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 stem cell research (Andrew Siegel)
首次发表于 2008 年 4 月 25 日星期五;实质性修订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三
人类胚胎干细胞(HESC)研究为减轻疾病和伤害带来的人类苦难带来了许多希望。HESCs 的特点是它们具有自我更新的能力和分化为身体所有类型细胞的能力。HESC 研究的主要目标是识别控制细胞分化的机制,并将 HESCs 转化为可用于治疗令人衰弱和危及生命的疾病和伤害的特定细胞类型。
尽管 HESC 研究具有巨大的治疗潜力,但由于 HESCs 的获取涉及破坏人类胚胎,因此遭遇了激烈的反对。HESCs 是在胚胎发育的第五天左右体外培育而来的(Thomson 等人,1998)。典型的第五天人类胚胎由 200-250 个细胞组成,其中大部分是滋养层,即囊胚的最外层。HESCs 是从囊胚的内细胞团中获取的,该内细胞团由 30-34 个细胞组成。获取 HESC 培养物需要去除滋养层。这种解聚囊胚细胞的过程消除了其进一步发育的潜力。反对 HESC 研究的人认为,这项研究在道德上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它涉及对无辜人类的不公正杀害。
科学家最近成功地将成年人皮肤细胞转化为通过激活成年细胞中的四个基因而具有 HESCs 特性的细胞(Takahashi 等人,2007 年;Yu 等人,2007 年)。重新编程的细胞——“诱导多能干细胞”(iPSCs)——最终可能消除对 HESCs 的需求。然而,目前科学界的共识是应该继续进行 HESC 和 iPSC 研究,因为我们尚不清楚 iPSCs 是否具有与 HESCs 相同的潜力,或者将它们移植到人体是否安全。因此,围绕 HESC 研究的争议将在短期内至少持续下去。
干细胞研究的争议主要源于对人类胚胎生命价值的竞争观点,但干细胞研究中的伦理问题范围不仅限于关于摧毁人类胚胎的伦理问题。它还涵盖了其他问题,比如使用但不衍生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人员是否与胚胎破坏有牵连,为研究目的而创造胚胎与为生殖目的而创造胚胎之间是否存在道德区别,克隆人类胚胎以获取干细胞的道德性,以及创造人类/非人类嵌合体的伦理。本文概述了除最后两个问题之外的所有问题;克隆和人类/非人类嵌合体将在单独的条目中讨论。
摧毁人类胚胎进行研究的伦理学
HESC 研究的潜在治疗益处为该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如果从严格的后果主义角度来看,很可能潜在的健康益处超过了涉及的胚胎损失以及为了保护胚胎而导致的任何痛苦。然而,大多数反对这项研究的人认为,反对杀害无辜人以促进社会效用的限制适用于人类胚胎。因此,只要我们接受对杀害人的非后果主义限制,支持 HESC 研究的人必须回应这一主张,即这些限制适用于人类胚胎。
干细胞研究的中心论点在于支持认为摧毁人类胚胎是不道德的主张:故意杀害无辜的人类是道德上不允许的;人类胚胎是一个无辜的人类;因此,故意杀害人类胚胎是道德上不允许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一论点成立,将不足以表明所有甚至大多数的干细胞研究都是不允许的,因为大多数从事干细胞研究的研究人员并不参与 HESCs 的衍生,而是使用那些进行衍生的研究人员提供的细胞系。要证明那些使用但不衍生 HESCs 的研究人员参与了不道德的活动,还需要进一步确定他们在摧毁胚胎方面的共谋。我们将在第 2 节中考虑这个问题。但目前,让我们先讨论摧毁人类胚胎是不道德的论点。
1.1 人类何时开始存在?
对杀死胚胎的论点之一是人类胚胎是人类。然而,关于人类何时开始存在的问题是有争议的。那些反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的标准观点是,人类开始存在于受精时一细胞合子的出现。在这个阶段,人类胚胎被认为是“物种智人的整体活体成员,具有自我定向成长为成年人的表观原基,其确定性和身份完全完整”(George&Gomez-Lobo 2002,258)。有时会对这一观点提出质疑,理由是单卵双生可能一直持续到胚胎发育的第 14-15 天左右(Smith&Brogaard 2003)。一个相同孪生的个体不可能与一细胞合子在数值上相同,因为两个孪生兄弟对合子的关系相同,数值身份必须满足传递性。也就是说,如果合子 A 分裂成两个基因相同的细胞群,产生相同的孪生兄弟 B 和 C,那么 B 和 C 不能与 A 相同,因为它们在数值上不相同。这表明,并非所有人都能正确地断言他们的生命始于合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子不是人类,或者它没有个体化。只有当一个人认为一个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的状态的条件是它不可能通过分裂成两个或更多的实体而停止存在时,才会得出这个结论。但这似乎是不合理的。考虑我们想象成年人进行分裂的情况(例如,沿着帕菲特思想实验的思路,其中大脑的每一半被植入到不同的身体中)(Parfit 1984)。通过分裂而消失的前景并不对我们当前作为独立人类个体的地位构成威胁。同样,可以争辩说,合子可能分裂并不会对合子是一个独立的人类个体的观点造成问题。
然而,一些人试图以其他理由来拒绝早期人类胚胎是人类这一观点。根据一种观点,构成早期胚胎的细胞是一束存在于同一膜中的同质细胞,但它们并不形成一个人类有机体,因为这些细胞没有协调地发挥功能来调节和维持单一生命(Smith & Brogaard 2003, McMahan 2002)。虽然每个细胞都是活的,但只有在细胞出现显著分化和协调时,它们才成为人类有机体的一部分,这通常发生在受精后的第 16 天左右。因此,根据这种观点,解聚 5 天胚胎的细胞以获取 HESCs 并不意味着摧毁一个人类。
这个论点在经验层面上存在争议。受精卵中存在一定的细胞间协调,这表明早期胚胎的发育需要一些细胞成为滋养层的一部分,而另一些细胞成为内细胞团的一部分。如果细胞之间没有一定的协调,就没有什么能阻止所有细胞朝着同一个方向分化(Damschen, Gomez-Lobo and Schonecker 2006)。然而,问题仍然存在,即这种程度的细胞间互动是否足以使早期人类胚胎成为一个人类。一组细胞构成一个人类有多少细胞间协调是一个开放的形而上学问题,无法通过胚胎的科学事实来解决,而是一个开放的形而上学问题(McMahan 2007a)。
人类胚胎的道德地位
假设 5 天大的人类胚胎是一个人类。根据反对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标准论点,作为人类物种的成员赋予胚胎不被杀害的权利。这一观点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人类在他们生命的所有阶段具有相同的道德地位(至少在拥有这一权利方面)。
有人认为人类胚胎是一个人,但却认为人类胚胎没有获得生存权所需的道德地位。有理由认为,物种成员资格并非决定一个生命道德地位的属性。我们都曾接触过相关的思想实验,这得益于迪士尼、奥威尔、卡夫卡以及无数科幻作品。结果似乎很明显:在那些展现出我们通常与成熟人类相关的心理和认知特征的可能世界中,我们认为老鼠、猪、昆虫、外星人等具有人的道德地位。这表明,是某种更高阶的心智能力(或能力)构成了生存权。虽然关于生存权所需的能力尚无共识,但一些被提出的能力包括推理、自我意识和代理能力(Kuhse & Singer 1992,Tooley 1983,Warren 1973)。
对于那些以这些心智能力作为生命权利的试金石的人来说,主要困难在于早期的人类婴儿缺乏这些能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比许多人们认为可以杀死的非人类动物缺乏这些能力更多(Marquis 2002)。对于那些认为非后果主义对杀害人类儿童和成年人的限制也适用于早期人类婴儿的人来说,这提出了一个挑战。有些人拒绝认为这些限制适用于婴儿,并允许可能存在牺牲婴儿以谋求更大利益的情况(McMahan 2007b)。另一些人认为,虽然婴儿没有构成生命权利的内在属性,但我们仍应该将他们视为拥有生命权利,以促进对他们的爱和关心,因为这些态度对他们将成为的人有良好的后果(Benn 1973,Strong 1997)。
一些人声称我们可以通过区分“即时可行使”能力和“基本自然”能力来调和将生命权归于所有人类的观点,从而将生命权归于高阶心智能力(George and Gomez-Lobo 2002, 260)。根据这一观点,个体对于更高心智功能的即时可行使能力是在生命的胚胎阶段存在的更高心智功能的自然能力的实现。人类胚胎具有“理性本质”,但这种本质直到个体能够行使他们的推理能力才得以充分实现。据说这些能力类型之间的差异是沿着一个连续体的发展程度之间的差异。胚胎、胎儿、婴儿、儿童和成年人(以及婴儿、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心智能力之间仅仅存在数量上的差异。因此,论点是,这种差异不能证明在对待某些个体时给予道德尊重而在对待其他人时否认它。
干细胞研究对于人类胚胎来说,由于其无法推理,声称其具有理性本质的说法被一些人视为等同于声称它具有潜力成为一个能够进行推理的个体(Sagan & Singer 2007)。但一个实体具有这种潜力并不逻辑上意味着它与已经实现部分或全部潜力的存在具有相同的地位(Feinberg 1986)。此外,随着克隆技术的出现,我们现在可以确定为潜在人的实体范围,这可能对那些非常重视胚胎潜力的人造成问题。一个单个体细胞或 HESC 原则上(尽管尚未实践)在适当条件下可以发育成为一个成熟的人类(即,将细胞核转移到去核卵细胞中,通过电刺激新卵细胞形成胚胎,然后将胚胎移植到女性子宫并孕育至期)。如果保护胚胎的基础是它们有潜力成为推理的存在,那么,一些人认为,我们有理由赋予共享这种潜力的数以万计的细胞高度的道德地位,并尽可能地帮助这些细胞中的尽可能多的实现他们的潜力(Sagan & Singer 2007,Savulescu 1999)。因为这是一个我们可以预期几乎每个人都会拒绝的立场,所以并不清楚反对 HESC 研究的人能否有效地将他们的立场基于人类胚胎的潜力。
对这一论点的一种回应是声称胚胎具有一种体细胞和 HESCs 所缺乏的潜力。胚胎在具有“积极倾向”和“内在力量”发展成为成熟人类的意义上具有潜力(Lee & George 2006)。胚胎可以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自行成熟。另一方面,体细胞没有生长为成熟人类的固有能力或倾向。然而,一些人质疑这种区别是否可行,特别是在 HESC 研究背景下。虽然体细胞只能在外部干预的帮助下实现其潜力,但胚胎的发育也需要满足其外部的许多条件。在自然受孕的胚胎的情况下,它们必须着床、接受营养,并避免在子宫内暴露于危险物质。在通过体外受精创造的多余胚胎的情况下,这些胚胎目前是 HESCs 研究的来源,这些胚胎必须解冻并移植到愿意接受的女性子宫内。鉴于外部因素(包括技术干预)在胚胎实现其潜力中所起的作用,人们可以质疑胚胎和体细胞的潜力之间是否存在道德相关的区别,从而对潜力作为生命权利基础提出质疑(Devolder & Harris 2007)。
一些人认为人类胚胎缺乏赋予生命权利的必要属性,但认为它们具有内在价值,需要一定程度的尊重,并对其使用施加至少一些道德约束:“一个人类有机体的生命值得尊重和保护……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因为它代表了复杂的创造性投资,以及我们对产生新生命的神圣或进化过程的惊奇。”(Dworkin l992, 84)。然而,关于胚胎值得多少尊重以及对其使用存在哪些限制的观点存在分歧。一些反对 HESC 研究的人认为将人类胚胎视为纯粹的研究工具总是未能展现对它们的适当尊重。其他反对者持有较为灵活的观点。例如,有些人认为胚胎价值不及更成熟的人类,但认为 HESC 研究的好处过于牵强,不足以证明摧毁胚胎的必要性,并且这些好处可能通过使用非有争议的干细胞来源(例如成体干细胞)来实现(Holm 2003)。
许多支持利用人类胚胎进行 HESC 研究的人,如果不是大多数的话,可能会同意研究的反对者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类胚胎显示出对人类生命缺乏适当尊重,例如,如果将其提供给真人秀比赛的参赛者食用,或者为化妆品生产而摧毁。但研究的支持者认为,人类胚胎的价值不足以限制可能产生重大治疗益处的研究。研究的支持者还经常质疑大多数研究的反对者是否在将高价值归因于人类胚胎方面保持一致,因为反对者通常对为生育治疗而创造的许多胚胎被丢弃这一事实并不关心。
1.3 “doomed embryos”案例
当生育治疗后存在多余的胚胎时,通常为这些胚胎而创造的个体可以选择将其储存以供将来生殖使用,将其捐赠给其他不孕夫妇,将其捐赠给研究,或者丢弃它们。一些人认为,只要决定将胚胎捐赠给研究是在决定丢弃它们之后做出的,即使我们假设它们具有人的道德地位,将它们用于 HESC 研究是道德上可容忍的。这一主张有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在某人即将被他人杀死时,杀死这个人将有助于其他人,因此杀死这个人是道德上可容忍的(Curzer, H. 2004)。另一种是,从注定要被销毁的胚胎中提取 HESCs 的研究人员并没有导致它们的死亡。相反,丢弃胚胎的决定导致了它们的死亡;研究只是导致了它们死亡的方式(Green 2002)。
两个版本的论点都假定在决定将多余的胚胎丢弃之前决定将它们捐赠给研究,这意味着当研究人员收到这些捐赠的胚胎时,这些胚胎注定要被摧毁。有两个论点可以反驳这一假设。首先,想要将胚胎捐赠给研究的人可能首先选择丢弃它们,只是因为这样做是捐赠的前提条件。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选择丢弃选项的人如果没有研究捐赠选项,本来会将这些胚胎捐赠给其他夫妇。因此,在决定将胚胎丢弃之前做出决定捐赠胚胎并不意味着这些胚胎在决定将它们捐赠给研究之前就注定要被摧毁。其次,接收胚胎的研究人员可以选择拯救它们,无论是继续存储它们还是将它们捐赠给不孕夫妇。尽管这可能违反法律,但事实上,研究人员有能力阻止他或她收到的胚胎被摧毁,这对于声称决定丢弃胚胎注定它们或导致它们被摧毁的论点提出了问题。
人类胚胎干细胞在研究中的伦理学
假设出于道德考虑摧毁人类胚胎是不道德的。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都是不道德的,因为有时从道德错误中获益是可以接受的。例如,移植外科医生和患者从谋杀和酒后驾驶受害者的器官中获益并没有什么可反对的(Robertson 1988)。如果有条件允许研究人员在不参与胚胎破坏的情况下使用人类胚胎干细胞,那么那些反对破坏胚胎的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支持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
使用 HESCs 的研究人员明显涉及到胚胎的破坏,无论是他们自己提取细胞还是让其他人提取细胞。然而,大多数使用 HESCs 进行研究的调查人员从现有的细胞系中获得这些细胞,并且对其来源没有任何作用。一种观点是,我们不能将调查人员与 HESCs 的来源胚胎的破坏联系起来,因为他们的“研究计划对原始的不道德来源是否发生没有影响”(Robertson 1999)。这种观点需要限定。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 HESCs 是为了让 HESC 研究人员广泛使用而提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没有个别研究人员的计划促使细胞的提取。尽管如此,有人可能会认为使用这些细胞的研究人员参与了从这些细胞来源的胚胎的破坏,因为他们是参与了一个创造对 HESCs 需求的研究企业的一部分。为了避免被指控参与破坏胚胎,这些调查人员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对细胞的外部需求,提取 HESCs 的研究人员也会进行提取(Siegel 2004)。
干细胞研究的问题超越了 HESC 研究人员在使用的细胞来源的特定人类胚胎的破坏中所扮演的角色的问题。还有一个进一步的担忧是,对现有 HESCs 进行研究将导致未来胚胎的破坏:“[如果这项研究导致可能的治疗,私人对这些努力的投资将大大增加,并且对具有不同遗传特征的许多细胞系的需求将难以抵制。”(美国天主教主教会议 2001 年)。这一反对意见面临两个困难。首先,它似乎过于笼统:成人干细胞和非人类动物干细胞的研究,以及遗传学、胚胎学和细胞生物学的一般研究可能会牵涉其中,因为所有这些研究都可能推动我们对 HESCs 的理解,并导致对它们的需求增加。然而,没有人,包括那些反对 HESC 研究的人,认为我们不应该支持这些研究领域。其次,关于未来对 HESCs 需求的说法是推测性的。事实上,当前的 HESC 研究最终可能通过提供对细胞生物学的见解,使得可以使用替代细胞来源,从而减少或消除对这些细胞的需求(Siegel 2004)。
因此,研究人员可能使用 HESCs 而不对人类胚胎的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但这并不能结束对串谋的调查。一些人认为,代理人可以串谋于他们并非道德上负责的不当行为。一种串谋形式源自与象征着对不当行为的默许的不当行为的关联(Burtchaell 1989)。未采取适当措施与道德错误保持距离可能导致“形而上的罪过”,产生道德污点,对此应该是羞耻的回应(May 1992)。因此,以下问题产生:假设摧毁人类胚胎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对于不对胚胎破坏负有道德责任的 HESC 研究人员而言,他们是否在象征性地与不当行为对齐的意义上串谋?
一种回应是,从胚胎破坏中获益的研究人员无需像使用谋杀或酒后驾驶受害者器官的移植外科医生那样认可这一行为(Curzer 2004)。但这种回应可能不太令 ES 细胞研究的反对者满意。可以说,在移植案例和 ES 细胞研究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区别,因为与后者相关的道德错误(a)系统地贬低了一类特定的人类,并且(b)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接受和法律允许。ES 细胞研究的反对者可能会认为 ES 细胞研究案例更类似于以下一种情况:想象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杀害某个种族或族裔群体的成员的做法是被法律允许并且普遍接受的。假设在这些人死后获得的生物材料可供研究使用。研究人员能够在适当地与错误做法保持距离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材料吗?可以说,他们不能。在这些情况下,有更强烈的需要抗议道德错误,尤其是当这些错误被社会和法律接受时。在这些情况下试图从道德错误中获益可能与发起适当抗议不相容(Siegel 2003)。
但即使我们假设 HESC 研究人员无法避免形而上学上的罪恶,对于那些对胚胎破坏没有道德责任的研究人员来说,他们是否有道德义务不使用 HESCs 并不清楚。有人可能会主张有一个原 facie 的义务避免道德上的污点,但这种义务可能会被一个高尚的事业所推翻。
干细胞研究与治疗胚胎创造的伦理学
大多数人类胚胎干细胞(HESCs)来源于为不孕症治疗而创造的胚胎,但这些胚胎超出了不孕症个体最终需要实现怀孕的数量。这些剩余胚胎产生的 HESCs 为研究人员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工具,用于理解控制细胞分化的机制。然而,出于科学和治疗原因,不能完全依赖剩余胚胎。从研究的角度来看,通过克隆技术创造具有特定基因突变的细胞的胚胎,可以让研究人员在体外研究遗传疾病的基础。从治疗的角度来看,从剩余的试管受精(IVF)胚胎获得的 HESCs 在基因上的多样性不足以解决干细胞移植接受者的免疫排斥问题。(诱导多能干细胞最终可能足以满足这些研究和治疗目的,因为这些细胞可以(a)选择特定基因突变,并且(b)为干细胞接受者提供精确的基因匹配。)目前,解决治疗问题的最佳方法是创建一个代表干细胞系的基因多样性池的公共干细胞库(Faden 等人,2003 年,Lott&Savulescu,2007 年)。这种干细胞库需要从具有相同 HLA 类型(即介导免疫识别和排斥的基因的类似版本)的配子捐赠者那里创造胚胎。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一套道德问题。在研究克隆的情况下,一些人提出了担忧,例如,研究目的的克隆技术的完善将使得追求生殖克隆成为可能,并且为了获得生产克隆胚胎所需的成千上万个卵子而导致提供卵子的妇女受到剥削(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 2002, Norsigian 2005)。至于干细胞库,实际上不可能创建一个能够为所有接受者提供密切免疫匹配的 HESCs 库。这带来了一个挑战,即确定谁将具有生物学上的干细胞疗法访问权。我们可以构建这个库,使其为人口中最多的人提供匹配,让每个人有平等的机会找到匹配,或确保所有祖先/种族群体在库中得到公平代表(Faden et al. 2003, Bok, Schill, & Faden 2004, Greene 2006)。
然而,创造胚胎进行研究和治疗目的存在更普遍的挑战。一些人认为,为非生殖目的而创造胚胎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无论它们是通过克隆还是体外受精创造的。已经提出了两个相关的论点,以在道德上区分为生殖目的而创造胚胎与为研究和治疗目的而创造胚胎。首先,为生殖目的而创造的每个胚胎最初被视为潜在的孩子,因为每个胚胎都是植入和发育成为成熟人类的候选者。相比之下,为研究或治疗而创造的胚胎从一开始就被视为纯粹的工具(Annas, Caplan & Elias 1996, President’s Council on Bioethics 2002)。其次,虽然为研究和治疗而创造的胚胎是有意毁灭的,但为生殖而创造的胚胎的毁灭是其创造的可预见但非故意的后果(FitzPatrick 2003)。
对第一个论点的一个回应是,我们可以在某些条件下将所有研究胚胎视为相关意义上的潜在儿童。如果所有研究胚胎都被纳入一个抽奖中,其中一些被捐赠给个人用于生殖目的,那么所有研究胚胎都有机会发展成为成熟的人类(Devander 2005)。由于那些反对为研究而创造胚胎的人可能会在研究胚胎抽奖案例中维持他们的反对意见,因此,当胚胎被创造时将其视为潜在儿童是否相关可能是无关紧要的。当然,在抽奖案例中,研究胚胎将被视为既是潜在儿童又是潜在研究工具。但这在为生殖目的而创造胚胎的情况下也是如此,患者愿意捐赠多余的胚胎用于研究。
至于第二个论点,故意和仅仅预见伤害之间的区别是许多人认为具有道德意义的一个区别,它是“双效原则”中的核心。但即使一个人认为这是一个具有道德意义的区别,也不清楚将多余的胚胎的破坏描述为创造胚胎进行生育治疗的一个无意但可预见的副作用是否恰当。生育诊所并不仅仅预见到一些胚胎会被破坏,因为他们选择为患者提供丢弃胚胎的选择,并在患者要求时处理胚胎的处置。选择让他们的胚胎被丢弃的患者也并不仅仅预见到胚胎的破坏;他们选择这个选项表明了他们的意图是让胚胎被破坏。因此,有理由怀疑在当前生育诊所的实践中,创造胚胎进行研究和为生殖目的创造胚胎之间是否存在道德区别。
干细胞来源的配子
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从人类多能干细胞中衍生出生殖细胞是可能的。研究人员已经从小鼠胚胎干细胞和诱导多能干细胞中生成了精子和卵子,并利用这些干细胞衍生的生殖细胞生育后代(Hayashi 2011; Hayashi 2012)。虽然研究人员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成功地从人类干细胞中衍生出生殖细胞,但这项研究对基础科学和临床应用具有很大的潜力。例如,这项研究可以为我们提供重要的见解,帮助我们了解生殖细胞生物学的基本过程,协助我们理解遗传疾病,并为其他无法生育的个体提供一个创造有遗传关系的子女的途径。从人类干细胞中衍生出生殖细胞的能力还可以减少或消除对卵子捐赠者的需求,从而有助于克服有关捐赠者利用和卵子提取风险的担忧。然而,这项研究引发了一些与胚胎、遗传学和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的有争议的问题(D. Mathews et al. 2009)。
干细胞来源的配子研究存在一个问题,即无论是使用 ESCs 还是 iPSCs,有些研究需要创造胚胎。为了证明从干细胞中衍生人类配子的特定技术能够产生功能正常的精子和卵子,有必要证明这些细胞能够产生胚胎。这需要通过体外受精来创造胚胎。由于在研究的早期阶段创造的胚胎植入是不安全的,这些胚胎很可能会被销毁。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将牵涉到有关为研究目的创造和销毁胚胎的所有道德问题。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为研究创造胚胎并不需要销毁胚胎,就像为获得干细胞系而创造胚胎时那样。原则上,可以将它们无限期地存储而不是销毁它们。这仍然会引起人们对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创造生命的反对意见。但这种反对意见的力量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并不清楚这种工具性使用是否比在生殖背景下创造过多的试管婴儿胚胎以增加产生足够数量的可行胚胎以实现怀孕的概率这种常规且被广泛接受的做法更令人反感。
干细胞研究存在进一步问题,即能够从干细胞中生产大量卵子的前景。随着通过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PGD)识别疾病和非疾病相关等位基因的能力不断扩大,创造大量胚胎的能力将大大增加找到具有大部分或全部所需特征的胚胎的机会。这将有助于防止患有遗传疾病的儿童的出生。但如果可能选择非疾病特征,如性取向、身高、优越智力、记忆和音乐能力,问题将在道德上引起争议。反对以这种方式使用 PGD 的一个常见论点是,这可能贬低那些没有展示所选特征的人的生命价值。另一个担忧是,利用 PGD 选择非疾病特征将无法承认“生命的天赋” ,而是将孩子视为“我们设计的对象或我们意志的产物或我们野心的工具” ,而不是接受他们如同赐予我们的那样(Sandel 2004, 56)。此外,还存在一种担忧,即基因学的进步加剧了某些特征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优势,只有富人才有资源获得这项技术(Buchanan 1995)。当然,人们可以质疑选择非疾病特征是否实际上会导致贬低其他特征,是否会改变父母之爱的本质,或者是否与目前允许的获取社会和经济优势的方法有足够的区别,以证明对这种实践进行规范是合理的。尽管如此,生产人类干细胞来源的配子的能力将使这些问题更加紧迫。
干细胞来源的器官样体、胚胎盘和合成胚 ryo
干细胞在一些体外培养条件下,已经自我组织成三维结构,类似并重现了人类器官的一些功能(Lancaster & Knoblich 2014; Clevers 2016)。这些“器官样体”已经用人类干细胞建立起来,涉及多种器官,包括但不限于肾脏、肝脏、肠道、胰腺、视网膜和大脑。除了器官样体,干细胞还被证明能在体外自我组织成类似胚胎的结构。人类胚胎干细胞形成了一些结构,被称为“胚胎胚”,与胚胎在胚胎形成期间的一些相似之处,包括中枢神经系统等组织类型的发育(Warmflash et al. 2014; Deglincerti et al. 2016; Shahbazi 2016)。研究人员还将小鼠胚胎干细胞和滋养层干细胞结合起来,创造了“合成胚胎”,其结构类似于植入前胚胎(Rivron et al. 2018)。合成胚胎已被证明能植入小鼠子宫,尽管它们发育至完全状态的潜力尚未被证明。
这些科学进展为更好地理解人类发展和疾病提供了有希望的途径,但也引发了一些新颖且具有挑战性的伦理问题。在器官样体的情况下,脑器官样体引发了最棘手的问题。研究人员已经制造出了发育程度类似于几个月大胚胎的脑器官样体,并已经利用它们研究寨卡病毒如何导致胎儿小头症(Garcez 等人,2016 年)。目前有一些证据表明脑器官样体可能能够接收产生简单感觉的传入刺激(Quadrato 等人,2017 年)。然而,它们目前缺乏成熟的神经网络和对认知发展至关重要的感觉输入和输出。如果通过生物工程技术,人类脑器官样体能够发展出认知能力,那将为赋予它们提升的道德地位提供依据,并引发有关我们对它们的道德义务的相关问题。在较短期内,更有可能的是脑器官样体将发展出某种程度的意识。假设我们对意识有共同的理解(例如,现象意识),一个挑战是确定测量意识存在的方法,因为脑器官样体无法传达其内部状态(Lavazza 和 Massimini,2018 年)。但即使我们可以验证器官样体具有意识,仍然存在意识的道德意义的问题(Shepherd,2018 年)。关于意识是否具有内在价值(Lee,2018 年),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个有意识的存在是否最好不具备意识(Kahane 和 Savulescu,2009 年)存在争论。那些否定意识的内在价值和道德意义的人可能会发现,一个有意识的实体,一直处于纯粹非物质状态,出现并持续存在于没有任何社会或文化联系的情况下,并且缺乏信仰和欲望,是一个意识价值存疑的典型案例。
对于胚胎团和合成胚胎(如果后者成功由人类干细胞制成),中心问题是这些实体在结构和功能上是否足够类似人类胚胎,从而引发对它们在研究中使用的道德关切。 胚胎团并不具备胚胎的所有特征,因为它们不形成所有的胚胎组织(例如,它们没有滋养层,这一层介导着与子宫的附着)。 与此同时,胚胎团可能会通过额外的胚外组织达到一种发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它们展现出一个完整的身体计划。回想一下,拒绝人类胚胎是人类的一个论点(在上文 1.1 节中讨论过)是,组成早期胚胎的细胞并不以协调的方式运作来调节和保持单个有机体。 胚胎团原则上可以以更高级别的协调运作。 尽管人们仍然可能拒绝认为胚胎团的这一特征赋予它们人权,但它们更为先进的发育阶段可能会为给予它们比早期胚胎更多尊重的合理主张奠定基础。 在胚胎团和人类合成胚胎的情况下,它们最终可能缺乏发育成为成熟人类的潜力这一可能性,在道德上将它们与正常人类胚胎区分开来可能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之前提到的(在上文 1.2 节中),将高道德地位归因于人类胚胎,并区分人类胚胎的潜力与体细胞和胚胎干细胞的潜力的一个论点是,胚胎具有“主动性倾向”和“内在力量”可以自行发育成为成熟人类。 如果合成胚胎和胚胎团没有这种倾向和力量,那么那些反对某些形式的人类胚胎研究的人可能不会反对为研究创造和使用人类胚胎团和合成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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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Internet Resources
Cited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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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Resources
Stem Cell Resources from 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
Stem Cell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s, recommendations and findings from the AAAS and the Institute for Civil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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