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性问题 nonidentity problem (M. A. Roberts)

首次发表于 2009 年 7 月 21 日;实质修订于 2019 年 4 月 2 日

非同一性问题引发了关于我们认为自己在对待那些由我们的行为引起既存在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的人时所拥有的义务的问题。也就是说,这些人的存在是不可避免地有缺陷的,那么对于将这些人带入有缺陷的存在,代理人的唯一选择要么是根本不将任何人带入存在,要么是将一个不同的人——一个非同一但处境更好的人——代替这个人带入存在。如果这个存在是值得拥有的,并且没有其他人的利益受到影响,那么道德在什么基础上坚持认为将这个人带入有缺陷的存在的选择是道德上错误的是不清楚的。然而与此同时——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在某些情况下,这样的选择显然是道德上错误的。非同一性问题是解决这个明显悖论的问题。

问题引发了一个问题,即一个行动者所带来的(通常是显著的)好处是否能够抵消一个行动者所带来的(通常是有限的)不利之处,以及这种不可避免的有缺陷的存在是否使我们的引发存在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可允许的。如果不是这样的话 - 如果我们认为尽管存在带来了好处,但义务仍未得到满足 - 那么这个故事的道德是什么,道德义务是否超越了为人们创造更好的事物?换句话说,如果我们同意,我们有义务创造额外的好处,那么为每个现有和未来的人创造额外的好处是否足够?或者非同一性问题是否表明我们的义务也扩展到为可能的人创造额外的好处 - 或者更一般地说,为宇宙创造额外的好处?当我们询问如何评估引发存在的行为的道德可允许性时 - 也许,作为一个先决条件,如何确定一个结果,或者可能的未来或世界,是否在综合考虑下比另一个世界更好 - 我们发现,我们对道德的本质和结构的一些最深入的直觉被置于怀疑之中。


1. 问题

在非同一性问题中,涉及到三种直觉。(1)第一种是人类影响或基于人类的直觉本身。根据这种直觉,只有当某个行为对某个现有或未来的人造成了恶化或伤害时,这个行为才是错误的。换句话说,对于每个现有或未来的人来说,最大化福祉的行为是不会错的。正如帕菲特所说:“坏”行为必须对某人来说是“坏的”(Parfit 1987, 363)。

(2) 第二个直觉是,一种行为使一个人获得了一种存在,虽然有缺陷,但在没有这种行为的情况下,这个人根本就不存在,这种行为不会对这个人造成更糟糕的影响,也不会伤害这个人,也不是对这个人“不利”。换句话说,赋予那种不可避免有缺陷但并不如此严重以至于不值得拥有的存在,并不会对那个存在的人造成更糟糕的影响,也不会伤害这个人,也不是对这个人“不利”。

(3) 第三个直觉是,非同一性案例本身似乎清楚地表明:在各种非同一性案例中,受审查的诱导存在的行为实际上是错误的。

当我们的问题是一个给定的世界是否在所有方面都比另一个世界在道德上更糟糕时,类似的直觉也会发生冲突。

自从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詹姆斯·伍德沃德(James Woodward)和格雷戈里·卡夫卡(Gregory Kavka)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的工作中,非同一性问题变得广为人知,大多数哲学家都接受了它至少显示了上述直觉中的一个是错误的。在这里,最常被认定为罪魁祸首的是直觉(1),即以人为本的直觉。但如果那个直觉是错误的,那么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即道德是否应该被理解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非个人的结构。道德法则是否规定,即使代理人在某些情况下做错了事,但他们同时成功地最大化了每个现存或将来存在的人的福祉?

如果我们肯定回答这个问题,那么我们当然必须接受解释那些对任何人都没有造成更糟糕后果的行为如何可能是错误的挑战。古典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可以轻松地应对这个挑战。他们很快就会同意人本主义直觉是错误的,并且确实可以提出这个事实来支持他们的立场,即道德法则是非个人的,聚合相关世界中特定人口的福祉水平是确定行为是否可允许或一个世界是否比另一个更好的正确方法。一些非后果主义者也可能乐意接受人本主义直觉是错误的结果。他们可能认为这个结果支持他们的立场,即错误行为必须基于有关行为者的性格、动机或意图的事实,而不是基于被审查行为产生的后果对任何特定个人造成的影响。仍然有其他非个人主义者,比如哲学家,他们拒绝古典功利主义(也许是因为它导致了令人厌恶的结论;请参阅关于令人厌恶的结论的条目),但仍然被这样一个观念所迫使,即行为(而不是行为者)应该根据其后果来评估,他们面临着一个更严峻的挑战。他们必须在后果主义框架内确定一个“X 理论”(Parfit 1987, 378),该理论解释了后果主义框架内的错误行为,但不适用古典功利主义的原则,也不适用我们认为我们拥有的任何预先分析的感觉,即被审查的选择对那些被错误选择所造成的痛苦的人们使情况变得更糟糕、伤害了他们或未最大化他们的福祉。

在理解非同一性问题的广泛性之前,很难意识到它的重要性。这不仅仅涉及与生育有关的近在眼前的选择,例如选择与某个人而不是另一个人生育孩子,似乎容易受到非同一性分析的影响。对于那些狭窄范围的情况,直觉(1)和(2)的辩解似乎是完全正确的,而对直觉(3)的拒绝至少是合理的。因此:我的父母选择彼此生育孩子而不是与其他伴侣生育(假设)会带来更好的基因贡献,这样做是否是错误的?我们可能认为不是。即使我比我的父母本可以与其他伴侣生育的替代子女更矮、更弱、更聪明或更健康,我的存在仍然是值得的。此外,他们或其他人在现有的医学和基因技术的前提下,无法使我获得更好的存在。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直观的、以人为基础的道德理论指示没有犯错,这个结果对我们来说可能是合理的。换句话说,这个案例可能不会被我们视为对以人为基础的直觉本身的令人信服的反例。

当我们意识到宽恕的暗示不仅适用于与生育选择有关的近距离案例,而且适用于我们未来导向选择的一个令人不安的大部分领域 - 包括那些表面上似乎与是否将某个人带入存在而不是另一个人无关的选择 - 我们开始意识到非同一性问题的重要性。在其中至少一些案例中,我们(可能)会发现直觉(3)本身令人信服;我们(可能)会被说服 - 正如我们将看到的 - 在审查中的选择显然是错误的。然后,我们似乎被迫放弃直觉(1)或(2)之一。如果我们放弃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那么我们的挑战就是解释为什么尽管同样的选择对每个现有和未来的人都是有益的 - 甚至是最大化的 - 但该选择却是错误的事实。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的挑战就是解释为什么一个选择对于某个特定的人来说会使事情变得更糟,或者对其造成伤害,或者以某种方式对其不利,尽管它对该人来说是最大化的。

2. 非同一性案例

正如刚才提到的,许多最有说服力的非同一性案例表明,一些不良行为对于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人都没有坏处,这些行为似乎与是否将某个人带入存在而不是另一个人无关。也就是说,它们涉及到没有特定人似乎“欠”他或她“非常存在”的行为。

普通的行为可能具有这样一种引发存在的本质——它们所带来的那些存在缺陷的人,实际上,确实无法在没有这些行为的情况下存在,这与格雷戈里·卡夫卡所描述的存在的“不稳定性”现象有关(卡夫卡 1982 年,93 页)。我们知道,每个出现的人的身份——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特定的人代替任何一个非同一性的不同的人出现——取决于许多因素,其中之一就是这个人的遗传父母是谁。正如帕菲特所观察到的,那个想知道如果她的“父母嫁给了其他人”她会成为谁的女人“忽略了答案”,那就是“没有人”(帕菲特 1987 年,351 页)。但决定一个人后代的身份不仅仅取决于与谁生育。帕菲特还描述了“受孕的时间和方式”。当受孕的行为被提前或推迟几个月甚至几个瞬间,或者受孕的方式本身发生改变(例如通过体外受精而不是性交),很可能的结果将是完全不同的孩子的受孕。毕竟,受孕的时间或方式的任何差异很可能会使数亿个不同的精子细胞中的一个(数亿个!)接近卵子,甚至导致一个不同的卵子被受精。在大多数情况下,精子和卵子的区别似乎足以确保受孕一个不同的孩子(帕菲特 1987 年,351-55 页;2011 年第 2 卷,217-231 页)。此外,受孕的确切时间和方式本身对之前发生的任何复杂行为和事件的变化非常敏感。人类历史上所做的大部分事情,如果以不同的方式做,肯定会取消大量人的受孕。 "[H] ow many of us could truly claim, 'Even if railways and motor cars had never been invented, I would still have been born'?" (Parfit 1987, 361).

考虑一下,假设在一个可能的世界 w 中,有一个行为 A,对于一个或多个尚未存在于 w 中的人来说,该行为会导致他们在 w 中的福祉水平较低但是积极的。假设福祉水平之所以较低,是因为行为 A 在 w 中导致这些人忍受痛苦、苦难、疾病、剥夺或限制。假设这些低福祉水平无法被证明是合理的(例如,它们可以拯救许多现有人免于更低的福祉水平),我们因此相信行为 A 是错误的。Kavka 的存在的不稳定性观点告诉我们,在许多这样的情况下,那些忍受低福祉水平的未来人 - 称之为“A-people” - 也“归功于”行为 A 的存在。也许在选择之前的时间,存在着一种替代行为 B。也许 B 在某种意义上比 A 更温和,因为如果 B 代替 A 执行,无论未来的人们可能存在与否,都会产生更高的福祉水平。问题在于,在许多情况下 - 只需要一个情况来产生相关的问题,即反对基于个人直觉的反例 - 如果将 B 代替 A 执行,也会改变(或很可能会改变)在 w 中发生的概念的时间和方式。这意味着行为 B 不会让 A-people 的情况变得更好,而是会导致 A-people - 每一个人 - 很可能根本不存在。换句话说,如果这些特定的人要存在,A 对 A-people 施加的痛苦、苦难等是不可避免的。对于任何其他看似更温和的行为也是如此。 假设 A 族群并不如此悲惨,以至于从未存在比他们在现实中的存在更好,我们现在发现很难看出 A 在任何“道德相关方式”上伤害了 A 族群,或使事情变得更糟,或对他们不利(Parfit 1987,361-63,374)。

2.1 耗尽

存在的不稳定性现象在 Parfit 的耗尽案例中得到了很好的说明。假设作为一个社群的代理人选择耗尽而不是保护某些资源。对于现在存在或将在未来两个世纪内出现的人来说,这种选择的后果将比保护的替代方案“稍微”好一些(Parfit 1987,362;另请参阅 Parfit 2011(卷 2),218)。然而,在此之后的许多世纪里,生活质量将大大降低。“生活质量的大幅降低必须提供一些道德理由,不选择耗尽”(Parfit 1987,363)。当然,代理人应该选择某种形式的保护而不是耗尽。但请注意,与此同时,耗尽似乎没有伤害任何人。根据假设,遥远的未来人将因耗尽而受苦,但同样真实的是,对于每个这样的人来说,保护的选择(很可能)会改变相关概念的时间和方式。这种变化反过来会改变被构思的人的身份和最终存在的人的身份。因此,人们在耗尽选择下所遭受的任何痛苦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这些人有望存在的话。在此假设(始终如此)存在是值得的,我们似乎被迫得出结论:耗尽并不伤害,或使事情变得更糟,也不对在耗尽选择下存在或将存在的任何人“不利”(Parfit 1987,363)。至少:耗尽不会伤害,或使事情变得更糟,也不会对在耗尽选择下存在或将存在的任何人“不利”。

风险政策的例子,也来自帕菲特,具有类似的结构(帕菲特 1987 年,371-72 页)。气候变化的例子也是如此。帕菲特 2017 年,第 122-123 页。另见布鲁姆 1992 年。

2.2 奴隶儿童问题

我们在卡夫卡的奴隶儿童案例中看到了同样类型的论证,但在一个更局部和更本地的层面上。一对夫妇以 5 万美元的代价与一个富有的人签订了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根据这份合同,这对夫妇将怀孕并生下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将在出生时转交给富有的人作为奴隶(卡夫卡,1982 年,100 页)。这个孩子是根据合同受孕和出生的,并且作为奴隶,在各种方面受苦。我们认为这对夫妇所做的是“令人震惊的”(卡夫卡,1982 年,101 页)。我们认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对夫妇的选择对奴隶儿童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但是后一种观点是否正确呢?这对夫妇的选择是否真的让事情对奴隶儿童变得更糟,或者伤害了他们?这对夫妇还能做些什么,以使那个特定的孩子的处境变得更好吗?这对夫妇当然有其他选择。他们本可以不签订合同,也不采取措施生育孩子,他们也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仍然采取措施生育孩子。当然,前一种选择对奴隶儿童来说并不更好。(我们仍然假设存在本身是值得的。)但后一种选择也不是更好的。因为,如果这对夫妇生育了一个孩子,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那么受孕的时间和条件就(很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对夫妇可能会生育出一个与奴隶儿童不同的、非同一性的孩子(卡夫卡,1982 年,100 页注 15)。换句话说,奴隶儿童没有比他或她实际上作为奴隶所得到的更好的选择。一旦我们意识到这个事实,就很难看出这对夫妇所做的如何伤害了孩子,或者使事情变得更糟,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孩子“不利”。卡夫卡的“快乐药丸”案例与奴隶儿童案例相似(卡夫卡,1982 年,98 页)。

2.3 14 岁的女孩

Parfit 的另一个经典案例集中在一个简单的事实上,即一个年轻女孩在能够怀孕后不久将产生的卵细胞与十年或更长时间后她将产生的卵细胞不同。“这个女孩选择要孩子”(Parfit 1987, 358)。我们认为女孩最好“等待几年”再要孩子,并且除非有特殊情况,女孩实际上所做的是错误的(Parfit 1987, 358)。我们还认为她的选择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给女孩所生的孩子带来了“不好的起点”(Parfit 1987, 358)。然而,仔细观察后,我们发现如果女孩等到年纪大一些再要孩子,那个特定的孩子根本就不可能存在。鉴于这个孩子的生活是值得的-也就是说,对这个孩子来说,他或她从未存在过可能并不是更好的选择-似乎这个孩子并没有因为女孩的所作所为而受到伤害或变得更糟,也没有任何合理的依据来支持女孩的行为对孩子来说是“不好的”。

自从 Parfit 首次描述了这个 14 岁女孩的案例以来,生殖技术已经取得了进展。现在,冷冻配子或新形成的人类胚胎的选择意味着至少在理论上,这个 14 岁的女孩确实可以在多年后产生同一个孩子-或者至少是来自同一个配子的孩子。即便如此,情况的概率仍需要考虑在内。改变受孕方式-即从性交变为体外受精-几乎肯定意味着一个非同一性的(如果更好的)孩子将代替原本应该受孕的那个孩子。

2.4 错误的生命

在任何情况下,新技术的世界并非所有事物都是可能的。例如,考虑一下所谓的错误生命的过失索赔。该索赔是指医务人员要么(1)未能适当地告知夫妇们生育患有严重遗传或染色体异常的孩子的风险,以及可以减少这种风险的技术的可用性,要么(2)未能有效地实施这些技术。涉及的异常包括唐氏综合症、亨廷顿病和遗传性聋,相关技术包括孕前基因检测、体外受精后的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和羊水穿刺,现在可以在怀孕第 14 周进行。这些技术还没有达到足够先进的程度,以至于它们的正确使用可以治愈潜在的缺陷。但是,它们的使用将使夫妇们能够要么不生育孩子,要么生育一个非同一性的、(可以说)更好的孩子。与此同时,几乎在所有这类情况下,患有缺陷的孩子的生活将是(或者至少可以使其成为)明确值得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过失行为或疏忽行为,即使是使孩子得以存在的行为或疏忽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或者使事情变得更糟,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孩子来说是“不好的”。

在法律中,错误生命问题引发的问题是,一个未能传达基因测试的可行性的妇科医生或产科医生,或者生成虚假安慰性测试结果的实验室,是否可以在疏忽索赔下对受损儿童承担责任。在没有疏忽行为或遗漏的情况下,这个特定的孩子根本就不会存在。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孩子的生活是明确值得的。因此,我们似乎被迫说,疏忽行为并没有伤害到孩子。伤害-以直观、比较、更糟糕的意义而言-是疏忽索赔的任何要素,因此,孩子对医生或实验室的诉讼应该被驳回为法律无效。然而,我们可能认为侵权法制度应被解释为激励医务人员努力确保他们的努力帮助产生的孩子没有缺陷。我们也可能认为,父母对同样的医务人员提出的因照顾受损儿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索赔-称为错误出生索赔-不是足够的激励-特别是考虑到在孩子出生后不久就会截断父母索赔的诉讼时效。因此,从法律上讲,我们面临着一个两难选择的情况-一种情况,即疏忽法应被理解为坚持医务人员在咨询和进行基因测试方面要保持警惕,但由于非同一性问题的逻辑,这些同样的医务人员有能力事先了解到他们的任何疏忽都不能伤害到他们最有可能的受害者。

Parfit 的“两个医疗计划”案例 - 更准确地说,这个计划鼓励那些患有一种“无法治疗,但总是在两个月内消失”的妇女推迟怀孕 - 在结构上与错误生命案例相似(Parfit 1987,367-368; 另见 Parfit 2011 卷 2,221-222 和 Parfit 2017,121)。在这两种情况下,存在是值得拥有的,而且在这两种情况下,损伤不是那种代理人可以根据现有技术治愈或改善的事物。

2.5 历史不公正

非同一性问题引发了一个问题,即历史不公正是否可以说对今天存在的人造成伤害或使情况变得更糟(Sher 2005; Herstein 2008; Cohen 2009; Smilansky 2013)。根据非同一性问题,历史不公正 - 包括美国奴隶制和大屠杀等 - 导致了许多人的存在,这些人也因此在各种方式上遭受了痛苦。因此,根据非同一性问题,那些在事件发生之后很久才受孕的人根本不是那些事件的受害者,而是他们的受益者。 “一个人如何能因为一个是她存在的条件的错误而要求赔偿?”(Cohen 2009,81)如果我们认为从现有和未来的人中拿走资金,以便将这些资金作为对历史不公正的赔偿支付给其他现有或未来的人,只有在这些其他人真正是受害者 - 真正受到伤害或损害或变得更糟 - 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那么我们似乎被迫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这种拿走本身是不能被证明合理的。(另请参阅关于代际正义的条目。)

3. 非同一性问题的提出解决方案

3.1 看似错误的行为并不是错误的;“咬紧牙关”

一些哲学家已经理解了非同一性分析的辩解含义 - 具体而言是直觉(1)和(2)的应用 - 从而形成了一个非常好的论证基础,支持一个有趣的结论:我们应该接受直觉(3)是错误的,而受到审查的行为实际上并不道德上的错误。

与以前一样,论证的假设是所考虑的存在是值得拥有的。然而,我们应该明白,至少在理论上,某种特定的存在可能不值得拥有:一个孩子将被带到这个世界上,他的生活是如此痛苦(例如由于遗传缺陷),以至于我们想说,将这个孩子带到这个世界上本身就是错误的,并且使事情变得更糟。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哲学家坚持直觉(3),而其他人则不这样认为。大卫·海德(David Heyd)因此认为,受到审查的行为并没有错。根据海德的观点,对比一个人在他存在的世界上所拥有的幸福水平和在他从未存在的世界上所拥有的幸福水平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被迫(根据直觉(1)和(2))得出结论,没有犯下错误(Heyd,2009; Heyd 1992, 30–33)。然而,那些认为这种比较可以合理进行的哲学家,即接受存在可比性的观点,可以自由地将他们的“咬紧牙关”结论限制在存在是值得拥有的情况下。因此,大卫·布宁(David Boonin)至少在存在可比性问题上持中立态度。也就是说,他不排斥我们可以将那些“生活比没有生活更糟糕”的情况孤立出来(Boonin 2008, 130 和 135; Boonin 2014; 另见 Bayne 2010)。此外,布宁暗示地将他自己的“咬紧牙关”策略限制在生活是值得的情况下。只有在这些情况下,他才强调受到审查的行为在道德上并没有错。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布宁认为我们可以得出比海德更强的结论。因此,海德愿意说,受审查的行为在道德上并不是错误的,但并不表示这些行为在道德上是可容许的。海德的观点是,我们无法评估它们 - 它们属于基因伦理学而不是直接伦理学的范畴。相反,布宁认为我们可以评估它们。而且,鉴于我们处于一个值得拥有的存在的情况下,他认为我们可以将它们评估为在道德上是可容许的(布宁 2008 年,146-149; 布宁 2014 年)。

关于海德的方法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至少海德的一些语言表明,他接受了某个原则,确实暗示了直觉(2),但也远远超出了那个直觉。根据这个原则,在不仅仅是在存在有缺陷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如果人要存在,而且在那个强烈的意义上,人的存在“取决于”受审查的行为的执行,那么“没有伤害”的结果是正确的,而且在只要代理人仅仅保留是否使那个人存在的“控制”权的情况下,也是正确的(海德 1992 年,105 和一般地,99-106; 海德 2009 年,15-17)。根据这个原则,即使夫妇有将同一个孩子带到更好的存在的选择 - 即使存在并非不可避免地有缺陷 - 如果夫妇也有不使孩子存在的选择,受审查的行为也不能对孩子造成伤害或使情况变得更糟。这里的想法是,在我们实际产生他们之前,“我们可能决定不使他们成为任何一种道德地位的对象” - 这种情况下,即使他们实际上正在进入存在的过程中,相对于受审查的行为,他们“没有任何一种道德地位,甚至没有弱的地位”(海德 1992 年,99)。

毫不奇怪,即使在 Boonin 的较不极端的版本中,"咬紧牙关" 的策略也遭到了相当大的抵抗。例如,参见 Parfit 2017 年,第 126-129 页。如果被迫在基于个人的直觉和具体的道德判断之间做出选择,即在耗竭案例或奴隶儿童案例中,我们很可能会选择具体的道德判断。除其他事项外,我们的未来导向行为应该在影响受孕的时间和方式时获得免责的道德通行证似乎是不合理的。受孕的时间和方式会受到如此多的影响!即使假设我们所处理的存在是值得拥有的,这样的行为似乎也不总是道德上可允许的。

当然,正如 Heyd 所指出的,在许多情况下,一个行为会为一个存在依赖于该行为的人造成低福祉水平,也会为那些与该行为无关的人造成低福祉水平。如果一个代理人在受孕之前将玻璃埋在树木中,那么即使该行为影响了受孕的时间和方式,因此(根据非同一性分析的逻辑)不会使代理人自己的孩子的情况变得更糟,但该行为可能仍然会使邻居的孩子的情况变得更糟。基于这个理由,可以宣布该行为是错误的(Heyd 1992 年,193-203 页)。选择错误的生活也会对除受损儿童之外的其他人产生不良影响,换句话说,受损儿童本身将被要求分担这些负担(Roberts 2009a)。

实际上,Parfit 本人指出,14 岁女孩选择生孩子对女孩的孩子之外的其他人也有 "影响"(Parfit, 1987 年,361 页)。然而,正如 Parfit 本人也指出的,这个问题在一个 "更纯粹的形式" 中出现,例如,耗竭案例(Parfit, 1987 年,361 页)。正如 Heyd 本人充分意识到的那样,"对他人的伤害" 的回应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非同一性案例。

Boonin 提出了另一个使“咬紧牙关”策略合理的建议。根据 Boonin 的观点,我们对受审查的行为(例如,在耗竭案例和奴隶儿童案例中)的直觉是根植于我们很难“将非同一性案例的‘非典型’和‘特殊’之处”保持在我们的脑海中,即在非同一性案例中,低福祉水平与一个人的恶化情况并不以通常的方式或我们所期望的方式相关(Boonin 2008, 146–149; Boonin 2014)。然后,我们将非典型案例与低福祉水平确实意味着一个人的恶化情况的普通案例混淆。然后,错误地认为在普通案例和非典型案例中都存在不当行为。一旦我们意识到这种混淆,我们应该发现自己更容易放弃在非典型案例中存在错误的观点。

但是,Boonin 的理论很难进行测试,特别是自从我们在帕菲特之后至少感觉到我们总是清楚地记住了相关的区别,但仍然认为耗竭选择是错误的。

3.2 行为是错误的,而不会对任何现有或未来的人造成更糟糕的情况;非个人的不当行为

这个提议接受标准的非同一性案例作为反例来反驳基于个人直觉的观点。因此,它拒绝了基于个人直觉本身,也就是直觉(1);它不需要但不一定拒绝直觉(2)中提供的“没有伤害”的测试;并且它接受直觉(3),即在审查中所做的选择确实是错误的。然而,只有在拒绝直觉(1)的情况下,这个提议才能成功,前提是结合一个合理的解释,说明即使对于不存在或未来的人来说,一种行为如何能够是错误的,即使它使事情变得更糟。已经提出了几种这样的非个人账户。

3.2.1 传统功利主义

传统形式的功利主义,包括总体形式(“总体主义”)和平均形式(“平均主义”),有能力解释一种行为如何能够是错误的,同时对不存在或未来的人使事情变得更糟。如果 14 岁的女孩等几年再生孩子,她本可以生一个比她实际生的孩子更好但非同一性的孩子,总体主义和平均主义都会暗示(其他条件相同)女孩所做的是错误的(辛格 2011,107-119)。对于这两种观点来说,关键在于一个世界的价值,以及间接地决定带来该世界的选择的可允许性,是基于总体的基础上确定的:与在给定世界中存在或将存在的每个人的个体福祉水平相关的效用被简单地相加以确定该世界的价值。在这种方法中,我们创造额外的(平均或总体)福祉(a)是通过为特定的现有或未来的人创造额外的福祉,还是(b)通过使一个非同一性但更好的人存在。这是无关紧要的。(参见关于后果主义的条目。)

非同一性问题似乎表明,正如帕菲特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寻求的道德原则 - “X 理论” - “不会采取以人为本的形式”(帕菲特 1987 年,378 页)。明显的替代方案是至少在某种程度上是非个人的理论。整体主义和平均主义都符合这个描述。困难在于这两种观点都引发了其他问题。整体主义可以很容易地解释为什么一种使现有或未来的人变得更糟的行为是错误的。但它立即产生了令人厌恶的结论(例如,帕菲特 1987 年,381-90 页;另请参见令人厌恶的结论)。平均主义在处理非同一性问题和令人厌恶的结论方面做得很好,但似乎不合理地禁止在存在先前世代生活特别美好的情况下,再生一个比平均更幸福的孩子(帕菲特 1987 年,420 页;费尔德曼 1995 年,192-93 页)。当应用于特姆金所称的“地狱三号”案例时,它还会产生问题(特姆金 2012 年,319-320 页)。毫无疑问,对于每个存在的人来说都是地狱般的情况,并不会因为增加了一些生活并不那么糟糕但远远不值得活的人而变得更好。此外,整体主义和平均主义还面临基于正义、公平和平等考虑的反对意见。因此,制定一个明智的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回应,既不会产生与解决问题同样多的问题,已成为人口伦理学中的一个关键挑战。

3.2.2 非个人多元主义;替代后果主义;激进多元主义;关键水平功利主义;足够主义

作为对反对意见的回应,一些后果主义者提出,决定一个世界更好或一个行为是否可容许的标准是参考综合考虑的好处,其中综合考虑的好处既涉及一个世界所包含的总体福祉的多少,也涉及该世界实现其他理想或价值观的程度,包括公平、应得、平等、人类繁荣以及优先满足最不幸者的需求(Temkin 1993, 221–27)。另一种方法保留可加性,以确定一个世界的整体价值,但同时指出我们可以理解要加总的内容不是根据个体福祉水平,而是根据某种方式调整后的水平,以反映超越一个人在给定世界中的幸福程度的价值观。参见 Broome 2015,Broome 1991 和 Feldman 1997。这两种方法似乎都能对非同一性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回应。但它们也可能有能力避免令人厌恶的结论——例如,通过参考人类繁荣的理想(Temkin)或者应得的概念(Feldman)来解释,为什么在道德上,生产少数极富裕的个体要比生产很多生活仅仅勉强值得的人更好。

仍有其他哲学家提出了一些原则,要求行动者创造额外的福祉,包括在必要时,通过将一个更富裕的人取代一个非同一性的较不富裕的人来使其存在,但将这种义务限制在行动者可以以一对一的方式替代更富裕的人取代较不富裕的人的情况下。这些原则旨在解决非同一性问题,而不会导致令人厌恶的结论。霍尔图格 2009 年;霍尔图格 2010 年,160-162 页;另请参阅帕菲特 1987 年,369-71 页(关于 Q 原则的讨论);彼得斯 2004 年,27-39 页(替代失败的伤害概念);以及萨维列斯库 2001 年(生育利益原则)。

一些更激进的多元主义形式融合了以人为基础和非人为元素。这种方法的非人为元素本身可以采取聚合形式或替代形式。因此:考虑一对夫妇是否应该生育第三个孩子,一个如果他或她存在将会非常幸福,但他或她的存在将给已经存在的两个兄弟姐妹带来重大负担。然后,我们可以说,在总体上最大化福祉的目标为夫妇提供了一个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理由,而以人为基础的目标是为了避免对两个兄弟姐妹的负担,为夫妇提供了一个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理由。夫妇应该做什么取决于这些相互对立的理由如何平衡(麦克马汉 2006 年;2009 年)。

相比之下,布坎南等人更倾向于将以人为基础的方法与替代性的多元主义结合起来。在他们看来,我们许多义务的本质是以人为基础的,包括避免使某个特定的人变得更糟或导致该人遭受“严重的幸福或善的损失”,而代理人可以在不对他人施加“重大负担”的情况下这样做。这就是他们的“M 原则”(布坎南等人,2000 年,226 页)。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超越 M 原则的义务。就在这里,他们的非个人的“N 原则”被触发,禁止代理人让他们的受托人,包括他们的子女,“经历严重的痛苦、机会有限或严重的幸福或善的损失”,如果“他们可以行动……而不影响将要存在的人数,并且不对自己或他人施加重大负担……”(布坎南等人,2000 年,249 页)。

需要解决的不仅是非同一性问题,还包括整个人口问题,这也使得泰姆金意识到了非个人化和个人化价值。泰姆金认为术语本身并没有启发性,他描述了他所称之为内在方面观点的观点,即一个世界或结果在道德上比另一个更好,以及他所称之为本质上比较的观点(泰姆金 2012 年,363-456 页)。我们认为,我们的最终目标是评估一个给定的世界在道德上相对于其他世界的优越性。但是在内在方面的观点中,与第二个世界相比,那个世界的好处可以在不考虑其他世界中发生的情况的情况下被发现。整体主义是内在方面观点的典范实例(尽管泰姆金并没有支持这个观点,因为他强调平等、人类繁荣和其他价值观)。相比之下,在本质上比较的观点中,如果没有进行可能广泛的跨世界比较,我们无法完成对一个世界相对于另一个世界的评估。此外,我们发现,当我们进行这样广泛的比较时,那些世界的个人化特征对我们的评估影响最为明显。因此,假设两个世界之间唯一(可能在道德上相关的)的区别是第二个世界增加了一个值得拥有的人的存在。在本质上比较的观点中,如果同样的人在第三个世界中存在并且有更好的存在,那么第二个世界可能会被证明在道德上比第一个世界更糟糕(泰姆金 2012 年,364-400 页)。

参考 Temkin,Parfit 本人提出了对他所称之为广义双重人类影响原则的更深入探讨:“如果某种结果在一方面能更好地使人们受益,而在另一方面能更好地使每个人受益,那么这两种结果中的一种将更好。” Parfit 2017, 154. 根据 Parfit 的说法,“这个广义原则只是我们信仰中的一个。” Parfit 2017, 157. 它本身并不是 Parfit 几十年前敦促我们寻求的“X 理论”。 Parfit 1987, 378. 但是,与其他形式的多元论(无论是激进的还是非激进的)一样,它面临着一个重要的挑战。多元论理论有足够的资源来生成许多哲学家认为合理的解释(例如)非同一性问题和令人厌恶的结论。问题在于如何加以限制。这些理论过于丰富,我们还不知道通过什么原则可以阻止特定观点生成我们认为不合理的问题案例解释。然而,尽管这些理论可能是不确定且难以测试的,但它们仍然提供了一个可能比其他选择更有前景的方法概述,最终为人口问题的全面范围提供合理的分析。

既是一种批判性的功利主义形式(Broome 2014),又是一种足够主义方法(Huseby 2010),与多元主义有共同之处,但似乎以更透明的方式平衡价值观。这两种观点似乎都提供了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解决方案,而不会产生最极端的可憎结论。前一种观点的困难在于它得出这样的结果:一个世界中许多人的生活都低于临界水平,但仍然值得一过,比一个世界中许多人的生活远远不如值得一过的生活更糟糕(Arrhenius 称之为“虐待症结论”;参见 Arrhenius 2000)。后一种立场的障碍在于它未能解释为什么事物在道德上更糟糕 - 间接地解释为什么一种行为是错误的 - 在一个我们关心的未来人物拥有“美好生活”(Huseby 2010, 205)但似乎明显是我们认为明显错误的先前行为的受害者的情况下。例如,考虑一个孩子,他过着美好的生活,但由于在孩子受孕前父母的一次行为导致他失明。假设父母自己将他们生育孩子的选择与他们生育一个被他们这样使失明的孩子的选择联系在一起;假设,如果父母没有进行受审查的行为,孩子可能不会存在,或者至少可能不会存在。我们很可能认为受审查的行为是错误的。但足够主义方法似乎阻止了这个结果。

3.3 行为对人造成了伤害或不利,但并没有使人变得更糟糕

一些哲学家认为,在标准的非同一性案例中受到审查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他们仍然主张我们对这些行为为何错误的最佳解释将采取以个人为基础的形式。换句话说,他们接受直觉(3)。此外,他们接受他们认为是以个人为基础的直觉的核心。换句话说,他们接受了一种削弱的直觉(1),这种直觉以一种一般的方式将不当行为与对特定个人所做的事情联系起来,而不要求受审查的行为使现有或未来的个人变得更糟或伤害该个人(以直观、比较的意义上的那个术语)。然后,对直觉(2)进行相应的修改,将其拒绝为错误的。

在本节 3.3 中提到的立场让人想起了卡夫卡所探讨的一个观点。根据这个观点,即使受审查的行为不会使孩子的情况变得更糟,或者伤害孩子(以直观、比较的意义上的那个术语),它们仍然可能构成代理人对孩子采取了错误行为(通过创造一个更不“内在可取”或“受限制”的生活)(卡夫卡,1982 年,97 和 104-105),从而是错误的行为。

3.3.1 无伤害的冒犯;基于权利的解释/理论;剥削解释/理论

因此,有人建议,使受审查的行为错误的原因是它违反了明显受害者不被带入有缺陷存在的权利(Woodward 1986; Elliot 1989; Elliot 1997; Smolkin 1999; Velleman 2008; Cohen 2009)。例如,考虑奴隶儿童案例。非同一性分析认为,夫妇签订奴隶儿童合同并不会使这个孩子的情况变得更糟,因为(很可能)在没有这个行为的情况下,这个特定的孩子根本就不会存在。然而,我们可能会同意每个人都有权利不成为奴隶。夫妇签订奴隶儿童合同,然后在该合同下生育孩子,从而侵犯了孩子的权利。基于此,我们可以说夫妇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

同样,拒绝根据史密斯的种族出售航空机票的售票员,即使在飞机随后“坠毁,造成所有人员死亡”的情况下,也违反了史密斯反对种族歧视的权利(Woodward 1986, 810–11,引用亚当斯)。“种族歧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它是不公平的,它给……贴上污名,而一个行为可能具有这种特征——并因此而错误——而不管它如何影响 [一个人的] 其他利益”(Woodward 1986, 811)。

因此,我们以个人为基础的术语解释了一个行为即使对于不存在的或未来的人来说使情况变得更糟也是错误的原因。

伍德沃德甚至说,将一个人带入有缺陷的存在并因此侵犯该人的权利的行为在他所称的“非后果主义方法”下对该人造成了“伤害”(伍德沃德 1986 年,818 页)。然而,可以反对的是,这种对伤害一词的使用似乎特别不自然。此外,既然已经确定了权利被侵犯,不清楚为什么我们还需要展示伤害来证明不当行为。

基于权利的解释/理论并不要求我们编制一个明确定义的权利清单。我们可以采取更一般的观点,即每个人都有权利以“对他或她的人性予以适当考虑”而被创造出来;我们可以理解生命本身是一个需要为其子女做好准备的“困境”(维尔曼 2008 年,266 和 276 页)。一个“孩子有权利出生在足够好的环境中,而出生在 [例如] 一个十四岁的母亲身边是不够好的”(维尔曼 2008 年,275 页)。一个孩子“高兴出生”并不意味着该孩子已经放弃了“他的出生权”(维尔曼 2008 年,277 页)。如果我们觉得这一点不清楚,我们可以选择另一种立场,即在许多其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将一个孩子带入存在是错误的,这些权利在联合国公约中有所概述(阿查德 2004 年,403-20 页)。还有一种方法认为,未来的人以某种“索赔权”或简单地说“索赔”(迈耶 2016 年,49 页)的形式进入存在,这些索赔可以在足够主义(迈耶和罗瑟 2009 年)或平等主义(迈耶 2016 年,52-58 页)的条件下部分定义。未能尊重这些索赔的行为者未能履行他们对“拥有索赔的人”的“责任”(迈耶 2016 年,49 页)。

非同一性问题面临着基于权利和基于主张的解决方案的一些挑战。首先,来自帕菲特的问题是,一个个体不会“后悔”甚至会称赞的行为是否可以违反权利或构成未履行职责的失败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它肯定只以某种形式而不是足以表明该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方式来这样做。当事先可以看到对权利持有人的利益没有任何促进时,更好的观点可能是权利已经被隐含地“放弃”或违反已经被隐含地同意(帕菲特 1987 年,364-65 和 373-74)。同样,当一个人无意识地到达医院并急需开心脏手术时,对身体伤害的权利或主张可能被视为被放弃,或者违反被同意。我们不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利侵犯,从而支持外科医生所做的是道德上 - 或者确实是合法的 - 错误的推论。

第二个反对意见是问基于权利或基于主张的方法是否证明了太多。考虑一个夫妇被奴役并且没有逃脱这种地位的手段的情况。夫妇将产生的任何孩子都肯定是作为奴隶出生的。如果在原始奴隶儿童案例中生育孩子是错误的,因为它违反了孩子的权利或构成了对孩子的职责未履行,那么在修订后的奴隶儿童案例中生育孩子也必须是错误的。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的评估显然是不合理的。虽然可能违反了某种权利或忽视了某种主张,但仍然不清楚是否犯了错误。

一个与基于权利的方法有共同特点的替代解释,但通过更加关注未来人是否与现有人“不公平地”对待并因此“被错误地剥削”(强调添加),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两个反对意见。参见 Liberto 2014, 76–81。另请参见 Kavka 1981, 106–109。这个想法是,在剥削本身被证明是错误的情况下,基于放弃的第一个反对意见就会失败。同样的想法也对第二个反对意见提供了辩护。当奴隶夫妇生下一个注定成为奴隶的孩子时,似乎没有依据可以声称夫妇错误地剥削了孩子。(当然,更广泛的社区仍然应承担责任。)对于这个观点的一个问题是,它是否可以扩展到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情况,其中似乎明确发生了错误,但未来人与现有人相比并没有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资源枯竭等形式的行为可能仍然被认为是错误的,即使现有人没有获得任何好处,即使由于技术发展,未来人的状况比现有人要好得多。

第三个反对意见更加狭义地关注基于权利的方法。根据这个反对意见,如果孩子有权利不被带入某种特定存在,那么孩子的父母也可能有各种权利。因此,选择生育一个患有亨廷顿病或遗传性聋的孩子而不是一个相对健全的孩子的夫妇可能只是在行使他们的生育自由权。也就是说,他们可能在行使他们的配子和劳动的权利,以适合他们的方式。我们很快就会看到,子女的权利和夫妇的权利不能同时得到尊重 - 这一事实引发了对权利的基本解释可能不一致的担忧(Persson 2009)。

3.3.2 无损害但不使个人变得更糟;非比较性损害;损害的列表解释;损害的阈值解释

前面的讨论默认了对损害的直观解释是比较性的。根据这样的解释,只有当某个行为使一个人比在另一种行为下更糟糕时,这个行为才会对这个人造成伤害;在给定世界 w 中,人 p 只有在存在某个备选世界 w'时才会受到伤害,该备选世界 w'中 p 的福祉比 w 中的 p 更多;在一个世界 w 中,最大化一个人的福祉的行为不能对该人造成伤害。至少:在任何“道德相关意义上”都不能如此(Parfit 1987, 374)。

一些哲学家提出,我们还可以拥有或构建第二个在道德上相关的非比较性伤害概念。尽管在某些方面比比较性概念更狭窄,但在其他方面,非比较性概念更广泛。具体而言,即使在没有更好的存在可供该人选择的情况下,它也可以将将一个人带入有缺陷的存在视为对该人的伤害。在确定了受审查行为对将其带入存在并导致其遭受苦难的人造成伤害后,我们可以给出一个解释 - 一个以人为基础的解释;一种保留了原始以人为基础直觉(1)的削弱版本的解释 - 解释为什么这种行为是错误的。

Shiffrin 使用例子来激发我们对非比较性伤害概念的认同,并且同样重要的是,非比较性伤害具有道德相关性。因此,她认为,即使你被从天上掉下来的金条砸到头,你也受到了伤害,即使你因为现在拥有了金条而得到了超额补偿(Shiffrin 1999, 120–135)。

在错误生命案例中,一个孩子出生时带有严重的遗传或染色体缺陷,这种缺陷如果孩子要存在,是无法避免的。根据伤害的比较解释,将这个孩子带到世上并不会伤害到这个孩子——前提是这个存在不会比没有价值。但是,正如伊丽莎白·哈曼(Elizabeth Harman)指出的那样,不可否认的是,将这个孩子带到世上确实会导致孩子经历“痛苦、精神或身体的不适、疾病、畸形、残疾或死亡”;更一般地说,它会产生对孩子来说是不好的状态——一种“不好的状态”(Harman 2009, 139)。根据哈曼的观点,一个行为对孩子施加了上述任何一种效果就足以证明这个行为对孩子造成了伤害,无论孩子是否变得更糟(Harman 2004, 92–93 和 107; Harman 2009, 139)。此外,很难争辩说,以那种形式造成的伤害在道德上没有关联性。因此,即使那些认为错误生命不涉及伤害的人——也就是说,根据直观的比较意义上的伤害,同意必须考虑到孩子所经历的任何痛苦和苦难,以确定孩子的存在不会比没有价值(在孩子的存在比没有价值的罕见情况下——也就是说,孩子本来不应该存在的情况下——我们会说孩子遭受了比较和非比较的伤害)。

一个相关的提议避免了将非比较伤害与任何特定的不利条件联系在一起的困难,它利用了伤害的阈值依赖概念(Rivera-Lopez 2009, 342; 另见 Meyer, 2004)。根据这个观点,将一个福祉水平低于“某种正常生活质量的阈值”的孩子带到世上被视为对孩子造成伤害,即使这个存在本身是有价值的(Rivera-Lopez 2009, 337)。

对依赖于非比较性伤害概念来解决非同一性问题的提议的反对意见集中在这个概念本身是否能够清晰地得到解决。因此,很难看出一个福祉得到最大化的人如何在我们能够清晰理解的任何意义上受到伤害。此外,正如帕菲特所建议的,即使我们认为有时候说一个没有变得更糟的人已经被“伤害”是正确的,我们仍然可能不清楚这个人是否在“道德上相关的意义上”受到了伤害。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是界限:非比较性伤害清单上会出现什么不利条件?存在何种程度才算是伤害的门槛?什么是“正常”?我们真的愿意消除或至少混淆我们现在认为可以清晰划分的情况,比如,胸部完全被打开以暴露心脏毫无意义的情况和胸部被打开以暴露心脏作为开心脏手术的必要且足够恢复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部分的情况吗?关于非比较性伤害解释的批判性讨论,请参见加德纳(Gardner)2015 年的著作。

避免围绕伤害概念的争议的一种策略是主张,即使行为并未对孩子造成伤害,但导致孩子遭受痛苦的事实可能意味着它仍然对孩子不公。Bonnie Steinbock 承认,很难证明那些被带入无法避免的有缺陷存在中的孩子真正受到了伤害(Steinbock 2009, 157–158)。但她认为,在孩子的存在未能达到或超过某种“体面最低标准”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有理由坚持认为这样的孩子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或受到了冤枉,而这种标准只有在生活有合理的希望包含使人类生活变得美好的事物,比如“体验快乐的能力,学习的能力,与他人建立关系的能力”时才能实现(Steinbock 2009, 163–165)。另一种方法是将界限划定在平均福祉上(有关讨论,请参见 Rachels 1998; Tooley 1998)。还有一种方法是关注孩子是否将面临异常或严重的困难(Benatar 2000; Kamm 2002)。

Matthew Hanser 强调了本节 3.3.2 部分中所有提出的建议所引发的一个问题。即使我们同意一个人遭受了伤害(在非比较意义上),导致一个人忍受严重困难的行为是否必然对该人造成伤害?Hanser 自己的观点是,只有当行为者与所遭受的伤害存在某种“适当关系”时,行为才会对一个人造成伤害,而这种关系将涉及一个反事实的元素,并且可能不会在苦难是由遗传疾病或障碍引起时发生(Hanser 2009)。虽然 Hanser 将这一观点表述为伤害,但它可以扩展到 Steinbock 所提出的不伤害而冤枉的概念。

在提出这个问题时,汉瑟建议我们可以将非同一性的情况分为两种,例如以一种方式分析错误生命案例,以另一种方式分析耗竭案例。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未来的人都遭受了伤害,但只有耗竭的受害者受到了受审查选择的伤害。或者从错误的角度来看:在这两种情况下,未来的人都被置于一种错误的状态中,但只有耗竭的受害者受到了错误对待。

加德纳对伤害的替代解释,即“效果相对”解释,避免了询问一个行为是否使某个个体变得更糟的问题,而是根据各种状态之间的比较来确定伤害,这些状态可以说对于某个个体来说是“本质上更好或更糟”。(加德纳 2015 年,2017 年)。要在非同一性的背景下利用这种方法,所提出的分析似乎需要将个体的存在作为伤害测试的一部分(加德纳 2015 年)。因此,我们要问的是,一个人存在并遭受限制的状态对于该人来说是否比一个人存在但不遭受限制的状态更糟(加德纳 2015 年,2017 年)。这种伤害解释的一个障碍是,它似乎会产生过多的伤害实例(例如,在一个人存在但不遭受限制的状态虽然可能,但在物理上或因果上对相关的行动者来说不可行)。此外,问题还出现在如何将这种解释推广以产生更广泛的情况下可接受的结果。如果存在的假设是非同一性背景下伤害测试的一部分,那么似乎我们也应该说,在本节 3.3.2 中早些时候描述的开心手术案例中,存在的假设,也就是生存,是伤害测试的一部分。

3.4 非同一性问题根源于对一个人何时变得更糟的困惑

3.4.1 扩展个人身份和伤害的形而上学

在这个标题下有几个提议。下面的提议(a)接受未来的人 p 与从不同配子概念化的人 q 非同一性,然后利用 p 和 q 可能属于相同描述的事实;提议(b)认为尽管配子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在概念化的时间和方式上有所区别),p 和 q 可能是相同的;提议(c)基于形而上学的理由认为,非同一性问题在使用术语“人”时存在某种模棱两可;提议(d)利用许多人在思考 p 和 q 之间的身份时会犯的一些可预测的错误;提议(e)探讨了对特定个人使情况变得更糟的模棱两可之处。

(a) 虽然帕菲特(Parfit)简要讨论并搁置了描述性提议(Parfit 1987, 359–60),但近年来对该提议的兴趣有所复兴(Hare 2007, 512–23,主张“de dicto”伤害的概念;Reiman 2007, 78–90,描述了对受害人身份一无所知的“无知之幕”;Wolf 2009)。该提议利用了同一明确描述在不同情境中可以指代不同的孩子的事实。考虑奴隶儿童案例。设 p 为实际存在并因夫妇签订奴隶儿童合同而遭受苦难的孩子。设 q 为在夫妇未签订奴隶儿童合同但仍然生育了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可能存在的任意一个孩子。非同一性问题认为(除其他事项外),p 和 q 至少很可能是数值上不同的,即非同一的。同时,在某种构建下,即使 p 和 q 非同一,它们仍然属于一个共同的描述:例如,它们都是“夫妇生育的孩子”。此外,由于某个选择使 p 比另一个选择使 q 更糟糕,因此在某种构建下,这个选择使“夫妇生育的孩子”比另一个选择使“夫妇生育的孩子”更糟糕。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说这个选择对“夫妇生育的孩子”造成了“de dicto”上的更糟糕的影响。

Parfit 对提案(a)的关注是基于“由这对夫妇所生的孩子的行为使事情变得更糟”的主张与我们试图解释的结果之间明显的解释差距。问题是,我们是否能够理解夫妇对实际产生的孩子所做的事情,从而解释夫妇的行为为何是错误的。没有“熟悉的道德原则”能够将我们从简称的主张带到我们试图解释的评估(Parfit 1987,359;Wasserman 2008,529-35;有关讨论,请参见 Weinberg 2008)。

(b)提案(b)对非同一性问题中固有的关于跨世界身份的形而上学主张提出了质疑。根据这个提案,当夫妇选择进入奴隶儿童合同并生育奴隶儿童 p 时,以及当夫妇选择不进入合同但仍然生育一个非奴隶儿童 q 时,p 和 q 不一定被认为是不同的。换句话说,尽管它们的基因组有所不同(由于受孕的时间和方式的变化),p 和 q 可能是同一个孩子。有关发展这种关于个人身份的逐字途径的替代方式,请参见 Hare 2007 和 Wolf 2009。

(c) 提案(c)拒绝了反映一种刚性本质主义的个人身份理论,主张在各种非同一性案例中存在着“许多与之相邻的实体”,这些实体最终成为存在的儿童,并成为我们以人为基础的关注的对象。如果我们接受了以人为基础的观念,即只有对于一个特定的人来说,一种行为才是错误的——一个已经存在或将要存在的人——并且接受了只有当一个人“本来会存在”时,一种行为才对一个人有害,那么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就是在关注不同的实体,一个主张持有一个实体,另一个主张持有另一个实体。Dasgupta 2018, 541–542; 550–554。对于一个类似地拒绝严格形式的起源(遗传)个人身份解释,而支持一种以刘易斯的“对应理论”为目的来解决非同一性问题,并特别旨在保持在这种情境中某些伤害主张的合理性的提案,请参见 Wrigley 2012。一个同样诉诸于对应理论的解释,旨在解决非同一性问题以及整个人口问题范围的提案,请参见 Meacham 2012。有关更一般的讨论,请参见 Cooper 2015。

(d) 提案(d)涉及一种形式的规则后果主义,与其努力避免,不如简单地利用许多人在首次思考他们对未来人的义务时可能犯的两个幼稚错误。第一个错误是认为,例如,当代理人选择保护时产生的人口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代理人选择耗竭时产生的人口是相同的。第二个是基于个人的直觉本身-即一个使现有或未来的人情况变得更糟的行为不能是错误的想法。蒂姆·穆尔根(Tim Mulgan)认为,“理想的准则”-大多数给定社会内部化将最大化总体福祉的准则-将包含这两个错误。毕竟,它们都很容易和高效地“教授”,因为(穆尔根认为)我们很容易在任何情况下犯这些错误,并且它们实际上互相抵消。因为理想准则被耗竭选择和 14 岁女孩选择生孩子所违反,所以两者都被宣布为错误(Mulgan 2006, 155–56 and 204; Mulgan 2009)。

(e) 涉及因果先占的案例似乎表明,关于使某人变得更糟的简单反事实解释/理论——只有当某个行为使得某人“比 [该人] 本来会更糟”时,该行为才对某人更糟糕——是错误的(Bontly 2016, 1236)。因此,为了使非同一性问题本身的前提保持合理,我们必须以另一种方式理解某个行为对某人来说是“更糟糕”的含义。一种选择是说,如果某个行为“对某人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该行为对某人来说就更糟糕,而我们理解“对某人产生了影响”的含义是,某个行为本身对某人有不利影响(Bontly 2016, 1237–38)。然后,当我们意识到我们无法同时坚持对某个行为对某人来说是“更糟糕”的理解,并确保非同一性论证的其他前提仍然合理时,我们怀疑存在一种意义的模糊。具体而言:虽然声称如果(充分条件)某人拥有值得生活的生活并且“如果没有进行 [那个] 行为,该人将永远不存在”,那么该行为对某人来说并不更糟糕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在这些相同条件下声称该行为不会“对 [该人] 产生不利影响”似乎“更加可疑”(Bontly 2016, 1238–1241)。

3.4.2 是否存在一个解释/理论上的差距?

由第 3.4.1 部分所描述的提议引发的持续争议是,它们是否成功地解释了错误行为的错误之处,即该行为对引起我们关注的那个人的不利后果。或者,这些提议是否要么(i)将错误行为的错误之处追溯到与那个特定人的利益无关的其他事物,要么(ii)要求我们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放弃我们对个人身份的一些明确直觉?(i)它们是否以足够强大的形式保留了基于个人的直觉?或者,它们只是以名义上基于个人,实际上将其对错误之处的解释根源放在了对世界有害的事物上?(ii)它们是否要求我们承认在我们真的无法相信 p 和 q 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p 和 q 是同一个人?如果我父亲从未遇到我母亲,而是与一个基因完全不同、出生时间完全不同的孩子生下了一个非常不同的孩子,那么他的长子可能是我吗?我们应该同意我们可以找到一种理论来暗示这种身份的主张。不清楚的是,什么样的理由迫使我们接受这个理论。

如果我们都将我们的审查限制在对特定儿童所做的事情上,并坚持保留一些关于个人身份的最清晰的直觉,那么立即出现了第二个问题。正如大卫·沃斯曼(David Wasserman)所指出的,如果孩子的生活本身虽然有缺陷,但是值得活下去,而且如果这种缺陷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这个特定的孩子才能存在,那么似乎对于孩子所面临的任何困难来说,这是一个“完全可以接受的代价,以换取他 [或她] 没有它就无法拥有的生活”(沃斯曼,2006 年,145 页)。我们再次面临着帕菲特在上文讨论的描述性观点中所指出的那种解释上的鸿沟。仅仅限制我们的审查在对孩子所做的事情上,并适当考虑为孩子所做的好事和坏事,我们无法辨别为什么所做的事情在任何程度上对孩子来说都是不好的,因此无法辨别出任何基于个人的理由来主张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

认为非同一性问题可以通过对一个人变得更糟的含义的模棱两可来解决,引发了另一个问题。由于非同一性案例通常被理解为与预先占用案例相对立,因此仍然不清楚受审查的行为——将明显的受害者带入值得拥有的存在的行为——是否真正对这个人产生了负面影响。

3.5 非同一性问题根源于计算相关概率时的错误

这个提议声称我们可以保留基于个人的直觉,从而承认将一个值得拥有但不可避免有缺陷的存在引入到一个人身上并不会对这个人造成更糟的情况,也不会对这个人造成伤害(在道德上相关的意义上),然而坚持认为在最严重挑战基于个人直觉的情况下,受审查的行为确实会对他们带来有缺陷的存在的人造成更糟的情况(Roberts 1998; 2003; 2006; 2009; Roberts and Wasserman 2017)。

因此,该提议保留了直觉(1)和(2),但认为直觉(2)中提出的条件-即存在是不可避免有缺陷的-对于那类非同一性案例并未得到满足。它保留了直觉(3)适用于同一类案例,同时拒绝了对于那些存在确实是不可避免有缺陷的案例的直觉(3)(并认为,对于那类案例,声称受审查的行为是可接受的是完全合理的)。

这里的策略仅限于那类非同一性案例,这类案例从以下理由推断出:(a)如果受审查的行为没有发生,作为该行为的结果而存在和遭受苦难的人很可能根本不会存在,以及(b)这种存在是值得拥有的,得出结论(c)该行为不会对这个人造成更糟的情况,也不会对这个人造成伤害。这类案例包括 Kavka 的奴隶儿童和快乐药丸案例,Parfit 的资源枯竭和冒险政策案例,Broome 的气候变化案例和涉及历史不公案例。然而,该提议并未暗示还有一类进一步挑战基于个人直觉的非同一性案例。相反,它认为这一进一步的案例-包括那些存在是值得拥有但不可避免有缺陷的由于遗传或染色体异常引起的案例-在我们看来肯定不那么令人担忧,因为我们对于受审查的行为本身是否错误显然不那么清楚。

更广泛的论点是,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我们清楚地知道所做的事情是错误的,我们可以在更仔细的检查中确定那些被迫存在的人是如何变得更糟的。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被迫承认那个被迫存在的人并没有变得更糟的情况下 - 任何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有缺陷但仍然值得拥有的情况下 - 我们应该承认我们并不真正清楚所做的事情是否错误。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推理错误的主张,有什么论据呢?解开这个错误的第一步是澄清,当我们说一个行为使一个人变得更糟时,我们并不是试图主张这个行为使这个人比如果没有进行这个行为的话更糟。几十年前,这种努力涉及的简单的反事实的伤害解释被正确地拒绝了。另一种观点是,如果在另一个世界中,代理人可以代替进行某种替代行为,从而使这个人在那个替代世界中变得更好,那么一个行为在给定的世界中使一个人变得更糟。换句话说,如果代理人在一个世界相对于另一个世界可以使事情变得更好 - 如果这样一个替代世界相对于一个世界是可达的 - 那么代理人所做的事情会使事情变得更糟,并且我们可以说,伤害了那个人。关于伤害最大化解释的辩护,请参见罗伯茨 2011 年、罗伯茨 2009 年、209-217 页和罗伯茨 2007 年。关于简单反事实解释和替代的伤害最大化解释的批评讨论,请参见卡尔森即将出版的著作。关于简单反事实解释的重建和辩护,请参见克洛克西姆 2012 年。

第二步是要注意,在那些最严重挑战基于个人直觉的非同一性案例中,代理人确实有办法为那些被带入有缺陷存在的人提供更好的生活。因此,物理学或形而上学的法则,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并没有阻止奴隶儿童案例中的代理人不签订奴隶儿童合同,并且仍然按照他们实际上遵循的相同受孕时间表,并将同一个孩子作为非奴隶带入存在。

可能会有人提出异议,即使这样一个对孩子更有利的结果在物理上和形而上学上是可能的 - 也就是说,是可接近的 - 但它肯定是非常不可能的。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第三步解决了这个异议。它承认了卡夫卡关于任何一个人降生的不稳定性的观点:假设代理人不执行他们实际上执行的明显错误的行为,那么同样的孩子降生的概率是非常低的。我们可以说:代理人遵循相同的受孕时间表的概率 - 即受孕的时间和方式至少足够接近原来的情况,以致于导致同样的孩子的受孕 - 是非常低的。但它指出,概率计算本身必须在选择之前的那一刻进行。(毕竟,正是这个计算与行为的预期价值的计算有关。如果我们对实际价值感兴趣,我们已经证明了存在某种替代行为,它对孩子的实际价值比实际执行的行为更高。)然后,它进一步指出 - 再次在选择之前计算概率 - 即使代理人签订奴隶儿童合同,特定孩子降生的概率也非常低。

假设,事实上是哈利作为奴隶被带到世上,这对夫妇签订了奴隶儿童合同并怀孕生下了一个孩子。这里的建议只是简单地指出,在选择之前计算的概率是,假设夫妇签订奴隶儿童合同,哈利将存在的概率也非常低。我们可以说:在选择之前,夫妇按照他们最终实际遵循的时间表(或类似的时间表)的概率非常微小,无论夫妇是否签订合同并怀孕生子,或者夫妇是否不签订合同但仍然怀孕生子。无论哪种方式,概率都非常低,实际上是一样的。对于一个承认这样的解释支持一个观点,即受审查的选择对孩子造成了更糟糕的影响,但认为这种不利影响非常微小,因此这种解释仍然未能支持受审查的选择是错误的,详见格林 2016 年的论述。

有人可能反对说,事实上,在没有夫妇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哈利根本不可能存在,因为没有合同,夫妇在一起生育任何孩子的概率都是 0。这可能是正确的,但这并不影响哈利是否变得更糟。如上所述,简单的反事实“如果没有”解释,关于何时一个人变得更糟(或受到伤害),必须被拒绝。决定一个人是否变得更糟或伤害了这个人的,不是代理人本来会做什么,而是他们实际上可以做什么。如果我朝你的手臂开枪,如果我没有朝你的手臂开枪,我本来会朝你的心脏开枪,我仍然让你变得更糟。我让你变得更糟了-不是比起我没有朝你的手臂开枪,而是比起我静静地站在那里。根据费恩伯格的观点,我们应该以我实际上可以做到的最好水平作为基准,而不是以我本来会做什么为基准,来确定一个人何时变得更糟(或在道德上相关的意义上受到伤害)(费恩伯格 1988)。

通过将某个行为对某个人产生的实际价值与任何替代行为对该人产生的预期价值进行比较,来确定一个人是否因某个行为而变得更糟,是不合适的。这里的提议不对预期价值方法或实际价值方法的正确性发表意见。但它考虑到,如果一个行为对某个人产生的实际价值至少与对该人产生的替代行为的预期价值一样大,那么这个行为对该人来说至少是一样好的,这是不一致的(罗伯茨 2009)。

哲学家们错误地推理出表面上受害者并没有变得更糟是可以理解的。我们看到事实上奴隶孩子在实际行为下的处境,我们看到无论是哪种替代行为,孩子降临世间的情况都是多么不稳定,而我们没有注意到 - 从选择之前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 孩子在实际行为下的降临世间同样是不稳定的。

在受审查的行为下,与健康和福祉有更明显风险的情况下,概率可能会进一步下降。考虑一个曾经在大屠杀中受苦的人的曾祖父母,现在他必须问自己对那些暴行应该持什么样的态度。既然他对生命本身心怀感激,那么他是否应该为那些暴行的执行者在将他带入世界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而感到难过呢?根据这个提议,他不必为此而矛盾;他的感激是错误的。这些暴行确实可能是导致他存在的因果链的一部分。但是,同样也存在其他的因果链,如果相关的行为者选择了那些路径,同样会导致他的存在。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通过每天危及哈里自己的祖先的生命,这些暴行只会进一步降低他自己降临世间的机会。有关批判性讨论,请参见 Smilansky 2017 年。

3.6 行为之所以错误,是因为行为者的理由、态度和意图

3.6.1 行为违反相互尊重原则

对非同一性问题的契约主义方法将关注未来人对那些导致他们存在和遭受痛苦的行为者的合法期望。即使在那些未来人并没有因行为者的行为而变得更糟或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这些期望也可以被违反,未来人也会受到伤害。重要的不是对个人的结果,而是行为者的“有罪失职”,包括未来人的“作为能够理性自我管理的价值”的不尊重,即未能采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例如,先验遗传测试)代表未来人(Kumar 2003, 104–114; Kumar 2018)。一个立即出现的问题是,使得将要遭受痛苦的人根本无法存在的措施是否真正是对该人的风险管理。根据 Scanlon 1998,Kumar 描述了一种关注行为如何影响特定人而不是特定人的立场或观点的替代立场,并且特别关注“人在某些情况下通常关心或想要某些事情的原因”。反映在这些原因中的原则-“没有人可以合理拒绝”的原则-包括反对生活严重受损风险的偏好。不考虑这些原因(取决于其他事实)被视为对最终存在并由于受到审查的行为而遭受痛苦的任何特定人的错误(尽管不是伤害)。Kumar 2018。尚不清楚如何调和反对个人风险的立场。未来的立场可能包括“通用”的偏好,即不愿承受特定不孕治疗的副作用。但是,如果该治疗对于该人的存在至关重要,那么治疗本身是否对该人构成错误尚不清楚。

Finneron-Burns 提供了一个替代解释,说明 Scanlon 的契约主义如何可以应用于解决非同一性问题。该解释避免了将辩论表述为与任何特定个体无关的类型或立场,并且反而认为我们可以以与现有人相同的方式思考未来的人 - 那些实际上将来会存在的人(Finneron-Burns 2016, 1151–1153; 1160–1162)。同时,根据这种观点,“可能的人不包括在我们应该为之辩护的范围内”(Finneron-Burns 2016, 1163)。因此,这种观点将面临与任何其他声称现有人和未来人具有特殊道德地位而仅仅可能的人缺乏的观点相同的困难。请参见下面的第 4 部分。

3.6.2 行为的代理人对未来人的困境没有适当的关注

一种将对不当行为的分析从已经发生的事情转移到未来的人和代理人的情况的第二种方法,侧重于代理人选择一个而不是另一个的原因。根据这种方法,态度本身可以是“道德有缺陷的”(Kahane 2008,第 203 页)。代理人的行为是否对未来的人造成伤害将取决于代理人是否对未来的人的需求和利益(包括其他人)具有适当程度的关注。代理人是否适当地敏感,既对该人可能预期承受的痛苦程度,又对该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能预期使其生活(总体上)值得(Wasserman 2006,146 页)?父母可能对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有原则性的反对意见,但也对孩子的困境具有适当程度的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父母选择生育有缺陷的孩子而不是更好但非同一性的孩子并不对有缺陷的孩子造成伤害。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因懒惰而未进行基因测试,并且从未考虑到孩子因出生有缺陷而可能面临的挑战,那么父母的行为是错误的。因此,在这种观点上,行为的可允许性不是预期的对孩子的好处实际上被预期的坏处所抵消,而是父母仔细确定一个如何与另一个相抵消的问题(Wasserman 2006,146-151 页)。这种观点的一个含义是,在选择拥有一个不那么快乐而不是一个更快乐的孩子方面没有任何错误。

决策者(例如,在资源枯竭的例子中)的选择可以类似地进行评估。父母和决策者的角色在他们的选择将导致未来的人存在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在两种角色中的代理人都可以合理地被要求符合适当的关注标准(Wasserman 2009)。

4. 进一步挑战基于个体的直觉

基于个体的直觉之所以如此吸引人,部分原因在于它与杰夫·麦克马汉所称的不对称性(McMahan 1981; 2009)非常契合。根据不对称性,将一个悲惨的孩子——一个生活不值得的孩子——带入存在是错误的(并使结果在道德上更糟),但将一个快乐的孩子排除在存在之外是完全允许的(并不会使结果更糟)。虽然(可以说)将快乐的孩子排除在存在之外对该孩子来说会使事情变得更糟,但基于个体的直觉要求的是对一个从未存在过的人而言,不是使事情变得更糟,而是对一个已经存在或将要存在的人使事情变得更糟。

简·纳维森是早期支持基于个体的直觉和不对称性的倡导者。然而,他对不对称性的辩护受到了麦克马汉、佩尔松、辛格和帕菲特的批评。在这个关键时刻,对不对称性的概念上的担忧和非同一性问题一样重要,这些担忧导致哲学家们对基于个体的直觉提出了质疑。

当试图通过将特殊的道德地位赋予实际人(或者如果进行审查的行为被执行,将要存在的人;或者无论该行为是否被执行,将要存在的人)而不赋予仅仅可能存在的人(或者从不存在的人;或者依赖于该行为被执行的人)的原则来解释非对称性时,概念上的问题就出现了(麦克马汉 1981;2009;佩尔松 2009;辛格 2011,114;帕菲特 2011 卷 2,224-225)。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涉及骑车的案例中,例如帕菲特的汤姆、迪克和哈里案例。参见帕菲特 2017,140-146。另请参见哈尔 2007,503-507(对双重错误生命的讨论;对非对称性的讨论)。

对非同一性的另一种辩护避免了这样一种主张,即在人群之间存在着关键的道德区别(例如,实际存在的人和可能存在的人之间,或者在审查行为所发生的世界中存在或将存在的人与永远不会在那个世界存在的人之间)。在这种辩护中,我们应该区分出任何给定人类 p 在任何这样的人群中的情况,即 p 在某个给定世界上变得更糟(与 p 在任何其他世界上的状况相比)而 p 存在或将存在,以及 p 在一个世界上变得更糟(再次与 p 在任何其他世界上的状况相比)而 p 永远不存在。我们应该说,在前一种情况下,p 的情况变得更糟具有完全的道德意义,而在后一种情况下,p 的情况变得更糟则没有任何道德意义。然后,即使承认让幸福的孩子不复存在使得该孩子比他本可以更糟(即,幸福的孩子在不复存在时遭受了“损失”或“伤害”),我们可以说这种损失并不反对选择让幸福的孩子不复存在,也不支持选择让该孩子存在。相比之下,将悲惨的孩子带入一个不值得拥有的存在具有完全的道德意义。也就是说,这反对选择让该孩子存在,支持选择让该孩子不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悲惨的孩子存在于他或她遭受这种损失的世界中(罗伯茨,2010 年,2011a 年,2011b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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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equentialism | consequentialism: rule | justice: intergenerational | parenthood and procreation | personal identity: and ethics | possibilism-actualism debate | repugnant conclusion, the | value: pluralism

Acknowledgments

I am grateful to Danielle Parks and Felicia Selvakumar for their research assistance in connection with my revision of this entry.

Copyright © 2019 by M. A. Roberts <robertsm@tcnj.e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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