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社会与政治哲学 soci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Thom Brooks)
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6 月 3 日星期四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发展了一种基于自由的哲学,该哲学建立在更广泛的哲学体系之上,提出了有关财产、惩罚、道德和国家等主题的新颖观点。
黑格尔的主要作品是《法哲学要素》(“PR”),首次出版于 1821 年。他的许多其他重要作品包括与他的社会和政治哲学相关的讨论或分析。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还写了各种政治论文,其中许多已被翻译(Hegel 1999)。他的作品对从卡尔·马克思到查尔斯·泰勒等重要人物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条目概述了关于如何讨论黑格尔思想以及其《法哲学要素》的核心贡献,随后是进一步阅读。
1. 黑格尔社会和政治思想的地位
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思想在形式和内容上已经成为几场辩论的主题。
1.1 保守主义和进步阅读
其中一场辩论涉及他的观点是否支持一种危险的保守主义,有时被描述为安静主义或反动主义。他在《法哲学前言》中的双重言说(Doppelsatz)“理性即现实,现实即理性”被一些人解读为黑格尔所生活的专制普鲁士在某种程度上是理性的,因此是合理的(Haym 1857)。然而,在《法哲学》正文中发现的更详细评论一贯支持普鲁士改革时代的目标,这些目标在 1819 年后新兴的反动派所反对,这使得在当时政治上难以定位这部作品。
这一立场甚至被卡尔·波普尔(1966)推向了一些极端,他声称黑格尔是“现代历史主义和极权主义之父”。这种观点选择性地看待《法哲学》中关于国家是“上帝在世界中的行军”的不同言论,这些言论并非出自黑格尔自己的文本,而是出自他的学生们编纂的出版讲义“附录”(或 Zusätze),这些讲义包含在今天大多数版本的《法哲学》中(§258 附录)。此外,这种观点是出于一种哲学和政治立场,与黑格尔的著作实际内容几乎没有任何关系。
后来,对黑格尔的这种“保守”阅读受到了更“自由”解释的挑战,后者强调了普鲁士和《法哲学》之间的改革和文化政治分歧,明确表明黑格尔并不支持威权政府,而是支持一种新型的民主制度,包括陪审团审判,这更具进步性(Avineri 1972,Knox 1970)。黑格尔一生都钦佩法国大革命,在他的成年生活中为巴士底狱的倒塌干杯。
如今,大多数评论家都同意波普尔和其他人错误地声称黑格尔支持某种威权主义观点。与此同时,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哲学比保守主义与进步主义的辩论更具有意识形态中庸之处。尽管他确实主张比他所处时代更民主和进步的因素,但黑格尔也捍卫传统家庭和君主立宪制。也许是故意的,由于他有兴趣克服和转变普通区分,黑格尔的思想极其难以归类,今天普遍认为他的作品抵制了保守、进步或其他任何整洁分类。
1.2 形而上学和非形而上学阅读
英美评论家之间的第二个长期争论涉及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思想与他的逻辑和更广泛哲学体系的关系。几十年来,非形而上学阅读一直是主流方法。中心立场由 Z. A.佩尔钦斯基(1964 年:136-37)总结为:“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可以在不必涉及他的形而上学的情况下阅读、理解和欣赏……当形而上学被排除在外时,某种智识好奇心可能会得不到满足;但仍将保留一部扎实的政治理论和政治思想的著作。”非形而上学阅读遵循广泛的分析哲学后康德主义解释,认为黑格尔接受甚至延伸了康德的批判哲学(Neuhouser 2000,Pinkard 1994,Pippin 2012)。这项工作以典型的关注 PR 的哲学理解而著称,将其与黑格尔体系的其他部分分开,后者有时被认为过于黑暗,带有可避免的形而上学承诺(Knowles 2002,Wood 1990)。
相比之下,形而上学阅读反驳反形而上学解释对黑格尔作品采取了片面的方法(Beiser 2005,Rosen 1984,Taylor 1975)。黑格尔构想他的《法哲学原理》是更广泛体系的一部分。将任何一篇文章从更广泛的背景中孤立出来,可能会使任何这样的阅读免受黑格尔体系中其他地方的形而上学主张的影响。然而,只有理解他思想的完整形而上学基础的阅读才能对他的自我理解做出公正评价(Houlgate 2005)。
1.3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阅读
最近,学者们集中讨论了形而上学阅读和非形而上学阅读之间的核心争议,即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与他更广泛哲学体系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大多数非形而上学阅读独立解释《法哲学原理》,而所有形而上学阅读都试图将《法哲学原理》置于黑格尔体系中。从这个角度看待这场辩论,核心争议不在于形而上学的位置,而在于任何作品在体系中的解释位置。
一种非系统性阅读将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明确地单独解释,而不是从他更广泛的体系中解释。这种观点的支持者很少。这显然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陈述的自我理解相悖,他在那里说,《法哲学原理》“是对哲学体系中的‘客观精神’部分的更广泛、特别是更系统化的阐述,这些基本概念在哲学这一部分中已经包含在旨在辅导我的讲座的先前作品中,即我的《哲学科学百科全书》”(《法哲学原理》,第 9 页)。《法哲学原理》明确指出,它作为他哲学体系中“客观精神”部分的阐述,因此是其一部分。
现在的正统观点是系统性阅读,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和体系在解释《法哲学原理》中具有解释力量(Brooks 2013)。不可否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只是其性质和力量。关于体系在多大程度上起作用或应该起作用以及相关的形而上学问题仍然存在分歧(Wood 2017)。例如,人们普遍认为应该在其系统性背景下理解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但关于我们是否需要接受他对更广泛哲学体系的论证才能接受他对政治哲学的贡献仍存在分歧。本条目将广泛遵循主流的系统性阅读,但承认对于体系在多大程度上为其政治思想起到辩护作用并没有共识。
1.4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的社会和政治思想的主要作品是《法哲学原理》。该书于 1821 年在黑格尔在柏林任教时出版。本文概述了他在这部作品中的主要贡献,但同时参考了他的其他文本和政治著作。
黑格尔称《法哲学原理》是他哲学体系中称为《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客观精神”部分的“更广泛”的阐述。百科全书的相关部分旨在配合后来出版的《法哲学》的讲座。完整的百科全书从逻辑的研究开始,然后应用于对自然和人类精神的理解,后者包括对心理学、艺术、历史、宗教和哲学的分析,以及社会和政治思想。
他对形式和内容的处理方式是独特的。《法哲学原理》大部分被分成编号的章节(§)。这些章节偶尔会有后来的备注(R),在后来的版本中黑格尔进一步阐述,或者附加(A),这些附加部分是黑格尔在教授《法哲学原理》时学生记录的编辑讲义形式。黑格尔以一种非线性的辩证方式阐述他的观点,旨在展示看似不同的观点如何在新的更高层次的观点中得以消解。
例如,我们对某物或思想对象的第一次感知可能是作为纯粹存在。由于它是纯粹的,它可能看起来缺乏决定性 - 因此是虚无的。这样,黑格尔认为我们的思想已经从纯粹存在转向了纯粹虚无。但是我们感知到的是某物,因此这被视为有助于克服纯粹存在和虚无之间的错误对立,进而转向一个新的、更高的变化类别,就像之前的东西在我们加深对它的理解时正在进一步成形一样。这种辩证法方法贯穿于《精神现象学》全书,黑格尔称他已经“预设了对他的方法的熟悉”,这种方法可以在他的逻辑和更广泛的体系中找到(PR,第 10 页,参见 SL,EL)。
同样,《精神现象学》从基本的构建模块开始,这些模块具有某种尚未扎根于现实的“纯粹”本质,然后将它们否定,并将它们汇聚在一个更高的、具体的现实中。在介绍中,将《精神现象学》作为主要关注自由的作品,将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抽象权利,涵盖财产和惩罚,接着是相反的道德部分,涵盖良心和道德责任问题。它们在最后一部分《伦理生活》中统一起来,提供了一个更具体的现实,探讨了家庭、市民社会、法律、国家,并以战争和国际关系结束。每个部分将依次讨论。
2. 自由与权利
黑格尔将《法哲学原理》主要看作是一部自由哲学。这一点在《法哲学原理》的引言中得到了明确阐述,引言以宣称“法哲学的主题是法的理念 - 法的概念及其实现”(PR §1)开篇。《法哲学原理》旨在提供关于“法”及其在世界中实现的哲学阐述。
黑格尔承认,法的存在是他哲学体系的一个前提,而《法哲学原理》则详细阐述了这一部分(PR §2)。《法哲学原理》的引言继续总结了在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其他地方更详细讨论的自由意志的辩证论证。我们的意志“自我决定”(PR §4 附录)。挑战在于确定其内容是自由的产物还是纯粹的任意性。我们必须能够辨别是否仅仅是追求成为我们的激情奴隶,如同黑格尔所说的动物世界,还是理性的人类世界。黑格尔将《法哲学原理》视为对“意志自由的意志”如何在形式和内容上被认识的研究(PR §27)。
黑格尔将“法”定义为世界中自由意志的存在(PR §29)。因此,一部法哲学必然是一部自由哲学,旨在理解自由如何在我们相互关系并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得以实现。
沿着他的辩证法方法,黑格尔通过这些阶段来探讨我们对权利的理解的发展:抽象权利,道德和伦理生活。我们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从一个阶段进展到下一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出现的明显矛盾通过达到更高的阶段而得以解决,这个循环不断重复,自开始以来取得的进展仍然存在,最初抽象和模糊的东西随着我们向前推进变得更加具体,直到这项工作的结束。黑格尔论证的这种多层次、辩证的性质确实使他的哲学作品变得更加复杂,但也更加丰富,深入研究会得到回报——而本条目仅关注他论点的大致轮廓。
3. 财产
第一个实质性阶段是抽象权利。有点误导性的是,它的章节标题为“财产”,“合同”和“错误”,给人一种错误的印象,认为黑格尔在讨论财产的实际所有权,其出售或违约的惩罚。对于黑格尔来说,他通常以不同寻常的方式使用通俗术语。
我们必须回顾黑格尔项目的主要目标是理解自由意志如何决定自由意志,而不是单纯的任意性。这要求黑格尔找到一些帮助确定自由意志何时自由决定的基础,以及何时不是。黑格尔首先转向占有财产。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的论述旨在将财产占有作为找到这一基础的第一步,而不是用于建立一个经济体系。例如,黑格尔说“我拥有什么和多少...就权利而言纯粹是偶然的”(PR §49)。这是因为黑格尔并不打算开发完整的财产理论,而是要找到自由意志自由的基础。
在这个阶段,财产的重要性在于它发展了我们的自我意识(Benhabib 1984)。对于黑格尔来说,我给予我的自由意志一个外部存在,让其他人可以参与其中。我的财产所有权不仅仅由我决定,而是由“在两个人之间共同意志的背景下确定”(PR §71)。
黑格尔称两个人之间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相互承认为“契约”(PR §71–75)。这不是普通的契约。在《抽象权利》中的背景是两个人的假设空间。没有金钱或商品的买卖。这个“契约”不是书面协议。所有的常见术语,但使用方式不同。
对于黑格尔来说,关键点在于只有个体的自由意志才能构成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Stillman 1980)。当被另一个人相互认可为我的所有物时,某物才属于我。这是权利的首次出现,其中我自由意志占有的活动是自由的,而不是单纯的任意性。对于黑格尔来说,两个个体之间达成的协议形成了一种契约,这一点非常重要。这是因为相互认可成为了我们如何在世界中进一步发展对自由作为权利的更具体理解的工具。如果这种认可受到威胁,这将动摇我们如何将我们的自由意志建立在另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之上。
4. 惩罚
下一个将讨论相互认可失败的部分是在《抽象权利》的最后一节中,题为“错误”[Unrecht]。许多学者普遍解释这一部分提供了一种明确的罪与惩罚的报复主义理论(Cooper 1971,Primoratz 1989)。乍一看,很容易理解为什么。
黑格尔区分了三种错误。第一种是无意的(PR §84–86)。这是指两个个体都坚持他们认为已经得到相互承认的事情,但其中一个是无意中错误的。这种错误被认为是不可惩罚的-原因是因为双方都认为“对权利的承认是普遍和决定性因素”(PR §85)。一方错误,但严格要求正确承认权利。
第二种错误是欺骗(PR §87–89)。这比无意的错误更严重,因为虽然双方都声称彼此诉诸权利,但一方却不真诚。因此,欺骗与无意的错误具有不同且更严重的性质。
第三种也是最后一种错误被描述为“犯罪”(PR §90)。这是指一方根本不诉诸权利。他们寻求的错误是否认对权利的诉求。这是对相互承认的直接而明显的威胁,因为一方不仅不真诚,而且不顾权利行事-在这种程度上是任意行事,因此不自由。
黑格尔将犯罪描述为对权利、相互承认的侵犯(PR §95 Remark)。这需要黑格尔所称的“惩罚”作为“权利的恢复”,从而重新主张和确认被侵犯的内容(PR §99)。例如,盗窃的惩罚向小偷和更广泛的社区传递了这种犯罪不应该发生的信息 - 黑格尔认为,通过惩罚犯罪,可以帮助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他的惩罚理论被广泛描述为报复主义,而且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这一部分中,黑格尔批评了威慑和康复方法,声称“他们认为惩罚本身就是公正的”(PR §99 Remark)。事实上,黑格尔说犯罪的取消“就是报复”(PR §101)。
但这种普遍持有的观点因为几个原因而具有争议性。黑格尔可能将这种第三种错误称为“犯罪”,但对犯罪的看法是以特定方式理解的(Nicholson 1982)。在这里没有国家或法律,也没有警察或司法(Stillman 1976)。一个缺乏监狱的假设场景几乎不构成惩罚的完整理论。事实上,在抽象权利中既没有法官也没有陪审团来判断是非。这是因为,当我们将这一部分放在其系统背景下审视时,黑格尔正在引起对更普遍的错误观念(例如,它们有三种类型)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回应(例如,犯罪可能应受到惩罚)的关注,而在 PR 中的这一点上尚未给出他的完整观点。
然而,在这一点上,黑格尔用非报复性的特征预示了他后来更加实质性地讨论惩罚的内容(Brooks 2017a)。他强调犯罪的裁决“比如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在确定最终合理的惩罚方面具有相关性(PR §96 Remark)。尽管他说犯罪“本身更危险”,是对权利更严重的侵犯,但黑格尔从一开始就明确表示,后果主义因素与确定与犯罪相关的惩罚有关,尽管在这一点上他没有多说(PR §96 Remark)。黑格尔还拒绝了他在这一点上提供完整的惩罚理论的观点,声称 - 在没有法律和法庭的情况下 - 个人采取的任何对另一个人的行动以惩罚的形式采取“报复”,这“变成了新的侵犯”,产生了新问题(PR §102)。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点上,这些部分讨论像财产和契约以及犯罪和惩罚这样的常用概念以不寻常的方式重新出现,当黑格尔把注意力转向《伦理生活》的最后部分时。
5. 道德
当黑格尔结束《抽象权利》时,他试图解决一种紧张关系。《抽象权利》一直专注于通过占有和通过相互承认形成合同来纯粹关注权利的外在表现。通过通过“惩罚”重新肯定和恢复权利,我们不仅仅是为了我们所有人尊重权利的普遍性,而且这一举措“同时也是对意志内在决定的进一步推进”(PR §104)。虽然我们已经讨论了占有和错误与外部财产的相互承认有关,但这将我们引向必须理解我们对权利的内在占有的特殊性。这种观点导致黑格尔开启一个他称之为道德的新的第二阶段,但再次以不寻常的方式使用常见术语。
黑格尔关于道德理论的主要观点是,他以一种不同寻常的方式重新定义了道德。对于黑格尔来说,“道德观点”是一种纯粹抽象和假设性的练习,逻辑上优先于道德与世界的关系(PR §105)。黑格尔关注个体的选择权力。为此,黑格尔是个人自由的倡导者,而不是敌人,因为他明确指出必须为主观自由留有空间。
我们个体选择权力的问题在于,我们可能会错误地选择(PR §140 Remark)。在回顾我们在道德中与他人的分离时,他说我们可能打算做好事,但我们的唯一指导是我们对善的个人概念(PR §140 Addition)。一个更具实质性的指导在于,反思我们在伦理生活中与他人具体行动。
否则,纯粹的内在抽象带来的危险是,道德是一种“没有内容的抽象普遍性”(PR §135)。因此,对于黑格尔来说,任何形式的道德哲学本质上都是空洞的。
或许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没有比黑格尔对康德的所谓“空洞指控”引起更多争议的领域了:康德被指责仅仅提供了一个空洞的“本分为本分而本分”的公式,我们的任务是避免违背一个设定的公式(PR §135,参见 Hoy 1989,Freyenhagen 2012,Stern 2012)。黑格尔的批评集中在康德的普遍法则公式上,该公式规定我们应“只按照这样的准则行事,即你可以同时希望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康德 1997,4:421)。毫无疑问,康德确实为黑格尔提供了一些批评的武器。例如,康德说“对于道德,我所需要的只是自由不会自相矛盾,因此至少可以被思考;我不需要对其有任何进一步的洞察”(康德 1996,B xxix)。乍一看,康德的道德伦理似乎只是关于遵循一个公式,没有更多的内容。
当然,正如康德的辩护者正确指出的那样,黑格尔的批评是不公平的,也没有击中要害(Wood 1989)。事实上,康德有意提供他公式的多个版本,以帮助我们将对道德的考虑从纯粹的理性主义锻炼中转移出来,并使之“更接近感觉”(注 15)。我们的人类学对康德很重要,他并不认为我们在道德上的生活仅仅是没有矛盾地生活。
我们应该记住,黑格尔的空洞指控可能针对道德哲学。这是因为黑格尔已经重新定义道德为一个纯粹的假设的坐椅练习,本身是“没有内容的”(PR §135)。当然,这并不是黑格尔批评对象对道德的理解方式 - 在某种程度上,黑格尔正在利用他对道德的重新定义来批判其他人对同一术语的不同定义的理解。
一个更合适的比较可能是将康德的原则方法与黑格尔关于宗教与国家关系的评论联系起来(PR §270 Remark)。黑格尔声称,宗教观点可以帮助个体获得道德原则,并帮助我们过上更有道德的生活(PR §270 Addition)。在 PR 中这种公式化的思维,以帮助引导个体走向道德、守法行为,也许更接近康德所从事的道德项目,其中存在比在黑格尔的《道德批判》中更清晰的共同点(Brooks 2013)。
正如明显的那样,道德在个体抽象方面只能取得有限的进展。所需的是进行过渡,将包含我们所有人的抽象权利的普遍性与道德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提供基础,我们在道德中内外兼顾权利的发展。这座桥梁通往在理解权利中找到的具体个体性 - 不是在抽象中 - 而是现在在世界及其制度中。
6. 伦理生活
黑格尔对“伦理生活”[Sittlichkeit] 的概念在他的政治和法律思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黑格尔将早期在《抽象权利》(如契约、财产和惩罚)和《道德》中考虑的其他概念带入其中,重新理解它们,但现在是在它们的社会——更“具体”的背景下。以下讨论保留了抽象的特征,因为黑格尔讨论了他那个时代存在的制度——如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但是以旨在揭示实际中的理性(以及理性中的实际)的方式进行(参见 Stern 2006)。例如,从他对惩罚讨论中构成错误的核心观念重新出现,但对它们在社会背景中的地位有了更深入和进化的理解,从而使他的观点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复杂性——这意味着揭示黑格尔认为我们可以在世界中辨识到的内在理性的特征和复杂性。
伦理生活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基于迄今对抽象权利和道德性质的分析,但每个部分又在另一个部分之后发展。这种排序不是按时间顺序进行的,而是辩证的。我们加入家庭后并不是市民社会或国家的成员,而是前者的概念是后者的进一步发展,如下文所述。
7. 家庭
黑格尔开始讨论权利首次体现在家庭领域中的出现。正如我们所预料的,黑格尔再次以不同寻常的方式使用通用术语。
在抽象权利中,独立的抽象个体通过承认财产所有权相互认可而联系在一起。在伦理生活中,家庭是一个领域,具体个体在彼此之间的爱的羁绊中聚集在一起(PR §158)。这种联系并非纯粹是任意的,就像动物只寻求满足自己的需求然后寻找另一个一样。对于黑格尔来说,家庭是一种至少在原则上旨在实现他所称之为“婚姻”的永久性的联系(PR §161)。
这些婚姻并非以合同条款定义,而是伦理的。合同是不同方可以根据相互同意进入或退出的协议。任何共同承诺或团结都具有暂时性质。这比我们在抽象权利中看到的相互认可要好一点。
然而,在婚姻中,形成了一种更加实质性的统一,这是一种与大多数合同不同的永久联系。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禁止离婚。婚姻的终止被视为一种不幸的可能性,源自于婚姻基于我们的感情(如爱情),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稳定(PR §163 附录)。
虽然允许离婚,但包办婚姻是不被允许的(PR §162)。这是因为婚姻是我们自由的进一步发展 - 它需要我们有能力选择一位生活伴侣。这样,婚姻是我们相互承认的进步,从我们同意拥有某物的合同到我们选择与另一个人长期创建统一。
对于黑格尔来说,家庭通过生育子女实现统一(PR §173 附录)。在这个意义上,他明确支持传统家庭模式(参见哈尔丹 2006 年)。然而,这是基于非常非传统的理由。指导黑格尔思想的是他的逻辑,将对立面融合在一起,产生一些新的、更高的概念(PR §165)。同样,黑格尔认为男人和女人体现了不同的特征,他们的性联合能够生育子女,有点类似于普遍和特殊产生具体个体(PR §165)。
这些观点已经受到了女权主义者和其他人的广泛批评(Halper 2001,Knowles 2002,Ravven 1988,Stone 2002)。一个常见的论点是,黑格尔对家庭的辩护是对他有争议的辩证法基础上男性优于女性的辩护。只有男性有机会在家庭外参与公民社会并充分参与国家事务。这些批评者声称,这样的特权不应该仅仅为男性保留,有许多往往是显而易见的原因。人们还认为,他关于婚姻本质的广泛观点,即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永久联系,也可以被非传统家庭实现。值得指出的是,黑格尔对家庭的讨论是理想化的。黑格尔在婚外生了一个孩子,他在一生中一直支持着这个孩子。他认为自己揭示了权利的完全发展,无论它带领我们去哪里,以及它要求我们或我们的机构的方式可能与我们发现它们的方式不同。
8. 公民社会
黑格尔的公民社会主要是工作场所,以及他所设立的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地方(见第 5 节)。而家庭理想上是一个自然法则的统一关系,这让位于系统内个体的追求(PR §182)。家庭是一个“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领域。在公民社会中,所有人的需求得到满足,我在一个接受自然分工的亲市场经济愿景中做出我的特定贡献(PR §189,198)。
黑格尔将工作世界视为远离家乡的家,或者“第二个家庭”(PR §252)。与家庭的爱不同,通过个人与公司的联系培养了一种兄弟般的爱,这种联系是通过所有人从事的贸易种类而形成的,这种贸易种类教育并支持其成员。
有趣的是,黑格尔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关系是自由个体获取社会身份(包括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通过经济活动和与他人在非家庭但非政治方式下建立的各种相互联系来发展自我意识。
一个关键问题是贫困问题。如果拥有财产对于我正确感和满足需求的发展至关重要,那么资本主义经济体制(黑格尔接受)至少会使一些人贫困,这引发了一个严重问题,即黑格尔的理想社会和政治哲学是否适合所有公民。
贫困问题不仅仅是对物质需求的关注。黑格尔将贫困者描述为“乌合之众”,称“贫困本身并不会使人变成乌合之众;只有与贫困相关的性情,即对富人、对社会、对政府等的内在反抗,才会造就乌合之众”(PR §244,附录)。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乌合之众对于自己的异化有一种信念,这种信念在贫困者中更容易找到,但并非仅限于他们。贫困意味着被异化,将自己的状态视为一个独立的、不友好的他者(Brooks 2020)。虽然黑格尔坚信通过劳动,我们可以发展自由,使自己能够与社会和政治工作和解,但他并没有提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方法,除非改变经济体制(Plant 1972)。
9. 法律
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之一涉及法律和司法管理。黑格尔的法律理论一直很难界定。这可能部分是因为黑格尔以不同寻常的方式使用普通术语。
黑格尔明确接受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紧密联系,暗示他支持某种自然法。像其他自然法律学者一样,黑格尔声称“法律内容可能与本身正确的内容不同”(PR §212)。某事可能是合法的但不公正 - 而通过这种更高标准的公正来评估规定法律是自然法律学中的一个共同特征。
但不同的是,传统上,自然法学家在评估法律之前已经发展了他们对道德公正标准的理解。例如,道德标准首先会被制定出来,然后再被应用。这导致一些自然法学的批评者声称,这种方法使用超法标准和推理来评估法律,实际上是在从事道德哲学而不是法律思维。
黑格尔的观点是独特的(Brudner 2017)。他接受了实证主义观点,即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必须以法律本身为中心,而不是考虑超法律因素。他说“法律是认识正确或更确切地说是合法的源泉”(PR §212 Remark)。因此,我们首先从仔细审视眼前的法律开始 - 无论它是什么 - 而不是事先单独制定某些规范标准。对于黑格尔来说,我们不是从法律中单独理解这一标准,而是在其中内在地理解它。
他说:“法律的范围应该一方面是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整体,但另一方面,不断需要新的法律规定” (PR §216). 黑格尔声称法律渴望成为一个完整的整体,当我们发现空白或不一致时,我们的任务是找出如何在法律作为一个独立整体中解决这些问题,这种语言类似于罗纳德·德沃金(1977)一百年后对法律原则的运用。因此,黑格尔寻求法律中可以用来不断改革我们的法律体系以实现其渴望成为的完整整体的伦理原则。这种“自然法内在主义”从法律内部而非外部辨别其原则(布鲁克斯 2017b)。
法律的发展关键不仅仅是专业人士的项目。黑格尔强烈主张陪审团制度的权利(PR §228 Remark)。他的论点是,没有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就无法保证公民有合理的机会理解指控、证据和结果,尤其是在被判有罪和受罚的情况下。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技术语言,有可能成为专业阶层的专有财产。法律公开性和与公众对权利的看法的联系的最好保证是确保陪审团相信-如果他们能理解审判并形成看法,那么黑格尔认为可以合理地期望被审判的被告也能够理解。
这是黑格尔重新审视惩罚的理由的地方。我们现在考虑犯罪和惩罚不是抽象的,而是它们的具体现实。黑格尔开始指出,犯罪的“外在存在”及其影响可能不会改变犯罪在概念上的本质,但确实会影响我们的反应方式。这表明,同一种犯罪可能会根据情况的不同而受到更严厉或更宽容的惩罚,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这种观点与大多数报复主义者截然相反,后者认为惩罚只应与犯罪者对其犯罪的道义责任相对应。
黑格尔明确指出,犯罪对“公民社会的危险是其重要性的决定”,情况影响我们确定是否惩罚、如何惩罚以及可能采取何种形式。他指出,“刑法因此首先是其时代和当前公民社会状况的产物”(PR §218 Remark)。他补充说,“惩罚本身并不是不公正的,而是与其时代的条件成比例的”(PR §218 Addition)。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犯下的同一犯罪会受到不同的惩罚。例如,在内战期间犯下的犯罪对公民社会构成的威胁大于和平时期犯下的犯罪,因此前者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犯罪者或其责任并无差别。虽然应得性很重要,但并非唯一的因素。
这些评论清楚地展示了一种非报复主义的观点。这与他的《逻辑学科学》(SL)中的一段话相一致,黑格尔声称这段文本是《法哲学原理》的基础。
惩罚,例如,有各种决定:它是报复的,也是威慑的例子,是法律用来威慑的威胁,同时也使罪犯醒悟并改造他。每个不同的决定都被认为是惩罚的基础,因为每个都是一个基本的决定,因此其他的决定相对于它而言被确定为仅仅是偶然的。但被视为基础的那个仍然不是整个惩罚本身(SL,第 465 页)
黑格尔在这里的论点更清晰。应得性是惩罚的基础:只有应得的人才有资格受到惩罚。但它并不垄断惩罚的数量或形式。这一观点与黑格尔在 PR 中的评论一致,根据情况,惩罚的外在存在可能会有所不同。发现黑格尔会寻求将报复、威慑和康复结合在一种新的形式中并不奇怪——以不寻常的方式采用常见概念。这并没有被他最早的英国解释者忽视,因为英国唯心主义者如格林、布拉德利等人对惩罚持有类似的三位一体观点,并拒绝传统的报复主义解释(布鲁克斯 2003 年,2011 年)。这种观点被称为“惩罚的统一理论”(布鲁克斯 2017a)。
10. 国家
黑格尔的“伦理生活”最后一部分是国家。基于家庭中的感情,然后在市民社会中基于需求的满足,这种对他人的爱被转化为对共同体的爱,体现为现代国家(见 PR §268)。此外,对需求满足的个人追求导致了国家的发展。
对于黑格尔来说,只有在国家中,家庭才能发展成为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在这里获得更大的“现实性”(PR §256-57)。国家是我们实现“具体自由”的地方,因为我们将自己构想为完整的社会和政治现实(PR §260)。只有在这里,个体才被同时构想为家庭的一员,作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以及作为国家的公民。虽然我们的自由在这里得到最具体的实现,但个体自由并不是问题——我们的个体自由在法律中得到他人的相互承认时具有最大的现实性。黑格尔反思道:“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是其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的,因为如果他们的福祉不足,如果他们的主观目标没有得到满足,如果他们没有发现国家本身是实现这种满足的手段,那么国家本身就站在不稳固的基础上”(PR §265 附录)。黑格尔的国家是一个个体和个性应该茁壮成长的共同体。
黑格尔对国家构成的观念是有争议的。他试图在一个新的代议制君主立宪政府下统一三种传统政府模式 - 贵族政府、民主政府和君主政府(Deranty 2001)。黑格尔提议设立一个由农业阶级的自然贵族组成的贵族议会和另一个由不同行业代表组成的代表议会。黑格尔认为,基于地理位置代表一个地区是随意的且缺乏实质。他声称通过代表人们的工作来形成更强的伦理关系。
黑格尔的国家由一位世袭君主领导(§273 Remark, Brudner 1981, Redding 1994)。他认为国家需要有人作为个人来为个体国家提供统一,有人来宣布国家确认一项法律为其法律或与外国签订条约。选举产生的君主或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令人反感的,因为这样的人会代表支持者的利益。这将为君主真正代表国家发声造成障碍 - 因此君主应该超越这种党派之争。世袭君主将为有一个能代表所有人并提供所需统一的国家元首提供一定基础。
尽管几乎没有评论家被说服黑格尔对君主立宪的辩护,正统观点是君主是一个橡皮图章(Yack 1980)。黑格尔评论道:“在一个完全组织完备的国家中...君主所需的只是有人说‘是’并在‘i’上打个点;因为最高职位应该是这样的,其占有者的特定性质并不重要”(PR §280 Addition)。有人将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了比较,在那里法律需要女王陛下的同意,但当议会要求时,这是自动完成的(例如 Findlay 1958)。
实际权力掌握在王位背后,由受过教育的政府内阁(Ministerium)掌握,通常被称为官僚机构。这些是向君主提议新法律的顾问,通过负责的内阁大臣。这些大臣,而不是君主,对立法机构负责,其角色是考虑提议并要么实施要么拒绝它们。
有理由对这一描述表示怀疑(Brooks 2007)。君主不能任意行事。在“受到他接收的建议的具体内容的约束”下,他必须能够辨别这一内容(PR §279 Addition)。黑格尔批评了英国内战后的君主立宪制,指出“自 1692 年以来,从未发生过国王否决议会法令的情况”,导致他“实际上变得无足轻重”,他应更积极地参与国家事务 - 并且,据推测,是否支持拟议的立法或建议将其提交给立法机构以获得批准(LNR §133 Remark ) 。虽然向他提供建议的大臣应该具有粗略的平等性,不管谁担任哪个角色都没有太大差异,但君主完全自由地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意任用和解雇任何人。此外,是由向他提供建议的相关大臣与他达成条约并决定所有战争和和平事务(PR §329)。鉴于君主无法被免职,这使他在外交事务上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引发了关于他到底有多么无权,如果有的话,的问题。
11. 战争与国际关系
国家在其内部组织方面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如上文所讨论的,但它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进一步确定自己(PR §259)。PR 的这部分是最不完善和详细的。
黑格尔接受了一种广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观,其中主要的行动者是各个优先考虑追求其个体福祉的国家(PR §336,Smith 1983)。国家之间像个体一样在无政府状态的全球空间中相互作用。在没有任何全球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国家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他说“必须将战争视为必要的,因为独立的民族彼此并存”(LNR §160 Remark)。这并不是对战争的辩护或美化,而是承认国家处于自然状态,战争偶尔是不可避免的(见 LNR §162 Remark)。国家应该致力于使其他国家“与之和平共处”,“战争是应该结束的事物”(PR §338)。
但事实也是,黑格尔认为战争测试国家相对健康状况,那些组织最为理性的国家应该战胜道德结构较差的国家。结合他对康德提出的永久和平建议的拒绝,一些人质疑战争在他的哲学中是否起着积极且令人不安的作用(Avineri 1961,Black 1973,Shelton 2000,Walt 1989)。黑格尔还评论说“现代战争因此以一种人道主义的方式进行,所有人并不怀着仇恨对抗彼此”,这可能给人一种印象,即现代战争在道德质量上比过去的战争更好 - 而事实似乎相反(PR §338 Addition)。
在国际领域中,相对权利和错误的唯一裁判是“世界历史作为世界裁判的法庭”(PR §340)。然后,PR 过渡到他体系的下一部分,开始讲述历史哲学,这部分假定了其前面的所有部分,尤其是 PR 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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