuka, Michael, 2003, Libertarianism without Inequality,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Otsuka, Michael, and Voorhoeve, Alex, 2009, “Why It Matters that Some Are Worse Off than Others: An Argument against the Priority View,”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7, pp. 171–199.

  • Parfit, Derek, 1984, Appendix I, “What Makes Someone's Life Go Best,” in Parfit, Reasons and Person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493–502.

  • –––, 1991, Equality or Priority?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

  • –––, 1997, “Equality and Priority,” Ratio 10, pp. 202–221.

  • Pogge, Thomas, 1989, Realizing Rawls, Ithaca,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 –––, 1994, “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3, pp. 195–224

  • –––, 2000, “On the Si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Reflections on Cohen and Murph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9, pp. 137–169.

  • Rakowski, Eric, 1992, Equal Justi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Rawls, John, 1999,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rev. ed. (first published 1971).

  • –––, 1999, Collected Papers, Samuel Freeman (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1,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 Erin Kelly (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5, Political Liberalism (expanded edition; first published 1993),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 Raz, Joseph,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Roemer, John, 1985, “Equality of Talent,” Economics and Philosophy 1, 155–188.

  • –––, 1986, “Equality of Resources Implies Equality of Welfar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1, pp.751–784.

  • –––, 1996,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1998,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2, “Egalitarianism against the Veil of Ignorance,” Journal of Philosophy 99, pp. 167–184.

  • Sangiovanni, Andrea, 2007, “Global Justice, Reciprocity, and the Stat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5, pp. 2–39.

  • Scanlon, T. M., 1997, “The Diversity of Objections to Inequality,” The Lindley Lecture,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Kansas, reprinted in 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 The Ideal of Equality, Basingstoke, Hampshire: Macmillan, and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 2000, pp. 41–59.

  • Scanlon, T.M., 1998, What Do We Owe to One Another?,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Schar, John, 1967, “Equality of Opportunity—and Beyond,” in Pennock, J. Roland, and Chapman, John, (eds.), 1967, Equality: Nomos IX, New York: Atherton Press, reprinted in Pojman, Louis P., and Westmoreland, Robert, 1997, Equality: Selected Readings,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137–147.

  • Scheffler, Samuel, 1982, The Rejection of Consequentialism,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2003, Boundaries and Allegiances: Problems of Justice and Responsibility in Liberal Though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2010, Equality and Tradition: Questions of Value in Moral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Sen, Amartya, “Equality of What?”, in S. McMurrin (ed.),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vol. 1, 1980, Salt Lake City: University of Utah Press, reprinted in Sen, 1982, Choice, Welfare and Measurement, Cambridge: MIT Press, pp. 353–369.

  • –––, 1992, Inequality Reexamined,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 1997, On Economic Inequality, expanded edition with annexe by Foster, James E., and Sen, Oxford: Clarendon Press.

  • –––, 2009, The Idea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Sher, George, 1997, Beyond Neutrality: Perfectionism an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Shiffrin, Seana, 2004, “Egalitarianism, Choice-Sensitivity, and Accommodation,” in R. Jay Wallace, Philip Pettit, Samuel Scheffler, and Michael Smith (eds.), Reason and Value: Themes from the Moral Philosophy of Joseph Raz,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 2010, “Incentives, Motives, and Talent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8, pp. 111–142.

  • Simmons, John, 1992,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Steiner, Hillel, 1994, A_n Essay on Rights_, Oxford: Basil Blackwell.

  • Sumner, L. W., 1996, Welfare, Happiness, and Ethics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Tan, Kok-Chor, 2008, “A Defense of Luck Egalitarianism,” Journal of Philosophy 105, pp. 665–690.

  • Temkin, Larry S., 1993, Inequality,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Titelbaum, Michael, “What Would a Rawlsian Ethos of Justice Look Lik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6, pp. 289–322.

  • Vallentyne, Peter, 2007, “Of Mice and Men: Equality and Animals,” in Nils Holtug and Kasper Lippert-Rasmussen, (eds.), Egalitarianism: New Essays on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Equality (New York an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 211–237.

  • Vallentyne, Peter, and Steiner, Hillel, (eds.), 2000a, The Origins of Left-Libertarianism: An Anthology of Historical Writings, Basingstoke, Hampshire, and New York: Palgrave.

  • Vallentyne, Peter, and Steiner, Hillel, (eds.), 2000b, Left-Libertarianism and Its Critics: The Contemporary Debate, Basingstoke, Hampshire, and New York: Palgrave.

  • Van Parijs, Philippe, 1995, Real Freedom for All: What (if Anything) Can Justify Capitalism?, Oxford 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Varian, Hal, 1974, “Equity, Envy, and Efficiency,” 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 9, pp. 63–91,

  • Waldron, Jeremy, 2003, God, Locke, and Equality: Christian Foundations of Locke's Political Thou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Walzer, Michael, 1983, Spheres of Justice: A Defense of Pluralism and Equality, New York: Basic Books.

  • Weirich, Paul, 1983, “Utility Tempered with Equality,” Nous 17, pp. 423–39.

  • Wiggins, David, 1998, “Claims of Need,” in Wiggins, 1998, Needs, Values, Truth: Essays in the Philosophy of Valu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3rd. ed., pp. 1–58.

  • Williams, Andrew, 1998, “Incentives, Inequality, and Publicity,”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7, 225–247.

  • Wolff, Jonathan, 1998, “Fairness, Respect, and the Egalitarian Ethos,”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27, pp. 97–122.

  • Wood, Allen, 1981 Karl Marx,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chapters 9 and 10.

  • Young, Iris Marion, 1990, 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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