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特殊主义 moral particularism (Jonathan Dancy)

首次发表于 2001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实质性修订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

道德特殊主义,在其最尖锐的形式中,声称没有可辩护的道德原则,道德思维不包括将道德原则应用于案例,道德完美的人不应被构想为原则的人。然而,也有更谨慎的版本。也许最强有力的可辩护版本认为,虽然可能存在一些道德原则,但道德思维和判断的合理性绝不依赖于这些事物的适当提供;完全道德的判断者需要远远超过掌握适当范围的原则并能够应用它们的能力。道德原则最多只是道德敏感的人不需要的支撑物,事实上使用这样的支撑物甚至可能导致道德错误。

特殊主义的对手是普遍主义者。伦理普遍主义是一种观点,即道德思维和判断的合理性取决于适当提供道德原则。

本条目提供了一个高层次的介绍。有关更详细的介绍,请参阅道德特殊主义和道德普遍主义之间的辩论条目。


1. 道德原则的两种观念

如果我们要辩论是否需要道德原则,我们需要对“道德原则”有一些概念。不幸的是,对于道德原则有两种根本不同的观念。第一种观念,即“绝对”观念,认为道德原则是一种普遍性的主张,即某种类型的所有行为总体上是错误的(或正确的)。原则“不要违背诺言”可以用各种方式表达:“违背诺言是错误的”;“涉及违背诺言的所有行为都是错误的”——等等。在绝对观念中,这些都意味着每一个违背诺言的行为都是错误的行为,无论它还有什么其他值得说的。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是总体上错误的,尽管它可能有任何可取之处。

有一种非常不同的理解道德原则的方式,即将其视为“贡献性”的而不是绝对的。以这种第二种方式理解,我们的原则认为,如果一种行为涉及违背承诺,那就是对它的反对。这种行为因为违背承诺而更糟糕。当然,它可能因为违背承诺而更糟糕,但因为它具有其他特征(比如善意),所以更好。道德原则的贡献性概念允许多个原则适用于我们面前的情况,因为它认为每个原则都是部分的;每个原则只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事物的情况。但行为有许多相关特征,有些对其有利,有些不利。行为是否总体上是对还是错,只能通过其中对与错的总体平衡来确定。贡献性原则本身并不告诉我们如何确定这种平衡。它们只逐个指定贡献,并让我们自己计算这些贡献的总和。有些人认为这些原则本身可以按重要性排序;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将在我们确定在某种情况下最重要的事情时有所帮助。其他人认为,没有可用的词汇排序方式,这个问题留给无助的“判断”。

由于有这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原则说法,我们的讨论将需要同时涉及这两种可能性。如果特殊主义是正确的,那么道德原则的空间就不多。

2. 特殊主义不相信的内容

标准上来说,至少在受基督教传统影响的文化中,我们认为道德人是原则之人。这个人已经学习或者自己发展了足够范围的合理道德原则(无论是哪种类型),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能够熟练地应用这些原则。这需要一定的技能,绝非机械性的。我们需要判断力来辨别一个原则是否适用,以及如果适用的话,它对我们要求什么。尽管可能很困难,但在这里,道德判断被理解为将原则应用于具体情况。

如果道德判断是一种理性的活动,那么它必须受到一致性的限制。当我们被要求在道德判断中保持一致时,我们需要做什么?答案是我们需要一致地应用我们的原则,也就是在类似情况下应用相同的原则。将原则“不撒谎”应用于涉及朋友的情况,而不应用于涉及陌生人的情况是不一致的。如果你想以这种方式行事,你的原则将不得不是“不要对朋友撒谎”。当然,这告诉我们一致性并不是唯一的要求。我们的道德原则应该是公正的,而原则“不要对朋友撒谎”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并不明显。但至少,将其作为原则的人可以对朋友说实话,对陌生人撒谎而不会产生矛盾。

为什么我们认为道德人是原则的人,为什么我们认为道德判断受到这种一致性约束的限制?(正如我们后面将看到的,一致性约束可能采取其他形式。)我认为,答案是我们假设没有道德原则,就不可能有对错之间的区别。对与错是特殊的属性,唯一的方式是通过与原则有某种关联来获得。因此,除非有规定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是错的原则,否则没有行为会是对的或错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好的道德判断者能够在心中遵循行为如何成为对或错的方式,这需要了解相关原则,并看到它们在这里产生这种效果,在那里产生那种效果。而且,判断的一致性不过是将类似的原则应用于类似的情况,这也不足为奇。

一个相当不同的论点并不是那么强调对原则的形而上学需求,而是对认识论需求的呼吁。如果存在对错行为之间的区别,我们如何检测到它呢?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的属性之间必须存在可检测的差异。现在,如果一个行为是错误的,那是因为它具有某些其他特征——使其错误的非道德特征。这些非道德特征将以普通方式可检测到,无论那是什么方式。善于道德判断的人,在检测到它们后,可以以某种方式判断这些特征使行为是对还是错。但是,如果这种能力不是魔法的问题,那它必须基于至少隐含的连接行为的非道德特征和它们的道德属性的规律的知识。道德原则规定了这样的规律。因此,如果道德判断甚至有可能存在,就必须有一套将道德属性与非道德属性相连接的原则,与特殊主义的主张相反。

如果这是我们对个体试图决定她应该做什么的情景的描述,那么我们如何可能构想解决两个个体之间的分歧的方式呢?当然,他们之间有待解决的事实。然后,他们可能必须试图至少就哪些原则被视为相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就原则达成一致,并同意它们在当前情况下是相关的)。最后,他们必须就这些原则在他们面临的情况下推荐的行动达成一致意见。这将是,我们可以这样说,对任何最初的分歧的完全解决。否则,我们将寻求某种形式的妥协。例如,原则上的分歧可能在实际情况下没有任何实际影响,因此可以留待另一天解决。

总的来说,我们提供了一种道德原因起作用的方式,以及一个完全道德的行动者决策过程与原因起作用的方式相适应的解释。也就是说,适应一种行动可以成为正确或错误的方式。但道德原因的运作方式可能与其他原因的运作方式非常不同。其他原因并不是以原则驱动的。道德是特殊的,因为没有原则是不可能的。(请记住,上述为需要原则的两个论证都涉及到正确和错误的特殊性质,或者是道德属性的特殊性质。)

3. 特殊主义者的信仰

特殊主义者像一般主义者一样相信,完全道德的人是那些对案例中存在的道德原因完全敏感的人。但特殊主义者对于什么是对这些原因完全敏感的画面却截然不同。特殊主义者的画面是将道德原因视为与其他原因的运作方式没有明显区别的方式运作——更像是行动的普通原因,或者是信仰而不是行动的原因。道德可能因其主题而有所区别,但道德思维并没有独特的结构。

如果我们要对一个对理由的完全敏感性形成观点,我们需要对道德理由的运作方式有一些了解。特殊主义的核心是其对变化性的坚持。基本上,一般主义要求在每个具体情况下,同一考虑因素的作用方式保持一致,而特殊主义者则认为没有必要这样做。一个特征在一个情况下可能会产生一种道德差异,而在另一个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另一种差异。特征具有可变的相关性。一个特征在一个新情况下是否相关,以及如果相关的话,它在那里所起的确切作用(其相关性的“形式”)将对该情况的其他特征敏感。这个观点是核心特殊主义教义的结果,我们可以称之为理由的整体主义。这个教义认为,在一个情况下是一个理由的东西,在另一个情况下可能根本不是理由,甚至可能是对立方的理由。在伦理学中,一个使一种行为更好的特征可能会使另一种行为更糟,对第三种行为可能根本没有影响。

特殊主义者认为这个理论之所以成立是因为一般原因,所以它对道德原因的应用只是整个故事的一部分。举个非道德背景的例子,假设我眼前的某物看起来是红色。通常情况下,人们可能会说,这是一个理由(某种理由,不一定是充分的理由),让我相信我眼前有一样红色的东西。但是如果我还相信我最近服用了一种药物,使蓝色的东西看起来像红色,红色的东西看起来像蓝色,那么眼前出现的看起来红色的东西就成了我相信眼前有一样蓝色而不是红色的东西的理由。它并不是一个让我相信眼前有一样红色的东西的理由,而是被相反的理由所压倒。它已经不再是任何一个让我相信眼前有一样红色的东西的理由;事实上,它成了相信相反的理由。

像这样的例子证明了信仰理由的多样性。转向行动的原因,我们可以指出在某些情境下,某事违法是不做的原因,但在其他情境下,它是做的原因(比如为了抗议,反对法律干涉私人生活的某个方面)。这类例子可以随意增加。它们似乎证明了信仰原因的整体性或多样性,以及普通行动原因的多样性。特殊主义者认为,没有理由认为道德原因在根本上与其他原因有着截然不同的方式。事实上,有一种假设认为它们并不不同。这种假设在一定程度上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没有人能够确信地说出哪些原因是道德原因,哪些不是。这意味着提供两种类型的原因在功能上存在根本差异应该显得相当奇怪。但这种假设也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普遍主义者提出的差异非常根本,因为它影响了可以称之为道德思维的逻辑。假设道德思维与其他思维有不同的逻辑,就是采用了一种二分的理性观念。道德理性是基于不变原因的原则约束的。其他形式的理性则完全不同。特殊主义者认为这种假设非常奇怪。

这些关于整体主义或理由的可变性的观点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表达,根据它们所针对的原则概念——绝对或贡献性。这两种类型的原则旨在指定不变的理由,但它们所指定的理由在风格上有所不同。绝对原则指定了一种特征或特征组合,无论在何处发生,它们总是使一种行为变得错误(或正确),它们旨在指定一种不变的总体理由。对于这种类型的建议性原则的反例将包括那些在所述特征或特征组合存在的情况下,但相关行为并不总体上是错误的(或正确的)。贡献性原则则不同。它们旨在指定无论上下文如何,总是产生相同贡献的特征。对于这种建议性贡献性原则的反例包括那些所引用的特征存在,但要么根本不起作用,要么起作用的方式是错误的(例如,一种被认为是使行为变得更好而不是更糟的特征)。特殊主义者认为他们的整体主义是拒绝任何理由的不变性的理由,无论是在总体上还是在贡献性层面上。他们说,作为理由,不需要以这种方式行事。与此相一致的是,承认可能存在一些不变的理由。然而,特殊主义者所说的是,道德的可能性绝不依赖于对原则试图指定的那些不变的理由的适当提供。基于原则的道德解释,例如那些指定十个(或其他一些数量)基本道德原则的解释(例如,Gert 1998),看起来相当奇怪。

到目前为止,情况是行为以各种方式被认为是正确或错误的。特殊主义者是“多元主义者”,他们相信存在不止一个道德相关属性。许多属性(或特征)能够对我们应该如何行动产生影响,因此它们具有道德相关性。但是,一个属性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是相关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可能不相关,并且可能在这里支持行动,在那里反对行动。这一切难道不是非常令人困惑吗?如果一切都像这样一团糟,我们如何能够跟上它?我们是否只能看着眼前的情况,希望那些碰巧相关的各种特征之间的复杂相互关系会自然而然地显现给我们?难道没有一种可以从经验中提取并应用于新情况的一般道德知识吗?特殊主义者不需要否认这种可能性。问题在于,如果它不是特殊主义所反对的那种不变性的知识,也不是原则试图捕捉的那种知识,这种一般道德知识将采取什么形式。我认为,经验丰富的道德判断者所知道的是一种特征如何对决定如何行动做出贡献的各种方式。这个“贡献种类”的集合不需要有一个坚实的核心,没有共同的元素,也没有有限的典型案例。相反,在理解残忍等概念的实际意义时,我们所知道的是它会使我们的行为变得残忍的那种差异,以一种使我们能够看到在迄今遇到的情况之外的情况下产生的新差异的方式。特殊主义者可能会认为,这有点像我们了解一个术语的语义意义时所知道的。了解“和”的语义意义(=含义),意味着我们掌握了“和”在出现的句子中所能起到的各种贡献。 “and”没有必要有一个“核心意义”;暗示“and”基本上表示连词是错误的。如果你只知道连词,那么你在英语中并不是一个称职的使用者,因为有很多用法与连词几乎没有任何关系。例如:两加两等于四;“你以为你在做什么?”(在半夜发现孩子在楼下玩耍时说);约翰和玛丽举起了巨石;烟雾越来越高。熟悉“and”的人对于这些例子并不感到困惑,但他们也不试图通过将其与所谓的连词范例或核心案例相似来理解它们。伦理学中的特殊主义者将希望对于当一个人知道一个概念的实际意义时,他所知道的东西也是一样的;他们熟悉它的实际语法。因此,存在复杂性,但这种复杂性是可以管理的。

这告诉我们特殊主义者如何构思道德思考,当一个人试图弄清楚自己如何行动时。没有试图将原则应用于情况,但是有一种试图弄清楚这里的事情以及它如何重要的方式,可能涉及对事物在其他地方的间接呼应。当两个特殊主义者发生争议时,并不是他们只能说“我这样看”。有办法支持或捍卫自己对情况的看法。特殊主义者可以很好地指出在另一个可能更简单的情况下事物的现状,并暗示这揭示了它们在当前更困难的情况下的某些东西。并不需要一种一般主义的建议,即因为这个特征在那里产生了某种差异,所以它在这里也必然产生相同的差异。但是我们的判断可以通过观察一个特征在与当前情况在各种方式上相似的情况下的功能来得到启发,而且确实可以被捍卫。我们学到的不是事情在这里必须是怎样的,而是它们很可能是怎样的。在对于如何看待当前情况存在分歧的两个人之间的争论可以取得进展,因为每个人都会引用其他既与当前情况适当不同又适当相似的情况。这个过程并不能保证会导致一致意见,就像一般主义对于如何解决分歧的理解并不意味着所有分歧都可以通过适当处理来解决一样。但是即使在没有保证的情况下,事情也是可以发生的。

最后,在这一部分中,特殊主义者如何理解那些说“那是偷窃,所以你不应该这样做”的人呢?理解这里所说的一种方式是将其视为一种简化的论证,完整的论证可以写作“那是偷窃,而偷窃总是错误的;因此那是错误的”。这种解读引入了对原则的隐含呼应,根据对“那是错误的”理解的方式,可以是绝对的或是有贡献的。它表明我们在这里实际上是在进行推理或论证,有前提和结论。这不是特殊主义者可能会看待事物的方式。特殊主义很可能认为“那是偷窃,因此它是错误的”是在说“那是偷窃,因此它是错误的原因”。这不是一个论证,也没有什么值得称为推理的东西。它只是对原因的存在的解释,并陈述了这个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原因(或反对)什么的陈述。

4. 绝对原则的问题

前一节试图阐述特殊主义对道德思维以及行为如何成为对与错的主要观念。然而,特殊主义者并不仅仅局限于阐述自己的观点。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他们的观点至少是可能的,并且一般主义往往只是假设相反然后继续下去。特殊主义应该是真实的可能性在辩证法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但是,也有理由怀疑任何形式的一般主义是否真的可以成立。其中一些已经浮现出来;这些涉及通过例子来建立广泛的理由整体主义的尝试。对于这种尝试有一些回应,我们将在第 8 节中考虑(下面);这些回应意味着,尽管表面上看起来是整体主义,但它必须是错误的。

在本节中,我们考虑了认为道德不能是绝对原则体系的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绝对原则不能相互冲突,如果它们不能相互冲突,那么任何认为道德完全由绝对原则统治的理论都完全忽略了我们道德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冲突)。

如果两个被认为是绝对原则的原则在一个案例中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必须被放弃。例如,假设一个原则说所有 A 类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另一个原则说所有 B 类型的行为都是正确的。还假设没有行为既是整体上错误又是整体上正确的,并且一个行为可能同时属于 A 类型和 B 类型。到目前为止一切都还好,但是如果存在同时属于两种类型的行为,那么其中一个原则必须被放弃。但这意味着我们没有冲突的空间。这里所说的道德冲突并不是指两个个体之间的冲突,而是指在一个给定案例中支持和反对的理由之间的冲突。如果所有理由都在绝对原则中具体规定,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冲突,因为如果理由发生冲突,规定它们的原则也会发生冲突,这只会表明其中一个原则是欺骗。那么,冲突永远不会超过我们自己的误解的产物。没有真正的冲突。

这种批评的要点是我们需要能够理解在道德理由存在于支持和反对两方面的情况下的案例。但是,如果所有道德理由都是以绝对原则来规定的,我们无法有效地做到这一点。因此,道德不能仅仅是一套绝对原则的系统。我们能够继续将道德视为受绝对原则支配的唯一方式是假设只有一个这样的原则,以便原则之间不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或者以某种其他方式安排事物,使得原则之间无法发生冲突。(即便如此,当然还会担心冲突是真实存在的,并且将事物安排得只是表面上冲突消失了,这样做是抹去了一些重要的东西。)我们知道有一种只提供一个原则的立场:古典功利主义。对这种“唯一主义”立场的论证则完全不同。这个论证是直接声称唯一主义是错误的;存在多种相关属性,或者存在多种使特征在道德上相关的方式。因此,只有一个绝对原则的立场是错误的,而有多个这样的原则的立场无法对冲突做出适当的解释。

5. 对贡献原则的问题

因此,最好的一般主义形式可能试图用贡献性原则来解释整个问题,这些原则指定了总是被视为贡献性理由的考虑因素。在这个观点中,双方都可能有理由。这种理论的经典例子是 W.D.罗斯的“表面义务”理论(罗斯,1930 年,第 2 章)。这只是一种试图将我们的直觉以良好的理论秩序呈现出来的尝试,即有许多不同类型的事情可以影响我们应该如何行动。有一个原则说“要公正”,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公正的行为实际上都是正确的;它只意味着行为的公正性对其有利,或者说行为因为公正而更好。可悲的是,一个行为可能是公正的,但由于其他原因仍然是错误的。这意味着有时我们可能在道义上被要求行事不公正。如果是这样,那么情况将有一些特征要求我们这样做;也许我们欠下了巨大的感激之情,或者也许通过这种不公正的行为我们可以拯救荷兰免受洪水侵袭。

以一般主义者的身份,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一个案例中产生差异的特征也会在每个案例中产生相同类型的差异,并且会有一个贡献原则来指定其规律性贡献。这就是特殊主义要反驳的内容。特殊主义者赞同罗斯坚持认为情境中可能有许多特征,每个特征都会对应该如何行动产生一些差异;他们只是想说,这个问题并不像一般主义者罗斯所认为的那样规律。因此,他们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提出反例来反驳所提出的规律性贡献者。罗斯认为,例如,根据长期传统,承诺做某事的事实总是有理由去做。对这一说法的反例可能是一个特殊情况,由于特殊原因,承诺做某事的事实既不是做的理由,甚至是不做的理由。例如,假设我承诺不履行我接下来的三个承诺,那又怎么办呢?再者,一个人总是至少有一些理由说实话吗?稍微有点独创性就能想出一个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事实是不说出来的理由。等等。

特殊主义攻击的第二个方面是问为什么我们应该假设在一个案例中有利的特征在任何地方都必须以相同的方式计数。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没有真正的答案被提出。一般主义者倾向于指出,如果有人声称一个特征在这里有利,在那里不利,那么就有一些需要解释的东西。但特殊主义者乐意承认这一点。的确,如果一个特征在一个案例中有利,在另一个大致相似的案例中不利,那么必须解释这是如何可能的。这个解释可能是通过指出案例之间的其他差异来给出的。在第二个案例中,也许有利特征所需的某些条件实际上是缺失的,尽管在第一个案例中是存在的。这样的解释必须是可行的,并且可以找到。所有这些都无法恢复一种关于理由如何起作用的一般主义观念。

攻击贡献主义的第三个要点涉及要求适当的认识论。我们如何能够从我们能够逐案辨别的事物中判断出,这个特征在其他地方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发挥作用?我们的典范主义者罗斯认为,我们首先要认识到这个特征在这里是有利的,但我们可以立即通过他所称之为“直觉归纳”的过程来判断它在任何地方都是有利的。问题是这个过程是如何运作的。在一个案例中我们能够辨别出什么,并告诉我们我们在这里所拥有的东西必须在所有其他案例中重复出现?(罗斯正确地并不认为我们通过普通归纳来学习道德原则。)对于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可能也是唯一的答案是错误的。这个答案等同于对于在特定案例中产生差异的解释——在这里具有相关性的解释。如果这个特定相关性的解释是可辩护的,我们确实有理由认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这里的相关性也将是相关的。因为在每个进一步的情况下,如果它是唯一相关的特征,它将决定问题。因此,根据这个论证,相关性确实是一种普遍的相关性。这为典范主义者提供了他所需的认识论,因为现在很容易看出,在辨别出这个特征在这里很重要时,我们立即看到它在每次出现时都会产生相同的差异。因为在每次出现时,如果它是唯一相关的特征,它将决定问题。

遗憾的是,这一切所依赖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毕竟,对于任何特征来说,如果它是唯一相关的特征,那么它将决定问题。在这个表述中,出现了“相关”的词语,它不能被移除。因为如果我们仅仅说如果这个特征是唯一的特征,它将决定问题,我们可能说的是一些既错误又不连贯的东西。这是不连贯的,因为一个特征可以单独存在,没有任何其他特征,这显然是荒谬的。一个行为可以仅仅是友善的,没有任何其他特征,这根本没有意义。此外,可能有一些特征只有在其他特征也是相关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相关的特征——这些特征(从理由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其他特征也给我们理由的情况下才能给我们理由。例如,在囚徒困境中,只有另一个囚犯也有理由才有理由。如果这种情况发生,任何关于理由的“孤立测试”都必然会漏掉一些理由。最后,试图通过询问如果没有其他特征做出任何贡献,这个特征的贡献将如何来确定一个特征的贡献,这在思考起来实际上是一种相当奇特的企图。这让人不舒服,就像试图通过询问如果球场上没有其他球员,一个足球运动员对他的球队今天的成功做出了什么贡献一样。因此,作为一种普遍主义认识论的基础所需的相关性概念是不可接受的。

6. 特殊主义者的回应

特殊主义者对这些攻击有两种可能的回应,前提是他们接受他们最初提出的许多贡献原则已被反例证伪。他们可以做的第一件事是复杂化这些原则。他们可以做的第二件事是将他们的普遍主义限制在一组有限的理由中。

采取第一种方法,有人可能会建议,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承诺的事实并不是履行承诺的理由,那么这将有一些解释。假设解释是承诺的内容是不道德的。我们只需要将这个特点纳入我们对所谓普遍理由的解释中。因此,现在在普通情况下的理由是承诺要做这件事,并且这件事本身不是不道德的。我们可能会反对,甚至这也不总是一个理由。如果承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呢?回应将是将这个理由也纳入其中。这个理由不断增加;现在它是承诺要做这件事,这件事本身不是不道德的,并且承诺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这场争论可以继续下去;它没有明显的停止点。不过,我们可能会说,最终巧思将会耗尽,我们将达到一个(现在非常复杂的)理由的具体规定,我们无法想到任何合适的反例。

但请注意这里发生了什么。我们从一个我们认为有利于我们行动的考虑开始,最后得到了一种扮演完全不同角色的复杂规范。我们最后得到的更像是对保证中提到的某个东西有利于行动的详细说明。请考虑上面提到的承诺的例子。假设我承诺确实有利于我的行动。但是,我的承诺并不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一点根本不起作用。它起到的是一种使条件,如果没有它,第一个特征(我承诺)就不会成为它的原因。它本身并不是做这个行动的原因;这个角色是独特的,在这里只由我承诺这个事实扮演。此外,请注意,这个原因和这个使能条件的组合本身并不是(进一步的)支持行动的原因。因此,从特殊主义者的角度来看,“有利于”和“使其他事物有利于”的区别是重要的。综上所述,一般主义者通过复杂化来捍卫她所谓的原因所达到的结果本身并不是一个原因,而只是一个保证(最终完成时)其中存在一个原因。我们为什么要假设除非我们能够指定一个保证其作为原因地位的条件,否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原因,并且只有在存在于一个更大的状态中时,它才是一个原因呢?没有明显的答案。通过复杂化来捍卫自己的原因的整个企业开始显得奇怪地无关紧要,而且它的产物也是不必要的。人们本以为可以有一些原因,即使没有这种保证也可以很好地发挥作用。在第 2 节中为支持一般主义所给出的原因并没有证明相反的情况。

第二个普遍主义防线涉及稍微收敛一些。罗斯区分了派生的和非派生的表面义务。非派生的义务包括做正义的事情、为了最好的结果行动、不造成伤害、遵守承诺等等。其他义务是从这些义务派生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有一个不变的核心被可变的外围所包围。我可能有一个义务今天去伦敦看望我儿子休。但这个义务是从一个一般的承诺义务派生出来的。我们可以这样说,休期望今天见到我有时候给我一个去伦敦的理由,有时候则没有;这是一个派生的、因此是可变的理由。如果它给我一个理由,那是因为它以某种方式与一个不变的、非派生的理由相匹配。因此,只有当反例针对所谓的非派生理由时,它们才会造成损害。(参见麦克诺顿和罗林 2000 年。)

这幅图片的另一个版本认为不变的原因源于美德(Crisp 2000)。慷慨、诚实、公正、体贴或有帮助的行为总是做出的原因。因此,不变的核心由美德给出,而变体的外围则取决于这个不变的核心。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这种对普遍主义的辩护需要说明为什么道德需要一个不变性的基础。仅仅提出一些不变的原因并不重要。那些认为通过指定一些(可能相当复杂的)不变的原因可以严重损害特殊主义的人,并没有多大作用来证明道德思维依赖于(如上面的引言所说)适当的原则(我们现在理解为“不变的原因”)的适当提供。我们现在处理的建议在这方面做得很好。我们提供了一个不变的核心,并解释了为什么如果要使道德思维成为可能,就必须有这样一个核心。

当然,对于这个建议能否奏效,必须是美德的功能是不变的。特殊主义者可能会说,例如,一个行为可以是体贴的,而不一定因此而变得更好。给刽子手擦汗可能是体贴的,但这个事实几乎不能成为擦拭的理由,或者使他的汗成为我们擦拭的理由。刽子手的其他活动阻止了通常会给我们一个理由来这样做的事情。同样,根据特殊主义者的观点,残忍的回应可能正是情况所需的回应;残忍不一定是一个不变的原因。对于这些建议的普遍主义回应取决于证明类似的评论不能对(足够范围的)其他美德进行。

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之间的问题在于道德理性的本质。特殊主义者认为,即使给予我们这些理由的特征在给予理由时具有可变性而不是不变性,仍然可以有理由 - 即道德理由。普遍主义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他们声称,所有理由在适当理解时必须具有不变性,或者即使存在可变的外围,也有一个不变的核心。为了支持第一个主张,他们经常要求每个理由都有一个可发现的保证其地位的保证。但在他们提供了对这一要求的某种正当理由之前,他们的普遍主义将毫无根据。Crisp 的立场是第二种方法的典范,因为它提供了一个解释,即特殊主义者所喜欢指出的可变性必须围绕一个不变的核心构建。但我要说的是,所谓的优点实际上并没有发挥所需的作用。

7. 特殊主义和普遍主义在实践中有所不同还是只在理论上有所不同?

特殊主义者喜欢说,一般主义者会做出糟糕的决策。其中一个原因是,一般主义似乎验证了某些特殊主义者认为无效的论证模式。例如,一般主义者可能会认为,“特征 F 在那个案例中起了作用,所以它在这里也会起同样的作用”。如果我们在第二个案例中的决策受到这种“推理”的影响,根据特殊主义者的观点,这个决策就会受到错误的影响。特殊主义认为,我们不能从一个案例中提取出任何能够对另一个案例产生影响的东西。他们建议将目光牢牢地集中在眼前的案例上,而不是试图从另一个问题的答案中挤出对一个问题的答案。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从其他案例中学到东西。特殊主义者甚至可以承认,如果不通过对其他案例的考虑,适当构建或经验提供的案例,可能无法看到正确的答案。我们完全可以说,“在那里这个特征很重要,所以在这里也可能很重要——我最好看一看,看看它是否重要”。但我们不能也不应该说,“在那里很重要,所以在这里一定很重要”。因此,特殊主义者允许道德经验的相关性;他们不仅仅是盯着眼前的案例发呆,然后得出一种看似合适的答案。特殊主义和一般主义之间存在实际差异,但并非如此。

在这两者之间还存在另一种可能的实际差异。当我们考虑两种非常相似的情况,但我们仍然希望做出不同的判断时,这一点就显现出来。没有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在理性上需要做出什么样的要求。与此相反,特殊主义者可能只要求在这两种情况下做出相同的判断,除非能够提供一些不这样做的理由。然而,有些人甚至不要求这样做。大家都同意,在想要做出不同判断的任何两种情况之间必须存在一些相关的差异。是否允许存在这样的差异就足够了,即使我们不知道它是什么?还是在理性上要求我们能够对它提出一些建议?还是我们的建议应该被制定为统治所有类似情况的可能原则?特殊主义者可能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来与一般主义者区分开来。

8. 特殊主义的问题

人们对特殊主义的有说服力的魅力有两种广义上的原因而予以拒绝:与理性有关的原因和与动机有关的原因。我首先考虑理性。有三点被提出。第一个也是最直接的是,理性思考至少要求人们保持一致性,在伦理学中,这意味着无论在何处,都要将相同的特征视为相同的原因。因此,特殊主义否认了道德思考的理性性。第二,道德选择与选择巧克力有何区别?区别在于,在道德选择时,我们要求在相似的情况下做出类似的选择;而在朗姆巧克力和薄荷糖之间的选择则不然。第三,特殊主义者能够解释我们从道德经验中学习的能力吗?这种道德自我教育当然是可能的。一个迄今为止拒绝接受机智是一种美德的青少年可以被带到一个特定情况下看到机智的重要性,然后就能够将这种知识更普遍地应用。一般主义者可以将此理解为从早期案例中提取原则,然后将其应用于后来的案例。特殊主义者能够提供什么替代解释呢?

在这三点中,第三点是最困难的。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当我们考虑信念的理由时,我们所要求的一致性仅仅是我们不采纳不能同时都为真的信念。为什么当我们转向道德原因时,我们要以不同的方式理解一致性要求呢?坚持这样做只能是对特殊主义的问题的回避。

第二个问题要求我们证明一种区分恣意事项(如选择巧克力)和重要原因(如道德选择)的正当性。但这并不是一个问题。特殊主义者理解的道德原因只出现在一种情况下,而不出现在另一种情况下。与选择巧克力(通常情况下)完全不同的东西根本不适用于道德选择。这并不能说明在道德上,与恣意领域不同,我们需要在相似的情况下做出类似的选择。道德和恣意之间有足够多的其他差异。

第三个问题要求我们思考其他案例对新案例的相关性,如果不是一般主义者所认为的那种相关性。对此的答案是,类似案例的经验可以告诉我们要注意什么样的事物,以及某个特定特征可能具有的相关性;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对新案例的判断可以得到启发,尽管并不是被我们过去类似案例的经验所强制或限制。没有必要假设这种工作方式是通过从早期案例中提取原则,然后将其强加于新案例上。

至此,对一种抱怨的讨论就到此为止。现在我转向关注动机的问题。这里的总体思想是,特殊主义道德是一种宽松的道德:没有原则,一切皆可。但这种想法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建立方式。首先,可以简单地说道德是在对我们的选择施加限制的领域。要有限制,就需要有规范,规范意味着规则,规则意味着原则。然而,这是错误的。行动可以有完全特殊的限制,而判断这种行动是错误的无疑就是这样一种事情。约束不需要是一般性的约束,就像理由不需要是一般性的理由一样。

另一种观点是,原则性的人是不可动摇的;在某个问题上立场已定,他不会改变。特殊主义者不会如此。但是我有两点要说。首先,没有什么能阻止特殊主义者在每个案例中都坚定地持有信念;不可动摇的信念不一定是建立在原则上,而只是建立在案例的性质上。不可动摇和原则本质上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其次,即使一个有原则的人在某些观点上是不可动摇的,问题是这些观点是否正确。令人担忧的是,它们可能不正确——在被原则驱使时,我们有原则的人会通过坚持将相关特征过滤掉,以一种与普遍主义的错误相悖的方式,这使得相关特征的相关性扭曲了。在我看来,不可动摇和原则非常不相容。在适当的场合,不可动摇可能是一种美德,但在扭曲中不可动摇地参与其中并不是一个伟大的胜利。如果你要执迷不悟,最好永远是正确的;执迷不悟的错误是最糟糕的情况。

另一个建议是道德对我们具有只有规则才能提供的权威性。然而,在这里,我认为特殊主义者应该坚决抵制,并坚持道德理由已经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她需要医疗帮助,而我是唯一能够召唤医生的人。这种情况要求我做出一定的回应,以一种对我具有权威性的方式,因为我无法摆脱这种情况。

然而,我们可以说,在伦理学中,存在着不断倒退的危险;我们看到了正确的道路,但却无法做到。有了原则,我们就有了能够坚定我们日益衰弱的决心的东西。没有原则,我们往往会做得不够好。对此的一个解释是,这是一个经验假设,几乎没有真实的证据支持。而且,道德坚定的需求只有在我们已经决定了道德在这里对我们的要求之后才会出现,而真正的问题是这个决定是否需要以原则为基础。倒退的问题并不能证明我们本来可能倒退的决定需要以原则为基础。所谓的需要原则是在那个决定之后出现的,而不是之前。

更重要的是可能会担心特殊主义的辩护。这与倒退不同,因为特殊主义者是那些为自己开脱责任的人。对大多数人来说,做我打算做的事情是不对的,但我是特殊的;所以我不受其他人受到的道德约束。这种特殊辩护发生在我们做出道德决定的过程中;它与之后的动机无关,就像倒退一样。倒退时,我说“这是错的,但我还是要做”;而特殊辩护时,我说“这对其他人来说是错的,但对我来说不是”。

之所以真正担心特殊辩护,是因为我们总能找到某种区别,将这个行为与明确的义务区分开来,而在特殊主义的资源范围内,似乎没有办法阻止那些不诚实的人利用这些区别来逃避道德责任。我们可以说,一个原则将会或者至少应该阻止这种情况发生。

这里真正发生的是,我们诉诸原则来纠正道德判断中的自然扭曲。如果这样的判断只关注案例中存在的理由,那么将很容易将这些理由扭曲成符合自己的方式。因此,我们使用原则来阻止自己这样做。但实际上,解决道德判断不佳的方法并不是采用不同风格的道德判断,即基于原则的判断,而是更好的道德判断。只有一种真正的方法可以阻止自己偏袒事物,那就是再次审视案例中存在的理由,尽力看看自己是否与他人有如此之大的不同,以至于对他们而言所需的并不适用于自己。我知道这种方法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但原则的诉求也并非如此。

Bibliography

The bibliography presented here is a short list of pieces recommended as further reading along with those referred to in the text above. A more comprehensive bibliography is available in the entry on moral particularism and moral gen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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