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伦理学 moral philosophy (Patricia Sheridan)

首次发表于 2011 年 10 月 21 日,实质修订于 2016 年 6 月 10 日。

约翰·洛克最伟大的哲学著作《人类理解论》通常被视为十七世纪经验主义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定义性著作。这部作品中发展的道德哲学很少被人们进行批判性分析,被洛克思想的许多学者认为过于晦涩和混乱,不能太过认真地对待。这种观点不仅被许多评论家认为是不完整的,而且它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性主义,这与我们对洛克作为他那个时期的经验主义者的形象是不一致的。虽然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对道德的讨论并不像他的其他观点那样发展得很好,但有理由认为道德是这部伟大作品的驱动关注点。对洛克来说,道德是除了数学之外,人类推理可以达到合理确定性水平的领域。对洛克来说,人类的理性在理解自然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作方面可能是薄弱的,但它恰好适合于弄清楚人类的道德责任。通过研究洛克的道德哲学,正如它在《人类理解论》和他早期著作中的发展,我们对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的动机有了更高度的赞赏,以及对洛克经验主义程度的更细致的理解。除此之外,洛克的道德哲学为我们提供了十七世纪自然法学说的一个重要范例,可能是当时主导的道德观。


1. 引言

1.1 洛克道德哲学之谜

研究洛克的道德哲学存在两个主要障碍。首先,洛克在他最重要和有影响力的出版作品中对这一主题的关注非常有限;洛克从未出版过一本专门讨论道德哲学的著作,并且在他已经出版的作品中也没有给予道德哲学讨论足够的空间。传统的自然法道德概念出现在洛克的《政府论》(1690 年)中,成为他关于民法基础和个人自由保护的重要支柱,但他并没有详细讨论我们如何认识自然法,以及我们可能有义务甚至动机去遵守它。在他的《人类理解论》(第一版 1690 年;第四版 1700 年,以下简称《理解论》)中,洛克很少讨论道德问题,而他在道德认识论方面提供的内容似乎不够充分,最多只是对道德体系可能的样貌提出了建议,而不是一个完整的积极道德立场。这就引出了第二个主要障碍:洛克在这些作品中对道德理论的贡献是分散的,给人以“简短、零散且有时令人困惑”的印象(Schneewind 1994, 200)。这并不意味着洛克对道德没有具体或具体的陈述。洛克在他的作品中多次提到道德和道德义务。然而,洛克的作品中似乎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道德立场,而这种洛克观点的二分性引发了最大程度的争议。第一种是自然法立场,在《理解论》中洛克提到,但在 1660 年代的一部早期作品《自然法论文集》中得到了最清晰的阐述。 在这部作品中,我们发现洛克主张了一个相当传统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立场,大致包括以下三个命题:首先,道德规则以神圣的、普遍的和绝对的法律为基础;其次,这些神圣的道德法则可以通过人类理性来辨识;第三,由于它们是神圣的作者所创造,这些规则是义务性的,并且可以通过理性来辨识。另一方面,洛克还主张一种享乐主义的道德理论,这在他的早期作品中有证据,但在《论人类理解的演讲》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后一种观点认为,所有的善和恶都可以归结为特定种类的快乐和痛苦。这里强调的是制裁,以及奖励和惩罚如何为道德提供规范力量。这两个要素都出现在洛克的出版作品中,因此,洛克似乎持有看似不可调和的观点。洛克学者的难题在于弄清楚这些观点如何,或者是否可以使它们相互一致。通过查阅洛克的未发表作品也不容易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洛克在某些时候似乎也持有自然法观点,而在其他时候则持有享乐主义观点。

有人可能会得出与 J.B.施尼温德等人相同的结论,即洛克在构建道德方面的尝试是不成功的。施尼温德在写下以下话语时毫不掩饰地表达了这一观点:“洛克的失败有时与他的成功一样重要。他对道德的看法就是一个例子”(施尼温德,1994 年,199 页)。施尼温德认为洛克的道德理论的两个支流是不可调和的,而且洛克必然意识到了这一点。这个观点确实是对许多读者对洛克的道德理论感到沮丧的准确描述。洛克的 18 世纪辩护者凯瑟琳·特罗特·科克伯恩认为洛克为一个积极的道德体系提供了一个有希望但不完整的起点,在她的著作《辩护洛克先生的人类理解演讲》中恳求道,

我希望,先生,您可能只发现它足够值得您的注意,以激励您向世界展示它在对您的原则做出公正评价方面的不足之处;您可以在不打扰您一生中的重大事务的情况下,完成一项对全人类有益的工作,并且您已经给了世界一些权利来要求您这样做。有谁能够如此能够追求到对您已经提出的道德基础的反思的证明呢?(科克伯恩 1702 年,36 页)

洛克的朋友威廉·莫林纽克斯同样恳求洛克兑现在《论人类理解》中的承诺。在 1693 年 9 月 16 日写给洛克的一封信中,莫林纽克斯在洛克完成第二版《论人类理解》的编辑工作后,写道:

我非常清楚您在完成这项工作之前有多忙,因此在这之前我不敢再次催促您履行您在人类生活、道德方面的承诺。(洛克 1742 年,53 页)

几个月后,同年 12 月,莫林纽克斯在一封信中总结道,他询问洛克目前还有哪些其他项目正在进行中,“其中,我希望你不会忘记你对道德的思考”(洛克 1742,54 页)。

约翰·洛克从未完成过这样的作品,我们不禁要想他自己是否认为这个项目是一个“失败”。毫无疑问,道德对洛克来说非常重要,这一点我们可以从《论人性》中看出;《论人性》有两个重要特点,可以让我们了解到这部作品在洛克道德观发展中的重要性。首先,道德似乎是洛克写《论人性》的初衷。在回忆起自己最初决定开始这个项目时,他提到与“五六个朋友”进行的一次讨论,他们讨论的是“一个与此非常无关的主题”(洛克,1700 年,7 页)。根据洛克的说法,讨论最终陷入了僵局,于是他们一致同意,为了解决当时的问题,首先需要“审视我们自己的能力,看看我们的理解力适合或不适合处理哪些对象”(洛克,1700 年,7 页)。他解释说,这是他首次接触到激发《论人性》本身的问题。但是,对我们来说最有趣的是,最初让洛克和他的朋友们开始思考认识论基本问题的那个与此无关的主题是什么。詹姆斯·泰瑞尔(James Tyrell)是那天晚上参加讨论的人之一,他后来回忆说,讨论的内容涉及道德和启示宗教。但是,洛克自己将他们那个命运般的晚上讨论的主题称为与《论人性》无关的“非常无关的”主题。这可能是对的,但也可以肯定的是,洛克在《论人性》中将道德视为人类智力和实践生活的核心特征,这就引出了洛克关于道德观的第二个重要事实。洛克在《论人性》中写道,“道德是人类普遍的适当科学和事务”(《论人性》,4.12.11;这些数字分别表示书、章和节,来自洛克的《论人性》)。 对于一本旨在阐明人类知识的限度和范围的书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小小的主张。洛克写道,我们必须“了解自己的力量”(论文,1.1.6),并将注意力转向那些我们可以确定的领域,即“那些关系到我们行为的事情”(论文,1.1.6)。对于道德问题本身所付出的关注似乎与洛克对其优先地位的看法不符。《论文》显然并不是一部道德哲学的著作;它是一部认识论的著作,为知识奠定了基础。然而,该计划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涉及确定真正的知识是什么,以及作为人类我们可以对什么有知识,而道德在洛克的认识论中被赋予了独特而相当独占的地位,成为“能够证明的科学之一”(论文,4.3.18)。被赋予这种地位的唯一其他领域是数学;显然,对于洛克来说,道德代表了作为人类的一个独特和决定性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论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对道德推理基础的兴趣的驱使。然而,尽管道德在他的认识论体系中显然具有最高的重视地位,但他在这里或后来的著作中并没有实现对可证明的道德科学的承诺。

看起来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道德问题对洛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然而,洛克对道德所涉及的内容是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对于洛克的道德观点,有两种广泛的解释,我在这里简要概述一下。

1.2 对洛克道德哲学的批判性解释

约翰·洛克的道德理论的第一种解释可以称为不相容论:洛克的学者拉斯莱特、亚伦、冯·莱登等认为,洛克的自然法理论只不过是洛克早年著作《自然法论文》中的遗物,代表了《论文》中成熟经验主义框架中的一个叛逆因素。对于这些评论者来说,《论文》中的这两个元素不仅不可调和,而且享乐主义似乎是与洛克的普遍经验主义认识论相契合的明显而直接的选择。普遍观点是,洛克的理性主义在道德知识的获取或道德规则的义务力认可中似乎没有起到重要作用。洛克的享乐主义似乎已经解决了道德的这些基本方面。然而更糟糕的是,这两种观点依赖于根本不同的认识论原则。结论往往是,洛克在面对严重的不连贯时坚持道德理性主义。不相容论得到了支持,因为洛克似乎强调快乐和痛苦在道德决策中的作用,然而它难以理解洛克在《论文》和他的其他后期著作中的道德理性主义的存在(更不用说他对通过理性推导出的道德法的崇高地位的赋予)。更重要的是,即使在洛克的早期著作中,他似乎同时持有这两种立场。亚伦和冯·莱登都束手无策。根据冯·莱登在他 1954 年版的《洛克自然法论文》引言中的说法,

[洛克的] 享乐主义和他后来持有的某些观点的发展,确实使他很难全心全意地坚持他的自然法学说。(洛克,1954 年,14 页)

亚伦以类似的方式写道:

两种理论在 [洛克] 的思想中相互竞争。两者都被保留下来;然而,它们的保留意味着很难找到一种一致的道德理论。(Aaron 1971,257)

然而,奇怪的是,洛克既没有声称发现这些观点不相容,也从未放弃他的理性自然法观。这种观点似乎不太可能仅仅是早期思想的混乱残留。因此,认真对待洛克对两者的承诺是一种更加宽容的方法,也是一种认真对待洛克对理性理解道德义务的好处的方法。沿着这些思路的方法是我们可以称之为对洛克道德承诺问题的一种兼容性方法。约翰·科尔曼和斯蒂芬·达沃尔是两位洛克学者,他们认为洛克的观点既没有紧张感,也不是不连贯的。他们的共同观点是洛克理论的两个要素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洛克的享乐主义在这种兼容性观点上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动机理论,并用来填补了从了解道德法律到有理由遵守道德法律之间的动机差距。洛克引入享乐主义是为了解释自然法所产生的义务的实际力量。正如达沃尔所写,

使上帝的命令在道义上具有义务性 [即上帝的权威] 似乎与使它们在理性上具有说服力没有内在联系。(达沃尔 1995,37)。

因此,基于这个解释,理性推导出自然法则,但只有享乐主义的考虑才能为行动者提供按照其规定行事的动机。

这种解释令洛克的观点能够有机地结合两个要素。这种解释的一个核心特点是对洛克自然法理论中法律性方面的关注。对于洛克来说,法律的概念本身就预设了一个权威结构作为其制定和执行的基础。法律之所以具有义务性,是因为它反映了合法上级的意愿。法律还具有制裁的威胁,这为法律赋予了动机力量。

然而,对于洛克理性主义观点的动机方面,对兼容性解释进行轻微修改更能捕捉到要点:洛克有时确实暗示理性行动者不仅受到义务的约束,而且受到对道德法律神圣权威的承认而产生动机。对于洛克来说,有助于将道德视为同时具有内在和外在的义务力量。一方面,道德规则由于其神圣的正义性而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则由于奖励和惩罚的威胁而具有约束力。关于道德具有内在动机力量的建议出现在《自然法律论文》中,并在洛克的一些最终发表的作品中得到保留。然而,在二级文献中,这一观点往往被低估了,这是可以理解的原因——洛克倾向于强调享乐主义动机。为什么会这样将在第 4 节中讨论。然而,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洛克的理论并没有兼容性论题所暗示的动机差距——在没有正确程度的理性直觉自己的道德责任时,享乐主义作为一种“后备”动机工具。

2. 约翰·洛克的自然法理论:道德义务的基础

为了完全理解洛克的道德理论,从洛克的自然法观点入手是很有用的,这一观点在他的《自然法论文》中得到了最充分的阐述(这是他作为牛津大学基督教堂道德哲学监察员所发表的一系列讲座)。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中已经形成了两个主要特点:理性主义和法律主义。根据洛克的观点,理性是人类理解道德规则的主要途径,通过理性,我们可以得出两个不同但相关的结论,关于我们道德义务的基础:我们可以欣赏道德的神圣和正义本质,我们可以认识到道德是一种立法权威的表达。

2.1 道德作为自然法

在《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写道:“自然法中包含了法律的所有要素”(洛克 1663-4,82)。但是,对于洛克来说,什么是成为法律所必需的呢?洛克考察了构成法律的要素,以建立道德的法律框架:首先,法律必须建立在上级的意愿之上。其次,它必须起到制定行为规则的功能。第三,它必须对人类具有约束力,因为对于制定法律的上级权威来说,人们有遵守的义务(洛克 1663-4,83)。自然法之所以被称为法律,是因为它满足了这些条件。对于洛克来说,道德的概念最好通过参照类似法律的权威结构来理解,因为没有这一点,他认为,道德规则将无法与社会习俗区分开来。在他后来的一篇论文《论伦理学》中,洛克写道:

[如果不展示一项命令或禁止[人们] 的法律,道德善将只是一个空洞的声音,学校所称的美德或恶习在另一个国家可能会被同样的权威称为相反的名字;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他们的决定和确定性,那么它们对于任何人的实践仍然是无关紧要的,这样的决定将不会对任何人的实践产生约束力。(洛克 1687-88,302)]

因此,对于洛克来说,道德法律从定义上来说是一套有约束力的规则,因为它反映了上级权威的意愿。

道德规则是义务性的,因为它们产生于权威结构之中。然而,这并不是洛克关于我们对神圣道德指令义务性质的唯一解释。洛克认为,理性推导出的道德规则反映了人的本性。统治人类行为的规则是专门为人的本性量身定制的,我们对上帝的责任涉及最大程度地实现我们的本性。洛克的理论中存在着明显的目的论成分,值得我们停下来考虑其内容和含义。

2.2 道德和目的论

在《自然法论文》中,洛克将人类行动的自然法与统治自然界中所有其他事物的自然法联系起来;正如所有自然事物似乎是按照法则确定的一样,人类也受到法律的支配。人类的决定程度不如其他物理和生物实体,但我们有责任确保我们的生活遵循一定的道路。洛克写道,自然法是生活的“计划、规则或…模式”(洛克 1663-64,81)。洛克早期的观点具有奥古斯丁(因此是亚里士多德)传统中典型的目的论倾向。事实上,洛克并没有回避这种目的论角度,在他提到亚里士多德时承认了这一传统。

正确地得出结论,人的适当功能是按照理性行动,以至于人必须必然地执行理性所规定的事情。(约翰·洛克 1663-64,83)

洛克认为道德责任是根据人性量身定制的,是一套特定于人类的法律,根据上帝的旨意来统治我们的行为。这些法律不仅可以通过理性来发现,而且为了履行我们的功能,人类需要利用理性来达到这个目的。这个观点在《论人类理解》中再次出现,洛克在其中写道:

作为理性生物,我们应该利用我们所拥有的能力去从事最适合它们的事情,并遵循自然的指引,这似乎是指引我们的方向。(《论人类理解》,4.12.11)

他继续解释道,它指引我们的方式是朝着我们的“最大利益,即我们永恒状态的条件”(论文,4.12.11)。我们每个人在提炼我们的理性能力方面付出的努力越大,我们每个人就越能清楚地辨别出通往永恒救赎的正确道路。

这种目的论的元素似乎与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对目的论形而上学的毫不妥协的拒绝有些不协调。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洛克道德理论中的目的论方面似乎是为了服务于一个非常具体的目的。洛克似乎旨在为自然法建立一个自然神学的基础。为什么这对洛克来说如此重要呢?

洛克将人类行为置于起源于上帝神圣命令的普遍法律框架中。这不仅仅是一个按照法则有序的宇宙,而是一个反映“一个强大而智慧的创造者……他创造并建造了整个宇宙和我们这些凡人”(洛克 1663-64,103)利益的宇宙。人类有义务遵守上帝的法律,因为上帝是我们欠下“我们的存在和我们的工作”(洛克 1663-64,105)的上级。因此,我们有义务遵守他规定的“限制”(洛克 1663-64,105)。统治我们本性的法则是通过理性发现的,它们的内容特别适合人类的本性。因此,对于洛克来说,道德显然且必然是以人为中心的,通过参照人的本性来理解。但道德规则首先是上帝意愿的表达。正是道德的这一方面将我们约束于遵守道德的规定。对洛克来说,道德义务是服从上帝的合法权威的问题。

2.3 道德作为一门演绎科学

约翰·洛克的道德思维有两个基本假设:道德是普遍的,并且它是可以被人类理性清晰明确地理解的——当洛克想象我们通过理性发现自然法则时,他设想我们将一套严格的逻辑原则应用于关于人性、上帝和社会的一套清晰而明确定义的观念。但是,这究竟是如何做到的呢?

首先,这个过程看起来很像数学推理。对于洛克来说,道德规则建立在一套基本原则之上,就像数学公理一样。这些基本原则可以通过理性推导得出,我们可以从中进一步推导出我们所有的道德责任。因此,道德是可以证明的,这个术语指的是从公理基础中推导出结论的类似数学证明的过程。然后,任何行为的道德地位都是通过将我们的行为与这些证明的规则进行比较来确定的。但是,我们可能会问,什么样的观念是道德观念,洛克可能是什么样的理性主义者?洛克是一个著名的经验主义者;对于洛克来说,心灵是一张空白的板子,其内容完全来自感官或反思经验。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着名地阐述了这种经验主义观点,但在《自然法则论文集》中也非常明确地持有这种观点。实际上,洛克的道德理性主义以这种经验主义的观念理论为起点。对于洛克来说,道德观念在本质上是经验性的。当然,它们并不是直接的,因为我们并不能直接感知到类似公正或诚实的东西。道德观念在洛克看来是经验性的,以洛克特有的意义而言,它们是复杂的观念——是心灵从其简单的直接经验内容中形成复杂结构的产物。对于洛克来说,理性和感觉的相互作用如下:

理性被认为是心智的辩证能力,它从已知的事物推进到未知的事物,并以一定的固定命题顺序从一件事物推论到另一件事物...然而,理性建立在感知经验的基础上,这是理性建构的全部知识的基础...因为感官首先提供了整个辩论的主题材料,并将其引入心灵的深处。(约翰·洛克 1663-64,101)

从感知的简单观念中,我们可以产生复杂的道德命题。这似乎是一个艰巨的任务,洛克在他的著作中很少提供实际运用这种道德推理过程的方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洛克在这方面保持沉默。在他的著作中有一些地方,洛克带领我们进行了一些道德演示。

在《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声称,基于感官经验,我们可以断言可感知对象及其所有可感知特性的存在。所有这些特性都可以通过参照物质运动来解释。洛克认为,感官也清楚地表明,这个世界的运动物体展示出一种法则性的规律,或者正如洛克所说的,“奇妙的艺术和规律”(洛克 1663-64,103)。这种规律和美丽引导思考的心灵思考这个世界是如何产生的。这样的思考会使任何理性的存在得出结论,世界不能是偶然的结果,因此必须是创造意志的产物。请注意,洛克在这里试图向我们展示感觉和理性如何共同起作用。思维从感觉的观念转向洛克认为关于我们所经历的世界背后的创造力的逻辑结论。但是,我们对自然法的理解并不仅仅基于感官经验。通过反思,对于洛克来说,这是一种内省的感知经验,人类可以获得关于我们自身的本性和能力的观念,这些观念有助于完善我们对上帝和上帝创造意志的理解。这种推理如下:感觉所指示的创造性存在不可能比人类的意志更不完美,也不可能是人类,因为我们对反思的观念告诉我们,人类不是自我引起的,也不能自我引起。因此,理性必须得出结论,世界是由神圣的意志创造的-一种更高的力量,可以使我们存在,维持我们的存在,或者带走我们,给我们带来巨大的喜悦或极大的痛苦。洛克的结论如下:

通过感觉知觉的指引,理性可以引导我们认识到一个立法者或我们必然受制于的某种更高的力量。(洛克 1663-4,104)

从关于神圣目的和权威的推论中,人类可以得出结论,他们有义务向上帝致以“赞美、尊荣和荣耀”。除此之外,理性的行动者可以通过反思自己的构成和能力,推断出保护和维护自己生命的本能以及与他人建立社会的愿望是上帝赋予她的独特能力,也是她被认为是特定的人类的基础。这些必须构成规范她行为的原则和责任的基础——“她的功能似乎是自然准备好...[她] 去执行的”(约翰·洛克,1663-64,105)。因此,通过从感知到对感知经验的推理的一系列步骤,洛克得出结论,我们能够定义我们的道德责任并相应地调节我们的行为。

在这篇论文中,洛克进一步发展了关于自然法的理性推导的思想,将其置于比《自然法论文》中更成熟和连贯的思想理论背景下。在这篇论文中,道德观念因其在洛克的思想分类学中的位置而具有特殊意义。对洛克来说,心灵的所有基本内容都是简单的观念。这些观念被心灵组合成洛克所称的复合观念,这些观念是由简单观念按照我们对外界事物的感知模式或仅由理性创造的模式进行组合而成的。道德观念属于复合观念的第二类,属于技术性的复合模式观念。模式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复合观念,由心灵根据感觉或反思的简单观念创建,但不指涉任何超心灵的现实。它们并非自然种类,而是仅由心灵产生的产物,指涉纯粹的概念原型。与之相对,它们最好理解为物质观念,物质观念是由心灵创造的,但旨在反映超心灵事物的真实本质,例如,猫的概念旨在捕捉世界上具有一组特定可感知特征的事物类型。然而,物质观念在反映现实方面是失败的,因为它们永远无法完全代表心灵外的世界。另一方面,模态观念对洛克来说是一种特殊的观念,实际上为真实知识提供了希望。模态观念是我们完全理解事物真实本质的观念,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心灵是它们的创造者(我将在下一段回到这个问题)。三角形的概念是一种模态观念,由理性创造,并且在其本质上可以完全准确地被认识。三角形的概念是心灵的产物,不指涉心灵外的任何事物,即不指涉任何外在的原型。 这个类别中的思想种类包括上帝的思想、数学概念,以及对我们当前目的来说最重要的道德概念。约翰·洛克写道,

我大胆地认为,道德和数学一样,是可以进行演示的:因为道德词所代表的事物的确切真实本质是可以完全了解的;因此,事物本身的一致性或不一致性可以被确定地发现,而这就是完全的知识所在。(《论人性》3.11.16)

对于约翰·洛克来说,道德规则的可知性与“欧几里德几何中的任何证明”具有相同的确定性程度(论文,4.3.18)。

这在考虑到有关道德规则的信仰所引发的争议时,可能看起来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然而洛克明确认为,通过正确的思维努力,道德规则可以产生无可争议的普遍法则。洛克通过分析道德命题“没有财产就没有不公正”的方式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法。为了看到这一主张的可证明的确定性,我们必须审查复合概念以及它们如何相互一致或不一致。首先,财产的概念是对某物的权利。接下来考虑的不公正的概念是对该权利的侵犯。根据洛克认为通过仔细注意定义得出的这些定义,如果没有财产被侵犯,那么不公正是不存在的,这是一个合乎逻辑的推论。不公正和财产必须根据定义一致。根据洛克的观点,这是一个明显可证明的规则,是从清晰而充分构思的概念中推导出来的。洛克提供的唯一其他例子是命题“没有政府允许绝对自由”。洛克认为,政府是在某些法律的基础上建立社会,要求人们遵守。绝对自由是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根据洛克的观点,这些都是模态概念,因此可以完全准确地知道。因此,理性的个体可以清楚地看到绝对自由和政府的概念是不一致的。当然,大多数人会争辩说,这些理性推论依赖于有争议的定义。洛克认为,这似乎没有得到帮助,因为模态概念(像所有复合概念一样)是由思维组合而成的;而物质的复合概念是根据可感知对象的模式构建的,洛克解释说,模态概念是“根据我们的思想的意愿组合起来的,没有从任何真实的模式中取得”(《论人类理解》4.4.12)。 这似乎对洛克的道德理论构成了一个问题,根据他的理论,道德法则和数学原理一样必要。然而,洛克并不担心任何相对主义的影响。对于洛克来说,关于财产、正义或谋杀等概念定义的任何分歧,都是由于对构成我们道德观念的简单观念的不充分推理以及偏见、偏见和其他非理性影响的结果。对于洛克来说,正是因为这些观念没有指涉心灵之外的任何事物,它们才能被普遍理解和充分理解。正如三角形的概念之所以被完美地认识,是因为它不依赖于心灵之外的三角形的存在,正义之所以被完美地理解,是因为它没有使用某种心灵之外的原型作为灵感。他写道,

道德言论的真理和确定性抽象于人们的生活,以及他们所讨论的那些美德在世界上的存在。(论人类理解的演讲,4.4.8)

数学概念对偏见、偏见或其他特殊定义是无动于衷的,只要完全理解它们的人,它们的相对属性就是清晰的。虽然许多人认为道德观念太有争议,无法符合原始数学的图景,洛克认为,它们之所以看起来有争议,只是因为我们许多人没有花时间以客观和分析的方式考虑道德观念。他争辩说,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可以确切地了解道德规则。

实际上,洛克在这个认识论观点中增加了一种元道德维度,他认为作为理性的存在,思考道德是我们的“适当职责”。在《论人类理解》的第四卷中,洛克得出结论,道德与数学一样,是一门人类科学(而且,准确地说,是知识),洛克得出了一个目的论的教训——既然我们显然具备辨别道义责任的能力,那就是我们应该做的:“我认为我可以得出结论,道德是人类普遍的适当科学和事务。”(《论人类理解》,4.12.11)他认为,人类必须在追求“他们最适应的事物,并遵循自然的指引”的过程中运用理性(《论人类理解》,4.12.11)。许多人不愿或不能将思考时间用于履行道义责任,这是洛克在他对道义动机的描述中要考虑的事情,然而,这里的关键是人类具有目的论的构造,使得对神圣道义法的理性确定成为可能。

拥有这种程度的知识足以激励人们相应地行动吗?也就是说,对自己的责任的纯粹认识是否对一个人的实际思考有任何影响?

3. 道德动机 1:奖励和惩罚

洛克的享乐主义在洛克的道德理论中具有双重功能。它既解释了我们如何获得道德善恶的观念,这些观念构成了道德法的根基,也解释了遵守道德规则的动机。洛克道德法律主义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他认为法律需要具备制裁的威胁才能具有规范力。洛克基于他的享乐主义人类动机理论来支持这一观点。

3.1 洛克的动机一般理论

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最详细地阐述了他的享乐主义观点。根据这一观点,快乐和痛苦是所有人类行为和思维的主要动力因素。对于洛克来说,快乐和痛苦的感受伴随着我们所有的思想,促使我们根据感知经验采取行动,并在思想中从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如果在面对某些刺激时我们没有伴随的愉悦或痛苦感,我们将不会被感动去创作音乐,在饥饿时进食,甚至不会将注意力从一个观念转移到另一个观念——对于我们来说,下雨的感知不会引起与晴天不同的反应,对于自己孩子的想法不会激发与家庭或家庭相关的思考,也不会与不认识的孩子的想法产生明显不同的反应。洛克写道:

我们没有理由偏好一种思想或行动,而不是另一种;不注意,而是专注;或者运动,而不是休息。因此,我们既不会动弹我们的身体,也不会运用我们的思想;而是让我们的思想(如果我可以这样称呼它)漫无目的地漂流,没有任何方向或目标;并且让我们的思想的观念像被忽视的影子一样出现在那里,就像它们发生的那样,而不加以关注。(《论人类理解》,2.7.3)

快乐和痛苦是决策、思考和行动发生的动力。对于洛克来说,这不仅仅是巧合或偶然,而是上帝神圣设计的又一个例子。上帝将快乐和痛苦的感受与我们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以便人类所赋予的自然能力“不会完全闲置和未被利用”(《论人类理解》,2.7.3)。

3.2 约翰·洛克的道德动机理论

快乐和痛苦构成了洛克的一般动机理论的基础,但它们也是我们道德观念和道德善行动机的基石。对于洛克来说,善恶归结为“仅仅是快乐或痛苦,或者是引起或导致我们快乐或痛苦的事物”(《论人类理解》2.28.5)。一朵花是好的,因为它的美丽在我们心中引起了情感或快乐的感觉。另一方面,疾病是一种邪恶,因为它在那些经历过各种形式的疾病的人中引起了厌恶的感觉。对我们而言,任何能产生快乐或减少邪恶的事物都是好的,而任何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事物都是邪恶的。因此,对于洛克来说,善恶的观念源于我们对各种观念的自然情感反应。现在,这些并不是道德上的善恶,但对于洛克来说,道德观念是建立在我们对自然快乐和痛苦的一般观念之上的。洛克没有指定我们通过哪种特殊能力获得基本的道德概念,因为这些仅仅是我们对自然善恶观念的一种修正;道德善恶之所以具有特殊意义,是因为考虑到具体情境中的快乐和痛苦观念。

因此,我们对道德善恶的理念在质性上与自然善恶并无不同。然而,如果是这样的话,人们可能会问为什么闻玫瑰花的香味与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不同。对于洛克来说,答案在于区分道德和自然的愉悦和痛苦的不同背景。自然的善恶涉及到从玫瑰花香味中产生的身体愉悦,而道德的善恶是从一个人遵守道德规范中产生的愉悦,道德的恶是由于未能遵守规范而产生的痛苦。在这些情况下,愉悦和痛苦在质性上并无不同,但由于引发它们的考虑因素,它们具有特殊的意义。洛克在《论人类理解》中解释了这一点,并强调了道德和自然感受之间纯粹的背景区别:

道德善恶只是我们自愿行动与某种法律的一致或不一致,从而使我们承受法律制定者的意愿和权力所带来的善恶,快乐或痛苦,这是我们所称之为奖励或惩罚的东西。(《论人类理解》,2.28.5)

奖励和惩罚是一种与快乐和痛苦有别的善恶,指明了合法立法者的法令所带来的结果。因此,洛克对道德善恶概念的解释是一个直接的法律主义观点。道德法律的实际力量在于我们将我们的行动与这些法律进行比较,确定它们与法律的一致程度,并考虑我们将私下经历的快乐或痛苦。事实上,对于洛克来说,一个人是否拥有对另一个人的合法立法权力的想法,取决于前者能否有效地对后者施加制裁:

如果一个智慧的存在对另一个存在的行为设定规则,但他没有权力通过某种与行为本身不是自然产物和结果的善恶来奖励遵守规则的行为并惩罚偏离规则的行为,那么这样做将是徒劳的。(《论人性》2.28.6)

洛克认为,上帝就是这样一个合法的上级,拥有善良和智慧,指导我们的行动朝着最好的方向发展,并且他有权力在另一个生命中以无限的重量和持续的时间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强制执行。(《论人性》2.28.8)

Goodness and Wisdom to direct our Actions to that which is best: and he has the Power to enforce it by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of infinite weight and duration, in another Life. (Essay, 2.28.8)

约翰·洛克明确支持快乐主义解释的结果是任何法律体系和立法权威本身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在这方面,洛克的观点在他的整个著作中是一致的。值得注意的是,洛克在早期著作《自然法论文集》中与在上述更成熟的作品中持有相同观点。在《自然法论文集》的第五篇中,洛克断言,如果要存在自然法,上帝和灵魂的不朽性“必须被预设”(洛克 1663-64,113 页)。灵魂的不朽性的包含似乎暗示了来世中奖励和惩罚的核心地位。洛克继续断言,“没有惩罚,法律就没有意义”(洛克 1663-64,113 页)。因此,对于洛克来说,一个行动者可能很了解道德法律,并且他们有义务服从上级权威,但是义务的力量——即给予行动者行动理由的结构——是内置在系统中的奖励和惩罚的结构。

困扰洛克研究的问题一直是,如果有的话,洛克道德哲学中的快乐主义元素如何与他的理性主义观点相调和,后者表明理性可以辨别道德的固有正义并相应地激励行动。一些学者得出结论,洛克在写《论人类理解》时实际上放弃了他早期著作中的理性主义,其中发现的任何这样的元素只是早期立场的残余。当冯·莱登写道时,他表达了这种观点:

“洛克的快乐主义发展和他在后年持有的某些其他观点确实使他很难全心全意地坚持他的自然法学说。”(冯·莱登,1954 年,14 页)

但是它真的吗?我之前所称的兼容主义论点最为著名的支持者是学者约翰·科尔曼和斯蒂芬·达沃尔,他们认为洛克的享乐主义并没有取代自然法和道德义务的理性主义解释,而是旨在解释道德法的动机力量。通过这种方式,这两种观点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图景。达沃尔在他的著作中指出了理性推导与法律解释之间的道德义务的区别,他写道:“上帝的命令之所以具有道德义务(即上帝的权威)似乎与理性上的强制力没有内在联系。”(达沃尔,1995 年,37 页)

科尔曼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Colman makes a similar point:

"权利" 是洛克自然法学说中的核心概念,但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影响力是无法实现的,除非做正确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能够产生好的结果。"好" 是他道德心理学中的核心概念。(科尔曼 1983 年,49 页)

达沃尔和科尔曼都认为洛克将道德善恶与奖励和惩罚等同起来,因此善恶是将道德规则转化为理性行为者道德命令的操作概念。在不了解自然法所伴随的奖励和惩罚之前,行为者没有行动的理由。根据这种解释,仅凭道德的正义性的理性洞察不能激励人类行动。

神圣制裁是洛克道德哲学中的一个持续特征,正如我们所见,相较于不相容解释,相容主义解释在捕捉洛克道德哲学中的细微差别方面更进一步。然而,洛克的著作中有一些段落表明,道德规则具有一种义务力量,可以激励理性行为者无论是否有奖励和惩罚。当考虑到洛克观点的这一进一步方面时,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洛克来说,奖励和惩罚并不能穷尽我们遵守神圣道德规则的理由。

4. 道德动机 2:道德的正义

在《自然法论文》中,洛克认为对上级权威法律的服从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并且这些方式建立在两种不同的义务基础上。以下是一个例子:

任何人都很容易...意识到当他作为一个俘虏被迫为海盗服务时,他服从的基础是一种,而当他作为一个臣民服从统治者时,他服从的基础是另一种;他会以一种方式判断对国王效忠的忽视,以另一种方式判断故意违反海盗或强盗的命令。(洛克 1663-64,118)

在这一点上,约翰·洛克可能被理解为区分由合法权威支持的法律和不是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重点仅仅是没有义务对海盗,因为根据洛克对该术语的定义,他的法律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然而,洛克继续如下解释:

在后一种情况下 [受海盗或强盗支配],凭借良心的认可,他只关心自己的福祉,但在前一种情况下 [受国王支配],尽管良心谴责他,他将侵犯他人的权利。(约翰·洛克 1663-64,118)

洛克确定了两个不同的服从基础。承认对国王的义务源于他的合法权威,为服从提供了一种在服从海盗的情况下缺失的基础。我服从海盗的原因是享乐主义的,但我服从国王的原因涉及我对他合法权威的认可。在同一篇论文的后面,洛克解释道

我们不应该仅仅出于恐惧而服从国王,因为他更强大,可以限制我们(事实上,这将坚定地建立暴君、强盗和海盗的权威),而应该出于良心的缘故,因为国王有权命令我们;也就是说,因为自然法规定了王子和立法者,或者无论你如何称呼他的上级,都应该被服从。(约翰·洛克 1663-64,120)

因此,制裁并不是洛克唯一的动机因素。洛克在这里所做的对比是一个重要但常常被低估的对比,即出于“良心的缘故”而行动与出于“恐惧”而行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服从理由。

剩下的问题是,在洛克的动机的一般享乐主义解释的背景下,如何理解洛克对“出于良心的缘故”行动的概念。这听起来似乎是我们正在处理洛克的享乐主义理论明确拒绝的那种纯理性的动机因素;对于洛克来说,所有人类行动都是出于对快乐和痛苦的考虑而动机。

回想一下,对于约翰·洛克来说,奖励和惩罚是特定的快乐和痛苦。出于良心的考虑必然涉及到快乐和痛苦,但这种快乐和痛苦与制裁完全不同。对于洛克来说,有一种快乐与履行道义是密切相关的,这种快乐与奖励和惩罚的考虑完全不同。在 1692 年写的一篇名为《伦理学 A》(第一篇,另一篇名为《伦理学 B》)的论文中,洛克提到了一种与履行道义相关的快乐:

“谁曾经为了拯救一个饥饿的人的生命而节省了一顿饭,更不用说一个朋友……他在其中获得了更多、更持久的快乐,而那个吃饭的人的快乐随着他的进食而消失,随着他的饭菜而结束。但对于给予他食物的人来说,每当他回想起这件事时,都是一次盛宴。”(洛克,1692 年,319 页)

这里的快乐是一种特殊的快乐。它不同于满足我们的饥饿所带来的快乐,也不同于取悦权威或获得奖励所带来的快乐。事实上,洛克明确将其与来世所期望的快乐区分开来。对于洛克来说,履行自己的责任具有一种独特的愉悦动机——它使我们快乐。正如洛克在《伦理学 A》中进一步写道:“幸福……与我们爱他人、履行我们的责任、进行爱心和慈善行为密切相关”(洛克,1692 年,319 页)。因此,根据道义责任行事是受到伴随此类行为的愉悦感的驱使。

那么,为什么洛克经常强调道德的法律角度,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奖励和惩罚的推动力呢?在洛克看来,许多人没有意识到或者没有被激励去享受履行道德责任的快乐,对于这些人(事实证明,我们大多数人都是这样),上帝提供了额外的激励 - 上帝附加在我们行为上的奖励和惩罚是上帝的管辖范围,与行为忠诚和遵循正义道德规范的快乐无关。正如洛克解释的那样,上帝引入了另一种生活的必要性...因此通过奖励和惩罚来加强道德,使善者得益,恶者失去。(洛克 1692 年,319 页)

因此,制裁用于加强道德,但显然次于激励履行职责的内在快乐。因此,良心本身并不能激励,理性对自己的道德责任的理解也不能激励,但洛克确定了一种与神圣制裁不同的快乐类型,使他关于为了良心而行动的概念与他的享乐主义完全一致:为了良心而行动意味着被激励并从履行道德责任中获得快乐。

Sanctions, therefore, serve to enforce morality ‘the stronger’ but are quite clearly secondary to the intrinsic pleasures motivating dutiful action. So, conscience does not motivate in and of itself, nor does the rational apprehension of one’s moral duty, but Locke identifies a species of pleasure distinct from divine sanctions that makes his notion of acting for conscience’ sake perfectly consistent with his hedonism: to act for conscience’ sake is to be motivated by, and take pleasure in, acting in accordance with one’s moral duty.

4.1 约翰·洛克的信念伦理学

通过关注洛克解释的根源,我们可以解释洛克的强调。洛克对大多数人欣赏道德的固有正义程度持相当悲观的态度。事实上,洛克对大多数人愿意花时间欣赏自然法的正义性持相当低的看法。他写道,如果我们在礼貌上不允许对大多数人的表白过于真诚,而认为他们的行动是他们思想的诠释者,我们会发现,他们对这些规则没有内在的尊敬,也没有如此充分的确信和义务感。(论文,1.3.7)

we will not in Civility allow too much Sincerity to the Professions of most Men, but think their Actions to be Interpreters of their Thoughts, we shall find, that they have no such internal Veneration for these Rules, nor so full a Perswasion of their Certainty and obligation. (Essay, 1.3.7)

根据洛克的观点,人类在两个方面存在缺陷:我们可能未能承认我们对自然法的义务,即使承认了这些义务,我们也可能未能遵守。

根据洛克的观点,关于理性和知识责任的观点可以被描述为信仰伦理学,根据这一观点,我们的理性能力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审查我们所持有的信念,并对我们所同意的事物负责。这在道德规则方面尤其如此,它们是良好人生的最终指南。洛克认为,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作为理性行为者的能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虽然洛克认为自然法可以通过理性来认识,但它并非与生俱来的。洛克并不像他那个时代的许多神学家所认为的那样,它“敞开在我们的心中”(洛克 1663-64,89)。他承认,这将是一种简单而非常方便的认识方式,如果人们从出生起就对什么是合适的和什么是不太合适的毫不怀疑,那么人类将会过得很好。(洛克 1663-64,90)

an easy and very convenient way of knowing, and the human race would be very well off if men were so fully informed and so endowed by nature that from birth they were in no doubt as to what is fitting and what is less so. (Locke 1663–64, 90)

对于洛克来说,情况并非如此。对他来说,大多数人并不真正理解他们的道德责任。要真正了解自己的道德责任,洛克认为是成为一个道德行为者,道德知识是个体通过理性发现获得的。通过正确运用理性,可以获得道德真理:

如果一个人充分利用自然赋予他的能力,他可以自己获得某种真理的知识,而不需要他人的帮助。(洛克 1693-94,89)

对于洛克来说,真正的知识需要个体自己感知任何主张的真实性或虚假性,个体必须进行知识分析和证明,才能真正了解自己的道德责任。然而,事实证明,大多数人(特别是在洛克的时代)都是如此,他承认

被放弃给劳动,并奴役于他们卑微的境况的必要性;他们的生活仅仅在于生活的供应。(论人类理解,4.20.2)

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对于获得对他们道德责任的清晰认识的机会非常有限。更糟糕的是,有些人有能力和闲暇,但却“满足于懒散的无知”(论人类理解,4.20.6)。洛克断言,后者对于他们的灵魂有着“低下的看法”(论人类理解,4.20.6)。但是,根据洛克的观点,无论一个人有多忙,总应该有时间思考我们的灵魂和宗教问题。如果一个人未能这样做,那么他就是依赖于意见的潮流或他人不可靠的话语来寻求自己的救赎和自我实现。洛克问道,这能够为每个人提供足够的证据和安全性,以便冒险将他最重要的事情,甚至是他永恒的幸福或痛苦,寄托在其中吗?(论人类理解,4.20.3)

sufficient Evidence and Security to every Man, to venture his greatest Concernments on; nay, his everlasting Happiness, or Misery. (Essay, 4.20.3)

不这样做是洛克的一种道德上的失败,这种失败从我们理性本性所伴随的目的论命令中获得其规范力量:

上帝赋予人类足够的能力来引导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只要他们在日常职责允许的闲暇时刻认真地利用这些能力。(《论人类理解》4.20.3)

同样,洛克并不是在暗示我们出于奖励和惩罚的考虑而这样做,而是因为这是我们神创造的本性的实现。尽管存在不遵守的失败,但对于洛克来说,道德的规范力量在这些目的论基础上是不可否认的。尽管洛克似乎认为我们在道德知识方面的失败是由于没有将我们的思想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但他确实承认道德真理的发现是困难而费力的。这就是制裁发挥作用的地方。

4.2 制裁的特殊作用

如果我们将自然法严格看作是神圣规则的系统,那么制裁就不是必要的。然而,当道德作为法律运作时,制裁就是必要的。制裁是一种执行机制,其中固有的激励因素要么不存在,要么被低估。以照顾自己的孩子为例,这是一种道义责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责任具有固有的义务力量,因为它显然是善良和必要的。然而,当一个人无法意识到这种责任的固有力量时,存在着要求父母为孩子提供生活和教育手段的法律,并规定在制裁威胁下必须遵守。将第一个情况称为法律似乎是不必要的,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治的概念如何区分后一种情况。制裁在个体未能根据理性所揭示和强制的责任行动时提供动机。在《自然法论文》中,洛克写道,

那些拒绝受理理性并承认在道德和正确行为问题上他们受制于上级权威的人,可以认识到他们被强制和惩罚所约束,以顺从那个他们拒绝遵循意愿的人的力量。(约翰·洛克 1663-64,117)

因此,制裁确保那些“拒绝被理性引导”的人遵守自然法的规定;通过这种方式,制裁确保神圣的道德规则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发挥作用。

当洛克谈到道德法时,他经常提到制裁。道德可以在没有制裁的情况下激励,但它不能像法律体系那样确保普遍的遵守。因此,神对制裁的强加是严格工具性的。它们不是道德体系的内在部分,但在道德规则的义务力量没有得到充分理解时是必要的。制裁作为巩固道德遵守的手段的特殊角色在洛克的几篇著作中得到了阐述。在 1680 年的《上帝的正义》一文中,他写道:

虽然正义也是我们必须归因于至高者的完美,但我们不能假设它的行使范围应该超出他的善意对于保护他所安置的每个生物的秩序和美丽的需要。(洛克,1680 年,278 页)

上帝以制裁的形式来施行公正,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和平;制裁确保社会利益:

[上帝的] 公正只是他的善良的一个分支,它通过严厉来约束不规则和破坏性的部分,以防止它们造成伤害;因为想象上帝因为任何其他原因而必须惩罚,除了这个原因之外,就是使他的公正成为一个巨大的缺陷。(约翰·洛克,1680 年,278 页)

在他更成熟的作品之一《基督教的合理性》中,洛克多次强调,道德法律及其伴随的奖惩是确保服从的手段。人们欣赏有道德的行为的内在正义,这些行为通常被赋予最高程度的赞许。然而,只有当符合一个行动者的利益时,才能确保行为是有道德的。理性清楚地表明我们应该行动有道德,但对于我们许多人来说,当这些行为带来困难、牺牲或者当它们不会明显有益于我们自身利益时,我们很容易回避有道德的行为。

普遍性不能拒绝 [美德] 的敬重和赞扬;但仍然背弃了她,抛弃了她,因为她不适合他们的需求。她是我们本性的完美和卓越;她本身就是一种奖励,并将推荐我们的名字给未来的时代,这还不是关于她的全部。(约翰·洛克 1736 年,247 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洛克解释说,上帝附加了明确的制裁(通过启示明确)以确保善行始终是更有吸引力的选择:

[美德] 对于说服人们有另一种品味和效力,即如果他们在这里过得好,他们将来会幸福。让他们的眼睛看到另一个生活中无尽、无法言喻的快乐,他们的心灵将找到一些坚实而有力的东西来感动他们。天堂和地狱的景象将使这个现在的状态的短暂快乐和痛苦变得微不足道,并给予美德吸引力和鼓励,这是理性、利益和自我关怀所不得不承认和优先考虑的。基于这个基础,也只有基于这个基础,道德才能稳固,可以对抗一切竞争。这使它不仅仅是一个名字;它是一种实质上的好,值得我们所有的目标和努力;这就是耶稣基督的福音向我们传递的。(约翰·洛克 1736 年,247 页)

Bibliography

Primary Literature: Works by Locke

Some of the works by Locke listed below can be found in Mark Goldie (ed.), Political Essay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 1663–64,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in Goldie (ed.) 1997, 7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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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6–88, “Of Ethic in General,” in Goldie (ed.) 1997, 297–304.

  • 1690,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ited by Peter Laslet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 1692, “Ethica A,” in Goldie (ed.) 1997, 3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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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ondary Liter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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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happell, Vere, 1994,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Lock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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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rwall, Stephen, 1995, The British Moralists and the Internal Ought: 1640–174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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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on Leyden, W., 1954, “Introduction,” in John Locke, Essays on the Law of Nature, W. von Leyden (ed.), Oxford: Clarendon.

Academic Tools

Other Internet Resources

  • Walsh, Julie, 2014, “Locke’s Ethics,” in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James Fieser and Bradley Dowden (eds.).

  • Texts by Locke, at earlymoderntexts.com.

Locke, John | nature of law: natural law theories

Acknowledgments

The editors would like to thank Sally Ferguson for carefully reading this entry and pointing out a number of typographic and other infelicitous errors.

Copyright © 2016 by Patricia Sheridan <pmsherid@uoguelph.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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