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证成 public (Kevin Vallier)

首次发表于 1996 年 2 月 27 日星期二;实质性修订于 2022 年 12 月 2 日星期五

政治理论家提出了确定政治权力合法使用的标准。一些人采用了公共证成的原则。公共证成是一种行使权力和控制的理由。它是公共的,因为这个理由或一组理由是公众可以接受的。换句话说,为了将人们视为平等的,我们必须确保政治权力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观点为他们证明或证明的,因此公共证成包括公众可以认可为有效的理由。那些采用公共证成标准的人通常被称为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自由主义制度(言论自由、法治、民主)是公开证明的,但非自由主义制度则不是。公众内的多样化观点将拒绝非自由主义制度。

强制是公共证成的标准对象,因为它可能是政治生活的特征之一。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指出,公共证成与我们在政治领域中彼此应该给予的尊重有关,即在涉及强制可能性的关系中(Larmore 2008, 86)。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公共证成原则认为政治权力需要证明(Rawls 2005, 12),因为“政治权力总是强制性的”(Rawls 2005, 68)。乔纳森·昆(Jonathan Quong)认为公共证成涉及强制性法律的实施(Quong 2011, 233–250)。正如克里斯托弗·埃伯勒(Christopher Eberle)所说(2002, 54),“证明性自由主义的号角是强制的公共证成。”有人想知道非强制性的国家行为是否需要公共证成(2.7)。但他们仍然同意,强制通常需要公共证成。

公共证成的概念,本质上是关于哪些理由能够证明强制合理性的概念。公共证成并不是一个交换理由的过程。相反,理由的交换可以揭示或产生公共证成。或者我们可以通过非协商的途径达到公共证成。例如,包括讨价还价过程和裁决程序在内的例子。这样,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的概念是不同的。公共证成可能由公共理由组成。但是,如果其他理由削弱或覆盖了它,公众共享的理由可能无法构成充分的证明。例如,一个人可能基于对穷人正义的共同立场来支持一项新的反贫困计划。然而,其他替代计划更有效地减少了贫困。原始的贫困计划可以基于对正义的共同承诺进行公共证成,但是其他共享的理由,如政策效力,可能削弱了该计划的公共证成。

罗尔斯是公共证成概念的主要倡导者。但我们在朱尔根·哈贝马斯、大卫·高弗、杰拉尔德·高斯、斯蒂芬·马塞多、查尔斯·拉莫尔、塞拉·本哈比布等人的著作中也能找到这一概念的强调。

对于如何理解公共证成的观点存在相当大的分歧。一些理论家认为,所有公共证成都由共享或可接触的理由组成。这些理论家通常被称为共识理论家。其他人允许多样化的、不共享的理由参与公共证成。这些理论家通常被称为趋同理论家(见下文第 2.3 节)。公共证成理论家对于如何将理由归因于公民也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涉及到理想化的正确程度。理想化涉及将某人建模为具有改进的信息和认知能力。目标是确定哪些理由适用于她,即使她在日常生活中不能或不愿意将它们视为这样。一些理论家采用的理想化程度比其他理论家更激进。

本条目通过阐述一个开放性原则来解决关于公共证成的争议。这个公共证成原则(PJP)有助于对公共证成的不同概念进行分类。

本条目首先将公共证成置于政治哲学的历史背景中。然后阐述和解释了 PJP,以及它的主要变量。变量包括理由的概念、理想化、公共证成过程等。接下来,本条目审视了支持该原则的论证,并讨论了 PJP 的不同基础。本条目还涉及与公共证成相关的政治稳定和公众性的概念。然后,它回顾了对 PJP 的各种异议。最后,本条目讨论了理论家如何将公共证成应用于具体的争议。


1. 起源

公共证成是为了解决社会契约理论中的问题而产生的。

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将政治合法性建立在同意上。主要的社会契约理论家包括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让-雅克·卢梭和伊曼努尔·康德。他们对同意的标准有所不同;前三者在经验和规范标准之间摇摆不定。经验标准依赖于实际的心理状态:同意之所以能够合理化政治权力,是因为它依赖于各方的信念和价值观。规范标准依赖于某种理性的心理状态:我们不是依据人们的信念和价值观,而是依据他们有理由相信和重视的事物。当政治权力建立在各方理想认同的基础上时,它是合理的。在后一种情况下,我们有时将假设同意视为理性合理化的代理。

一般而言,经验标准让位于规范标准。理论家们希望合法化与人们实际意愿相悖的权力运用。到了康德时代,实际同意观点已经消失。假设同意成为了现状。规范合法性标准获胜了。

所有四位理论家都承认了关于正义的私人判断的多样性。出于各种原因,他们都允许道德判断出现分歧。他们都得出结论,私人判断不能为多元化的公众提供合法性基础。正如罗尔斯(2005 年,第七页)所说,这些理论家承认了合理多元主义。自由推理的公民在基本价值观和原则上会有分歧。契约理论家得出结论,政治权力的正当化必须尊重多样的判断。因此,正当化不能仅仅依赖于一套特定的信念和价值观。公共证成必须是公正的,至少在受人尊重的但多样化的观点之间。

公共证成的概念在康德的作品中出现,但随后进入了一百年的休眠期。社会契约理论被功利主义、黑格尔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所取代。这三种思想流派都拒绝了社会契约的概念,尽管他们有不同的原因。社会契约传统只在二战后才在美国复兴。

社会契约理论的首批新形式之一是契约主义,通过工具理性来证明强制性机构的合理性:合理的政治安排是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交易。最早的当代契约理论家是像约翰·哈萨尼和詹姆斯·布坎南这样的经济学家。但新霍布斯主义哲学家也在追求类似的项目,特别是大卫·高缇耶、琼·汉普顿和格雷戈里·卡夫卡。

但新契约传统的主导思潮是康德主义。在《正义论》和后来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约翰·罗尔斯引领潮流。《政治自由主义》将公共证成作为本条目理解该概念的特征。罗尔斯最初将公共证成理解为一种假设性契约:公众的理想成员选择正义原则。只有《政治自由主义》阐明了合理多元主义对政治合法性的挑战。对罗尔斯来说,公众必须采纳为他们自己所证明的原则,尽管他们之间存在差异。只有在符合公众证明的规范下行使政治权力才是合法的。(一些理论家将“证明”和“公众证明”视为同义词。见下文 2.3)

因此,公共证成的现代理念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初才完全显现。公共理由和证明的著作接连出版。它们产生了一种今天蓬勃发展的政治思想传统;事实上,公共证成现在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然而,这个理念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我们现在来研究这些差异。

2. 公共证成原则

公共证成理论各不相同。但我们可以根据公共证成原则(PJP)对它们进行分类。将 PJP 定义如下:

公共证成原则(PJP):如果且仅当 P 的每个成员 i 都有足够的理由 Ri 来支持 L 时,一项强制性法律 L 在公共 P 中才是合理的。

该原则允许个体 1 和个体 2 有不同的理由来支持 L。公共证成可以包括一些 P 中的人拒绝的理由。但在这种情况下,L 对整个公众仍然是有理据的。这种理据包括公众,但又是作为独立的个体。理据也不需要作为共同知识公开;个体的理由 Ri 在 P 中不需要是共同知识。

通过回答以下七个问题,可以分析 PJP:

  1. 什么使一个理由“充分”?

  2. L 对公众成员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进行了多细致的规定?

  3. 我们承认哪些类型的公共证成理由 R?

  4. 公共证成论证的各方如何被理想化?

  5. 公共的范围是什么?

  6. 公共证成的方式是什么?或者说,通过哪个过程可以实现公共证成?

  7. 除了强制之外,我们还需要公开证明其他任何事情吗?

再次,公共证成不需要提出理由。一个声明可以产生或揭示公共证成,但社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公共证成(见 2.7)。因此,即使没有人通过明确的推理向约翰提出理由,他仍然可以有一个证明理由。然而,我们仍然需要解释一个理由和一个充分理由的概念,以支持某个法律 L。

2.1 “充分”理由

公共证成原则要求公共 P 的成员有理由支持原则 L。然后必须解释“有理由支持”L 的含义。

在规范伦理学中,对于理由的一种常见方法是将理由的概念视为原始的。Φ 的理由是一种有利于 Φ 的考虑因素(Scanlon 1998, 17)。但是,在公共证成理论中,理由的概念更加具体。我们不需要理由的本体论,但我们必须解释何时一个理由能够证成一个提议。高斯在《证成自由主义》中以认识论的理由为基础来捍卫一种理由的概念。当公开证成时,一个人就有了证成的理由。当一个理由“在他人的严厉和持续批评以及新信息面前保持稳定”时,它就是公开证成的(高斯 1996, 31)。

当一个理由具有一些积极的认识论基础时,它就是充分的。一些考虑因素支持它,没有任何因素否定它。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理由对于公众中的某个成员来说可能是充分的,但对其他人来说可能不是。因此,一个证成的理由可能并不为公众的所有成员所接受,也就不能为所有成员强制执行。只有当每个人都有充分的理由来支持 L 时,一项强制性法律才是合理的。法律通过依赖每个成员的充分理由来获得公共证成。

公共证成理论家认为,我们个人行动和信念的理由可能是不同的,有时甚至可能有很大的差异。在公共证成中提出的理由可能比个人理由更为狭窄,但即使是共识理论家也认为,证成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必须符合一个人的信念和价值观。公共证成理论家不必采纳高斯的证成理由认识论,但正确的解释也不能相差太远。

公共证成理论家因此承认,公民可以理性地肯定他人拒绝的理由。因此,不同的个体可能有认同完全不同理由的认知证成。虽然公众成员本身不需要认可这些(无可否认的)深奥原则,但理论家必须接受两个个体可以有合理的理由来肯定不同和不相容的理由。

公共证成理论拒绝实际认同标准,选择理想化(如我们将在 2.4 中看到)。今天的理论家要么诉诸反事实的认同,要么诉诸理性所要求的认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一个行动者会通过一个故意的意愿行为接受法律。在后一种情况下,当一个行动者在理性上致力于肯定一项法律时,他会认同这项法律;也就是说,理性要求她通过一个故意的意愿行为来批准它。

2.2 粒度

公共证成的对象是什么?我们公开证成的是什么事物?答案各不相同,我们可以根据它们的“粒度”进行分类。一些政治权力和国家强制行为是细小的,如法律法规,而其他的则更广泛,如宪法。如果我们以法律为我们的证成对象,我们采取细粒度的方法。但如果我们以宪法为对象,我们采取粗粒度的方法。

Rawls(2005 年,140 页)采用了粗粒度的方法,将公共证成应用于“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问题”。Jonathan Quong(2004 年,233-259 页)采用了细粒度的方法。他首先将公共证成应用于法律。Gaus(2011 年,495 页)关注那些与其他法律缺乏“强交互效应”的法律。例如,禁烟令与玉米补贴缺乏强交互效应,因此它们应该分别进行证成。

Gaus 对于提案的细粒度“个体化”的论证涉及两个观点。我们必须在足够狭窄的层面上进行证成,以确定哪些行为形式是允许的或不允许的。但我们必须在足够宽广的层面上进行证成,以将规则视为管理行为类别(Gaus 2011 年,122-125 页)。本条目对 PJP 的表述侧重于简洁地涉及法律 L,并承认公共证成理论家与其他证成对象一起工作。

2.3 公共证成类型

公共证成理论家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证成理由的性质。PJP 中的变量 Ri 代表了对比。公共理由圈子中的主流观点是,证成理由是共享的。更准确地说,公众成员可以共享所有证成理由。这些理由是可共享的。(或者,至少在下面概述的意义上是“可接近的”(见 2.3.2))。在这些“共识”观点上,Ri 对于每个个体 i 都是相同的。“收敛”观点允许公众成员之间的 Ri 不同。约翰可能有他的理由 R1,而丽芭可能有她的理由 R2。公民可以根据合理的评估标准将这些理由视为合理证成的。但他们不必自己采纳这些标准。因此,在收敛观点上,私人宗教理由可以是证成的。一个人的理由可能与另一个人不同。每个人都有理由,但这些理由在两种情况下并不相同。(参见 D'Agostino 1996 年,30 页)再次强调,宗教理由可能构成其中的一些理由。

人们拥有不同理由的想法对某些人来说可能很奇怪。但我们在各种情境中都能认识到收敛推理。其中之一涉及市场交易。假设 A 有苹果,B 有香蕉。A 想要一些香蕉,B 想要一些苹果。交易后,两者都有了混合物,并认为自己变得更好了。在这里,A 和 B 出于不同的理由进行了交换。因此,这个安排具有收敛的证成。每个人都有自己偏好它的理由。请注意,即使 A 和 B 认为彼此的理由很陌生,这一点仍然成立。事实上,他们甚至可能不知道彼此的理由。但这个安排仍然具有某种公共证成。

因此,收敛只需要个体有他们的理由 Ri,这创造了支持 L 的集合{R1,R2,...,Rn}。共识要求,在极限情况下,公众的所有成员共享一个(组)理由 R 来支持 L 的认可。

但是,即使是收敛也限制了证明理由的范围:A 支持 L 的理由可能令人厌恶,甚至足以削弱 L 的公共证成。因此,收敛理论家诉诸于理想化(见下文 2.4)。

同样,共识方法仍然占主导地位。收敛在早期和当代作品中都是少数派。(Gaus 1990, 256; Stout 2004; Klosko 1993 vs Gaus 2011; Vallier 2014; Vallier 2019, Gaus 2021)。

但是公共证成传统为这两种方法提供了理由。Rawls 似乎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Rawls 在政治证成的“独立自主”阶段看起来像是一个共识理论家。他(2005 年,12 页)表示,公民应该使用共享的理由来达成政治正义的概念。但是在“重叠共识”阶段,Rawls 将证成“交给每个人”。每个人都必须将政治正义的概念与他们的综合教义同步,并且公众不采用任何单一的综合教义。Rawls 在他的观点中包含了两种证成理由的观点,然而尽管这种综合观点很有吸引力,但许多作家感到不得不拒绝它。

Habermas(1995 年)提供了 Rawls 紧张关系中最著名的例证。Gaus(2011 年)选择了重叠共识/收敛证成。Quong(2011 年)选择了独立自主/共识证成。Vallier 和 Muldoon(2021 年)认为这些答案产生了两个公共证成项目。Gaus 创建了一个“多样性项目”,专注于多样化推理如何解决社会冲突。Quong 创建了一个“一致性项目”,专注于使关键政治概念一致。

如前所述,即使是收敛理论家也会对证成理由的集合采取限制。在“理由”的概念中隐含了一些规范。如果证据证明了一个事实性主张是错误的,那么它就不能证明一个原则;如果一个规范性主张缺乏真正的规范力,那么它就不能成为支持 L 的理由。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一些测试来确定哪些理由可以作为证成理由。这些测试按照严格程度进行组织:可理解性、可访问性和可共享性。

2.3.1 可理解性

定义可理解性和可理解性要求如下:

可理解性:如果公众成员根据 A 的评估标准认为 A 的理由 RA 是合理的,那么 A 的理由 RA 对公众成员来说是可理解的。

公共证成要求:只有 A 的理由 RA 对公共证成法律 L 的正当化(或拒绝)具有普遍可理解性时,才能纳入其中。

A 的可理解理由是那些成员可以视为 A 提出的理由。成员根据 A 自己的评估标准将 A 的理由视为 A 的理由。将这些理由与仅仅是言辞、情感表达或非理性要求区分开来:可理解的理由具有合理的基础。

可理解性理论家(Vallier 2016b)认为,合理的多元主义适用于评估标准,就像适用于理由一样(Vallier 2011)。理智的人可以对推理标准和认识论证明进行争议。例如,约翰可能认为神学推理是可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点,他指出了宗教解释争议的合理结构。我们可能会拒绝别人的神圣文本,但认为它们提供了合理的评估标准。其他人可能持不同意见:神圣文本过于不确定,无法进行充分解释。成员可能对什么构成良好的认知过程存在分歧。

公共证成要求承认这些评价标准上的差异。但它仍然对纯经验方法施加压力。纯经验方法会将理由视为证明性的,仅仅因为人们肯定它们。但是,公共证成要求我们支持原则的理由必须符合理性标准。其他人必须将这个理由视为提出它的人的理由,至少根据这个人的标准。

并非所有可理解的理由都能成为某个法律的证明。有些可理解的理由是无关紧要的;有些只涉及自身的利益;还有些可能不足以证明一项法律,如 2.1 所述。可理解性是超越逻辑充分性的要求,以赋予理由一些认识论的资格。A 的可理解的理由必须对其他人可考虑,至少作为 A 的理由。

2.3.2 可获得性

可及性要求比可理解性更严格。它不要求 A 接受 L 的理由必须根据 A 的合理标准进行证明(即使其他人不分享这些理由)。相反,可及性要求根据共享的评估标准对理由进行证明。(成员们认为 RA 根据共同的评估标准为 A 证明了 L,而 A 接受了 RA 证明了 L)。可及性允许理由不同。(A 可能支持 RA,而 B 可能不支持)。但是它要求根据共享的评估标准对它们进行评估。因此,可及性处于可理解性和可共享性之间。(我们将在 2.4.3 节中讨论这一点)。可理解性允许不同的理由和评估标准,而可共享性则两者都不允许。可及性是最常见的标准,至少有八种可用的解释。(Eberle 2002, 252–286;最近的辩护请参见 Boettcher 2015)。下面定义可及性和可及性要求如下:

可及性:如果公众的所有成员都认为 A 的理由 RA 根据共同的评估标准为 A 证明了 L,那么 A 的理由 RA 对公众是可及的。

可及性要求:只有当 A 的理由 RA 对所有公众成员都是可及的时,A 的理由 RA 才能成为强制法律的证明(或拒绝)的理由。

2.3.3 可共享性

可共享性是三个要求中最强的要求。它将共享的评估标准与共享的理由要求结合在一起(Bowman 和 Richardson 2009; Hartley 和 Watson 2009; Watson 和 Hartley 2018)。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经常主张,理由的证成必然是共享的。但他们对于共享理由的含义说得很少。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可能认为,理由必须是可共享的,即公民在适当的理想化水平上具备这些理由。

像可理解性和可访问性一样,可共享性要求有两个组成部分:对适当的评估标准的要求和对允许的理由范围的要求。下面定义可共享性和可共享性要求:

公共证成:只有公众成员将 RA 视为符合共同标准的,包括 A 在内的每个公众成员,A 的原因 RA 才能与公众共享。

共享要求:只有 RA 与所有(适当理想化的)公众成员共享,A 的原因 RA 才能成为强制(或拒绝)的证明。

共享性规则排除了公共证成的收敛方法,公民只能在其公共理性使用中使用可共享的理由。(可以争论的是,在高度理想化的情况下,公众成员共享任何好理由,甚至在这里人们可能会共享他们的综合教义。这一点涉及到理想化的问题,下面会讨论)。

2.3.4 一个图表

公共证成文献中,可证成理由的三个核心标准是可理解性、可接近性和可共享性。它们可以在一个图表中分组:

未共享的标准

公共标准

非共享原因

Intelligibility

Accessibility

共享原因

X

Shareability

左下象限是开放的 -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从不提倡共享理由和非共享评估标准。这有两个原因。首先,共享评估标准比共享理由更常见。因此,如果理由是共享的,评估标准也应该是共享的。其次,评估标准有助于个体化和区分理由。因此,如果评估标准不共享,我们无法确定哪些理由是共享的。

2.4 理想化

一旦公共的边界确定下来(见下文第 2.5 节),我们知道哪些个体必须对某种安排有理由才能使该安排合法化,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必须解释如何将理由归属于这个群体的成员。具体而言,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除非他们是经验同意论者)进行理想化,以展示公共证成过程中公民的信念、欲望和价值观如何参与其中。理想化是将公民的信念、欲望和价值观视为具有良好信息和良好推理能力的做法。通常使用这种方法是因为一个人的道德上重要的理由可能与她所肯定的理由不同。她所肯定的理由可能基于不良信息、不良推理或不一致的信念和欲望。证成民粹主义通过实际承诺来确定公民的理由(Eberle 2002, 200)。

Rawls(1971, 118)的主要理想化模型是无知的面纱。它将各方当作合理的,通过隐瞒可能破坏他们公正性思考的信息。(面纱装置模拟了合理性,各方的隐蔽推理模拟了理性。)Jürgen Habermas(1999, 198)更喜欢没有抽象理想化的辩论条件。他将辩论形式限制在实际个体之间。David Gauthier(1986, 245)更喜欢一种讨价还价的情景。个体了解人的特征,但不知道自己是哪个人。

理想化改变了公民的信念-价值体系。公民的信念-价值体系是她所有信念、欲望、目标和计划的集合,即她的一切思想和愿望。(这个想法源自 Bernard Williams(1981, 102)对主观动机集的概念。)当我们考虑公民的信念-价值体系可能是什么样时,我们将其理想化。理论家根据某些标准改变她的一个或多个信念、欲望和目标。他们可以想象她拥有更多或不同的信息或价值观。或者他们必须坚持将她建模为完全理性的。这两种模型都改变了她的信念-价值体系。而适当的理想化水平可能因情境而异。也许这取决于情境所要求的认识质量。(有些推理旨在设计制度,而另一些推理可能用于计划家庭度假)。

为了激发理想化,考虑一下没有理想化情况下公共证成的表现。民粹主义观点“将公民视为他们的本来面目:默认的民粹主义立场是,只有在公众成员在现有的 [主观动机集] 的基础上认为某种理由 R 是可接受的,不考虑他们的认识上的缺陷和信念上的缺陷”(Eberle 2002, 200)。民粹主义对理想化的概念存在严重问题。人们可能因为固执、自私、懒惰、执拗或困惑而“拒绝同意”(Gaus 1996, 121)。民粹主义还问题地要求在决定是否正当化一项强制性法律之前询问每个人的理由。

2.4.1 激进理想化

公共证成理论家通常更喜欢激进理想化。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解决证成民粹主义的弱点,并改变信念-价值集,以消除其中的不一致性和无知。激进理想化因此具有两个维度——理性和信息——推向了它们的上限。

2.4.1.1 合理性

完全合理性和不完全合理性之间的区别是理想化的核心。然而,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完全合理性是难以捉摸的。基于糟糕的推理将理由归因于公民,会破坏公共证成。完全合理性的理论通过赋予各方无瑕疵的认知能力来理想化代理人。(有关将完全合理性归因于其代理人的明确陈述,请参见 Rawls(1971 年,12 页)和 Gauthier(1986 年,234 页)。)

最初,完全合理性的假设似乎是不可抗拒的。如果我们能够辨别出公民在完全合理的情况下会肯定的理由,那么这些理由肯定是道德上相关的。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试图为她社会的成员辩解要求和强制。她怎么能比完全合理性做得更好呢?拥抱完全合理性的另一个动机是为了产生一致意见。许多人认为,适当理想化的个体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会达成一致意见。Rawls 将完全合理性归因于原始状况下的各方,以促使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他们不完全合理,各方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但是,完全理性的问题很多。首先,将完全理性的概念应用于有限和有缺陷的存在可能是不连贯的(参见 Cherniak 1986)。它需要调整一系列密集的信念和价值观。而这些信念和价值观在有限的资源下无法实时计算。其次,完全理性将产生个体无法反思认可的证明。个体的实际信念和价值观与证明安排的差异显著。(这是稳定性问题可能出现的一种方式。见下文 5.2。)

2.4.1.2 信息

同样,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为普通公民的信念-价值集合增加了信息。(并且确实消除了错误信息。)他们从而避免了将公共证成囚禁于无知之中。Rawls、Gauthier 和 Habermas 都追求这一策略。他们的模型假设理想化的代理人拥有决定他们拥有哪些理由的所有(且仅有)事实。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删除了阻止个体采取公正视角的信念和欲望。他们添加了关于问题的一般和具体信息,这对于代理人对问题进行良好推理是必要的。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对于哪些信息集干扰公正性存在分歧。但所有理论家都会减去错误信息和偏见信息。

信息理想化介于完全信息和充分或相关信息之间。接受和拒绝完全信息的动机类似于完全理性的动机。完全信息的解释很有吸引力,因为它基于许多真命题而没有错误命题来归因于公民的理由。此外,完全信息可能会保证确定的建议,如果代理人共享相关信息,他们很可能会趋于相似的结论。然而,完全信息可能以一种不太真实的抽象方式对公民进行建模,并赋予他们无限和有限的能力。

2.4.2 中度理想化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越来越认真地对激进理想化的批评予以重视。(参见高斯 2011 年,232-260 和瓦利尔 2014 年,145-180。)如果这些批评成功,人们可能会重新考虑回到公正民粹主义。然而,可能还有第三种选择:适度理想化。适度理想化根据某种充分信息和推理的标准分配理由。然而,它并没有达到完全信息和完美推理的水平。适度理想化理论家认为,我们在将理想化的信念-价值体系与公民的肮脏、现实世界的信念-价值体系分离时可能走得太远。我们最终会切断它们之间的联系。正如沃尔特斯托夫坚持(2007 年,153 页),理想化的人可能没有理由关心他的对等者的建议。(另请参见伊诺克 2013 年,164-170;有关回复,请参见高斯 2015 年)。对激进理想化的吸引力必须平衡尊重公民的现状。 (后者对于维持稳定至关重要;请参见 5.2。)激进理想化可能会测试“承诺的压力”(罗尔斯 1971 年,155-9),要求公民在认知上努力看清他们有什么理由。但是,适度理想化可能对大多数普通公民来说是可以接受的。适度理想化是对公正视角要求的适当承认。

2.4.3 合理性

理想化限制了进入公共证成的理由集。将公众描绘为合理的“规范”理想化也是如此。在某种程度上,合理性可能看起来是一个多余的范畴。罗尔斯、戈特利尔和哈贝马斯通过剥夺公民的部分化信息来描绘他们为合理的。但是,合理性并不是多余的。它将认知倾向归因于未被理想化的信念、欲望和价值所捕捉的行动者。

Rawls 对公正理论中的合理性概念起着两个作用。首先,无知的面纱模拟了合理性。但是,一个有序社会的公民也是合理的,因为她具备以下四种性格特质(Rawls 2005,49-52,53-58,60,76,119,162-3,229)。 (1)具备进行公共证成或为自己偏好的原则提供理由并遵守他人提出的合理原则的性格特质。 (2)具备承认“判断的负担”意味着合理多元性的性格特质。 (3)具备拒绝压制其他合理观点的性格特质。 (4)具备依赖其他人可以共享或获取的推理方法的性格特质。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与合理性的标准概念类似。但是,将公众成员理想化为合理的人会遇到两个问题。首先,这种理想化可能会将太多的公民排除在证明公共之外。其次,将公众描绘为合理的可能会阻止对强制性社会安排进行证明,从而帮助它们接近自愿协议(Nagel 1987)。

公共证成的范围为 2.5

公共的范围决定了谁被理想化。公共证成理论家通常将公众与传统民族国家的成员等同起来。理论家这样做是为了简化,但也因为有一种隐含的民族主义。罗尔斯将他的正义理论限制在一个国家的成员之间,尽管他后来对全球事务发展了一个公共证成的解释(2002 年)。这个问题留给关于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的辩论(参见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的条目)。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倾向于将未来的世代排除在公众之外(但请参阅有关代际正义的条目)。一些理论家,如戈齐耶,将公共证成限制在能够合作的人身上。但大多数理论家将公共证成应用于所有公民。

2.6 公共证成的方式

公共证成还可以指定哪些社会过程建立公共证成。我们可以将社会过程分为四种类型:辩论、普遍化、讨价还价和进化。辩论观点将公共证成视为公众讨论者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普遍化方法将公共证成视为公平和互惠原则。讨价还价方法将公正原则确定为最大程度促进个人利益的原则。进化方法是最独特的。它们在公共理由和公共证成之间做出了明确区分。在他们看来,当一个强制性原则 L 是一个稳定的、进化的公共均衡时,它是公开证明的。不需要进行公共推理的过程。这四个理论各自有一个杰出的代表。按顺序分别是于尔根·哈贝马斯、约翰·罗尔斯、大卫·高缇尔和杰拉尔德·高斯。

2.6.1 辩论

辩论理论将公共证成理解为通过在公正和公平的社会制度下进行真实辩论的过程,在争议者之间达成一致意见。这些观点可以分为哈贝马斯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塔利斯 2005;米萨克 2000)。我们可以通过回顾哈贝马斯的观点来概述辩论观点(参见有关于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条目)。

Habermas 认为(1999 年,68 页)“规范和命令的证成需要进行真实的对话。”实现公共证成的唯一途径是通过自由辩论。这种辩论使公民们相信他人对他们的要求。要使 A 对 B 提出的合法要求,A 必须将他的要求提交给 B 的批评。辩论过程形成了每个个体对自己利益和承诺的理解。Habermas 将这个过程称为“意志形成”。个人意见可以改变,然后产生一个理性的共识。Habermas 以这种方式理想化来定义一个合理的概念。公民们采取辩论的、道德的观点。他们的目标是就公共利益达成理性共识。(有关理想化辩论如何进行的详细信息,请参见 Habermas 1999 年,65-6 页。)

2.6.2 泛化

泛化观点试图确定一个公正地推进每个人利益的制度,与个体对这些利益的理解相一致。Rawls 是这种观点的典范:正义理论从我们的角度为公民对彼此行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正当性的理由。鉴于人们的分歧如此之大,Rawls 知道获得证成是复杂的,他通过将其转化为社会选择问题来回应。Rawls:“证成的问题可以通过解决一个思考问题来解决”(Rawls 1971 年,16 页)。当适当的选择情境的各方选择这些正义原则时,它们就得到了公开的证成。

2.6.3 讨价还价

讨价还价观点认为,当一个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推进时,一个政权对个人来说是合法的。讨价还价意味着通过谈判达成对立力量的稳定均衡:每个人在满足他人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实现自己的利益。讨价还价理论的最著名例子是大卫·高弗的契约论。高弗认为,公民需要一种社会道德来确保社会合作。我们将道德和政治规范视为在每个行动者接受它们在工具上合理时得到证明的。

个体“面对自然或市场互动的成本以及外部性,同意采取不同的合作互动方式。”理性的个体这样做是为了“最大化自己的效用”(高弗 1986 年,145-6)。目标是展示为什么任何人都应该接受对其行为的道德限制。高弗提出,即使是工具理性也可以为所有人的道德约束提供理由。一个公民之所以可以在某些方面受到国家强制,是因为这符合他的利益。高弗并不是以总效用来基础公共证成。各方达成协议,每个人提供最小的相对租金让步。公正地证明的规则最大化每个人的份额,但联合最大化限制了每个人的要求。双方都在寻求最好的交易。

近年来,Michael Moehler(2018)和 Peter Vanderschraaf(2018)都重新提出了公共证成的谈判方法。Moehler 为社会契约理论发展了一个“两层次”的实践理性理论。当更多道德化的契约失败时,谈判推理成为备选方案。Vanderschraaf 的书《战略正义》将谈判方法推向了最高水平的复杂程度。

2.6.4 进化

进化观点可以说是最新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追溯到 Bryan Skyrms(1996)。但如今最著名的支持者是 Gerald Gaus(2011)。进化观点之所以新颖,是因为它们是对其他方法失败的反应。例如,Gaus 拒绝了谈判观点,声称参与公共证成的各方必须是内在的遵循规则者。我们可以遵循阻碍我们目标实现的规则。Gaus 认为,出于工具性原因遵循道德规则的行动者无法维持合作,因为当其他人合作时,他们仍有理由背叛。他得出结论,道德代理必须允许我们拒绝最大化目标的满足。

对于高斯来说,各方不会接受每一个工具理性的交易。他们也知道公共辩论无法解决他们的分歧。而普遍化的方法将产生多种合适的社会安排;普遍化策略是不确定的。高斯借助社会进化来产生对一个合适理解的收敛,否则将是不确定的。当社会达成一致意见时,它实现了公共证成。每一方都看不到其他确保社会合作的方式。公共理由与社会学命题相结合:自发秩序过程可以收敛于规范。没有人预见或构建合理的原则或规则。但所有人都有理由接受这样一个过程的结果。

进化观点借鉴了“适应性”理性,与“计算性”理性相对(March 1978)。当一个行动者有效地适应环境时,她是理性的,因此她的理性不取决于她如何适应,只取决于她是否适应得好。当一个人通过深思熟虑的决策来适应时,就会出现计算性理性。许多理论家认为公共证成原则是计算性理性的原则。但进化理论家否定了这一说法。如果每个成员都有足够的理由支持 L,那么 L 对 P 来说是公共证成的。就此打住。即使证成的理由不同,公共证成仍然存在。即使这些理由是均衡过程的结果,公共证成也仍然存在。这些理由不必来自明确的思考。

高斯将进化项目延续到《开放社会及其复杂性》(Gaus 2021)。该书运用复杂性经济学和基于代理模型来确定何时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多样化的人口将收敛于共同的规则。在这里,高斯借鉴了 Ryan Muldoon(2019)的观点,后者将基于代理模型引入社会契约理论。Muldoon 利用他的理论来挑战公共理由的共识观点。

2.7 仅仅是强制吗?

公共证成通常涉及政治强制的可容许性。强制可能适用于宪法要素和基本正义(Rawls 2005)。或者也适用于强制性法律(Quong 2011)。然而,一些理论家将公共证成扩展到强制之外。Gaus(2011)和 Chad Van Schoelandt(2015)认为,公共证成评估了道德权威的关系。我们公开证明了我们向他人提出道德要求的做法,即使我们要求他人遵循的规则并非强制性的。Colin Bird(2014)将公共证成基于民主公民作为立法共同作者的地位。在 Bird 的观点中,我们必须证明对公民地位产生影响的非强制性立法的合理性。一个例子可能是定义可选择宣誓的国家效忠誓言的交流立法。一些公共理由理论家将强制的概念扩大到包括结构性强制(Boettcher 2016,Wong 2020)。

3. 自由原则

公共证成仅解释如何证明强制(或某种相关形式的要求)。它不包括任何其他道德原则来描述为什么强制是有问题的。它也不解释如何处理不合理的强制。因此,一个人可以将公共证成与后果主义规范相结合。在这种观点上,不合理的强制应该最小化。或者我们可以采用关于使用不合理强制的义务性约束。同样,在这个问题上,公共证成保持沉默。

然而,许多公共证成理论家与其他自由主义者采用了这样一个原则。一些理论家称之为自由原则。它采取了支持自由或反对强制的假设形式。斯坦利·本恩(1988 年,87 页)为这样一个假设辩护。本恩:“证明的负担落在干涉者身上,而不是被干涉者身上。”

乔尔·费恩伯格(1987 年,9 页)也为“支持自由的假设”辩护。定义为:“自由应该是规范,强制总是需要一些特殊的理由。”虽然本恩担心干涉,费恩伯格担心强制,但他们的假设是相似的。罗尔斯(2001 年,44 页)支持反对法律强制的假设,这也出现在他的自由主义合法原则中。罗尔斯:“我们行使政治权力只有在我们真诚地相信我们为我们的政治行动提供的理由可能被其他公民合理地接受为这些行动的理由时,才是适当的”(罗尔斯 2005 年,xlvi 页)。罗尔斯在这个表述中没有提到强制。然而,他在其他地方声称“政治权力总是强制性的权力”(68 页)。此外,公共证成应该解释公民何时可以强制他人(217 页)。因此,我们可以自然地理解罗尔斯支持自由原则。戈斯(2011 年)可能是迄今为止对自由原则提供最全面辩护的人(但请参见瓦利尔 2019 年)。

我们可以将公共证成原则与自由原则结合起来。它们共同解释了如何使用公共证成原则来评估法律。当满足条件时,公共证成原则使强制合法化,克服了对自由的假设。

4. 公共证成原则的基础

现在我们探讨公共证成原则的基础。为什么有人应该接受它?随着时间的推移,提出的规范基础的集合也增加了。经典上,公共证成基于对人作为自由和平等的尊重。(参见拉莫尔 2008 年;对批评的看法,参见埃伯勒 2002 年,高斯 2011 年和范斯科兰特 2015 年)。其他人将公共证成原则基于对理性和道德本质的分析(哈贝马斯 1996 年)。一种主导观点是将公共证成原则建立在正义要求上(罗尔斯 2005 年:庄 2013 年)。一些人借鉴了公民友谊的价值。(参见利斯特 2013 年,埃贝尔斯-杜根 2010 年,莱兰德和范·威特马尔舍恩 2017 年,范·威特马尔舍恩 2021 年,纽菲尔德 2022 年。对批评的看法,参见比灵汉姆 2016 年。)高斯采用公共证成原则,因为他认为公开证明的规则避免了威权主义,并与反应态度相吻合(对批评的看法,参见塔兹布 2019 年,泰勒 2018 年)。在更深层次的道德层面上,这些规则保持了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高斯 2011 年,瓦利尔 2022 年。对批评的看法,参见伊诺克 2013 年和伊诺克 2015 年。)

Watson 和 Hartley(2018)将公共证成基于对个人的尊重和互惠。Vallier(2019, 2020)将 PJP 建立在社会信任或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的价值基础上(尽管请参阅 Tahzib 2021)。Moehler(2018)和 Vanderschraaf(2018)的工作中出现了新霍布斯主义观点的复兴;他们对作为公共证成基础的工具理性有更为发展完善的理论。

由于篇幅限制,我省略了对这些基础的讨论,因为这只会重复在公共理由条目中找到的论点。

一个相关的基础性问题是,首先谁有资格进行公共证成(这个问题与公共证成范围的问题有关,但在逻辑上先于它)。Quong(2011,137-160)将公共证成应用于一个理性人的理想选区。Gaus(2011,232-268)将公共证成引导到实际人身上;他们的证明理由是那些经过适度理想化后仍然存在的理由。Quong 将他的观点称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内部概念”。他将其与“外部概念”进行对比。外部概念将公共证成引导到人们的自然状态。但很少有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采用外部观点。Gausian 模型吸引了有限的理想化,而不是没有理想化。内部概念已经受到了一些批评。(Gaus 2012,Billingham 2017a,Vallier 2017)。但理论家们也批评了 Gausian 方法(Enoch 2013,Quong 2014)。

决定谁值得公共证成需要解释其目的。对于 Quong 和其他人来说,公共证成使我们的基本政治理念保持一致。例如,社会被看作是一个合作系统,人被看作是自由和平等的。对于 Gaus 来说,公共证成建立了自然人之间的道德关系(Gaus 2011)。这些关系是平等尊重的关系。但它们也为信任、爱和友谊的紧密联系奠定了基础。

内部/外部概念的对比不再用于分类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Vallier 和 Muldoon(2021)认为,公共理由已分为两个项目。第一个项目被称为一致性项目,它表征了内部概念;它涉及使我们的政治理念保持一致。该项目与多样性项目形成对比;多样性理论家使用多样的推理来实现现实世界的公共证成。Vallier 和 Muldoon(2021)将外部概念放在一边。

原始项目,由 Rawls 和传统的 Rawls 主义者推进,仍在继续(Weithman 2011)。但一致性和多样性项目是出于对它的共同担忧而产生的。Rawls 在合法化国家强制时使用共识和收敛推理。我们首先通过共享价值观来证明正义观念,然后看它是否能成为重叠共识的对象。一致性理论家认为第一阶段至关重要,而第二阶段令人困惑。但多样性理论家认为第二阶段作为寻找收敛点的启发式是必要的。原始项目理论家拒绝在这两个证明阶段之间做出选择。

对于连贯性项目中最新的工作,请参阅 Neufeld 2022。对于多样性项目中最新的工作,请参阅 Gaus 2021。Gaus 的工作已经将公共理由推向了多样性的方向,以至于在某些方面它不再是社会契约理论的一种形式(Gaus 2018)。Gaus 现在将原则的选择建模为一种社会相互依赖的选择过程,而不是单一的协议。Gaus 甚至开始基于这些见解开展一个名为“新多样性理论”的研究计划(Gaus 2018b)。

5. 姐妹概念

公共证成将自身与两个基本概念联系在一起:公开性和稳定性。达到稳定性和公开性的法律可能因此被视为公共证成。在其他情况下,理论家们认为达到公开性和稳定性是理论上的优点,有利于他们对公共证成的方法。如果公共证成的某个版本与公开性相冲突,那可能会推翻这个规范。其他因素可能会对公共证成的这个规范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公开性和稳定性对于公共证成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

5.1 公共证成

对于罗尔斯来说,“公共证成”发生在一个良序社会实现“全面公开”时。全面公开包含三个层次(参见公开性条目)。第一个层次发生在公正原则有效地调节社会时。罗尔斯(2005 年,66 页):“公民接受并知道其他人同样接受这些原则,而这反过来又是公开承认的。”每个人都认为社会的基本结构是通过共享的推理来证明的。

第二个层次要求一个良序社会的公民拥有共同的信念。特别是,他们相信所有人都可以接受公正原则。他们的评估基于“关于人性的一般信念”以及机构如何运作(67 页)。

第三层建立了“公共正义观念的完全证成,以其自身的术语呈现”。它必须包括生成正义观念所涉及的所有考虑因素。然后完全证成变得“公众所知”或至少“公众可获取”。

当所有三个层次的公众性同时存在时,就会出现完全公众性。当一个社会达到完全公众性时,它的正义观念就成为公众证成的。然而,这仅在两个条件下成立。正义观念必须成为一个政治观念。它必须源于共享和公共政治价值观。其次,它必须达到重叠共识。完全公众性包括“公共证成”,Rawls 的政治观念证成的第三阶段。当每个人都知道政治观念得到了充分证成时,就会发生完全公众性。(Rawls 2005, 386–7)。对于 Rawls 来说,“公共证成发生在政治社会的所有合理成员通过将其嵌入各自的合理综合观点中对共享政治观念进行证成时。”因此,公共证成通过公众性获得。

Charles Larmore(2008, 203–7)将 Rawls 关于公共理由的观念追溯到对公众性的关注。Paul Weithman(2011, 242)强调了公众性在 Rawls 中的核心地位。公众性有助于教育社会了解其政治观点的基础。并且对于以正确的原因维持一个稳定的社区至关重要。

Rawls 的公共性观念在文献中最为常见,但 Gaus(2011 年,296-7 页)提出了一个要求较低的“弱”公共性标准。请注意,Rawls 对公共性的概念要求相当高。公共证成并不坚持公共证成必须达到完全公共性,大多数理论家认为人们应该能够判断法律或规则是否经过公共证成。当公共性有助于建立公共证成时,公共性是一个“姊妹概念”。

一些理论家将公共性定义为共享理由的公共性。(参见 Rawls 2002 年,173 页。)他们采用共识方法来帮助公众认识到公共证成的发生。(参见 Hadfield 和 Macedo 2012 年;Watson 和 Hartley 2018 年。)然而,共识和收敛观点都倡导公共性。这两种方法都希望公民知道何时所有的法律或政策都是合理的。收敛理论家可能不将公共证成原则定义为包括共享价值观,但他们仍然认为公共性具有吸引力。这种差异源于上述可理解性和可接近性的对比。

公共性仍然是这一文献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但直到 Kogelmann 2022 年才得到重要的研究。

5.2 稳定性

稳定性是公共证成的另一个姊妹概念。许多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认为,公正的原则必须在道德上保持稳定。罗尔斯(2005 年,140-3 页)提出了这一观点:公共证成有助于政治构想因为“正确的理由”而变得“稳定”。

韦斯曼(2011 年)认为,罗尔斯对稳定性理想的变化推动了他理论的修订。罗尔斯希望他的政治原则在多元社会中达到稳定,尽管存在合理的多元主义。在某种程度上,对稳定性的关注是关心公共证成的一个原因。只有每个人都有道德理由来支持社会的强制权力,社区才能达到道德稳定,也就是正确的理由稳定。否则,稳定只是建立在权力的平衡上,成为一种权宜之计的制度。

一些理论家在稳定性和公共证成之间建立了一种较为宽松的联系。一个原则能否稳定是优选它而不是较不稳定的原则的理由。(Rawls 在《理论》中有时会这样说。)稳定性也有助于证明公共证成的某种概念优于其他概念。因此,假设一个趋同观点有助于以促进稳定为方式来证明法律的合理性。如果是这样,我们可能有理由采用趋同观点而不是共识观点。

Rawls 对稳定性的关注引发了另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条目讨论了将人理想化为合理或不合理的问题(2.4.3)。有些理想化是基于人们合理认同的原因来赋予公民理由。稳定性有时也被道德化。只有在基于“正确的原因”时,它才有价值。然而,Rawls 反对仅仅规定性的稳定性。他不希望仅仅基于使社会稳定的原因来稳定社会。相反,稳定性除了在道德原因上有基础外,还有其内容。即使一个社会的制度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它仍然可能不稳定。稳定性既有伦理理想,也有真实稳定的描述性理想。公共证成因此既可以有道德部分,也可以有描述性部分。公正的规则既是真实的,也是合理的。Gaus 批评了 Rawls(1996 年,130-6)对稳定性的民粹主义概念。他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2011 年,389-408)。因此,许多公共证成理论家都感受到描述性和道德稳定性的影响。但是像 Quong(2011 年)这样的一些人采用了纯粹规范的概念。

按照 Weithman(2011 年)的观点,哲学家现在正在探索稳定机制。Weithman 认为,公共理由以正确的原因创造稳定,这也是 Rawls 的观点。

Vallier 和 John Thrasher(2015)认为公共证成是不可靠的保证信号。他们提出了与廉价言论和错误信息相关的问题。即使在有序社会中,这些因素也可能存在。Kogelmann 和 Steven H.W. Stich(2016)采用了收敛性话语以实现稳定。收敛性允许人们使用多样的理由作为合作倾向的昂贵信号。讲各种群体的政治语言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使用多样的话语可以创造稳定性。这一文献继续取得成果。

6. 反对意见

整个条目解释了公共证成的理想,因此没有详细探讨公共证成的反对意见。相反,它提供了一个全面的批评列表。列表中的一些项目借鉴了 Jonathan Quong(2011,259-60)所构建的较短列表。总的来说,这些反对意见针对特定的公共证成概念,但除非特别指明,否则假设批评者对所有讨论的公共证成版本提出抱怨。

6.1 公共证成的不完整性异议

许多公共证成的批评者声称它无法解决关键的政治问题。这个问题源于公共生活中对合理推理的限制。(De Marneffe 1994,Reidy 2000;Schwartzman 2004)。在这里,批评者反对共识观点,这些观点限制了证明理由的集合。公民可能没有共同的理由,而是诉诸个人考虑,因此收敛观点使这个异议变得不那么紧迫。

6.2 公共证成的不确定性异议

批评家们认为,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过分接受了不确定性极高的正义概念。公共证成的理想不能提出明确的建议。高斯(2011 年)对罗尔斯式公共证成的概念提出了这一反对意见,通过诉诸实际的进化机制来解决不确定性问题(见 2.7.4)。这种“规范化”反对意见拒绝采用同质化假设来避免不确定性。(达戈斯蒂诺 2003 年)

6.3 反民主的反对意见

辩论民主主义者抱怨罗尔斯将正义与真实的辩论分开。哈贝马斯(1995 年,127-8)对罗尔斯提出了这一批评。这一反对意见针对罗尔斯式的普遍化公共证成。

6.4 公共证成的完整性异议

有人说公共证成对有信仰的人施加了过多的负担。通过禁止不共享的理由,它将宗教理由排除在公共讨论之外。批评者说有信仰的人没有理由接受这些限制。(Eberle 2002,Wolterstorff 1997,Vallier 2014)。如果遵循这些限制,将会分裂宗教人士的身份,有信仰者的身份可能会瓦解。

完整性异议与公平异议有关。这一异议声称公共证成优先考虑世俗理由,武断地偏爱世俗公民。(Perry 1993,Wolterstorff 1997)。请注意,收敛原则削弱了这些异议,因为它允许对宗教理由的呼吁。(Eberle 2012)。完整性异议还与真理否认异议(Neal 2009)有关。Neal 认为遵守公共证成的公民不能诉诸他们所认为的真理。Andrew March(2013)提供了一种基于宗教的对公共理由的批评的分类法。他认为某些限制可能给我们带来过多的负担。但其他条件是合理的。

6.4.1 公共证成的反论

公共证成可能也支持对民主政治的不切实际的观点,因为真实的政治使用个人原因来建立联盟和达成妥协(Shapiro 1999)。这个反论关注的是公共理由的负担,但也涉及公共理由是否现实。请注意,这个反论威胁到公共证成的辩论观点。

6.4.2 边缘化反论

一些批评家认为,公共证成偏向于逻辑、冷静、客观的话语形式。可能有一些少数群体并不认为这样的言论规则令人满意。(这些少数群体是谁,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个反对意见与诚信反对意见相似,但适用于不同的社会群体。(Sanders 1997,Young 2000)。这些批评家反对对 PJP 的 Rawlsian 解释。

6.5 不合理反对意见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经常说许多公民是不合理的,但由于其模糊性,这一说法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其他人反对的原因是合理的使用对某些人更有利,因此标准是不平等的。(Bohman 2003,Friedman 2000)。这个反对意见集中在对 PJP 的 Rawlsian 解释上。

6.6 不对称性异议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认为,理性的人们对人类的善有不同意见。但他们也声称,理性的人们会在正义观念上达成一致。一些批评者认为,这些主张存在问题,因为它们是不对称的。驱使人们对善的理性多元主义的因素同样适用于正义,因此存在不对称性。(有关讨论和反驳,请参见 Quong 2011 年,192-220 页。)这一异议适用于对 PJP 的广泛解释。但趋同理论者通常接受正义多元主义。(Gaus 2011 年,276-9 页;Gaus 和 Van Schoelandt 2017 年,Vallier 2019 年,Gjesdal 2022 年)。

6.7 自我反驳异议

公共证成(PJP)认为,所有强制行为或法律都需要对公众的每个成员进行证明。但批评者质疑这种对待是否适用于 PJP 本身。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鉴于合理的人们对 PJP 持不同意见,PJP 就是自我推翻的。但假设 PJP 不需要公共证明;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它的辩护者对他们的道德原则做出了任意的例外。(Wall 2002; Christiano 2010, 206–213; Estlund 2008; Wall 2013; Enoch 2013, 170–173)。

一些人通过辩称他们版本的 PJP 可以满足自身(Estlund 2008)。其他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将 PJP 排除在公共证明之外,但他们随后辩称这种排除并不是任意的。(Gaus 2011; Vallier 2016a; Bajaj 2017。这个反对意见适用于 PJP 的任何解释。有关最近的讨论,请参见 Billingham 2017b。)

6.8 完善主义反对意见

自由派完美主义者声称国家应该促进真正的人类福祉。他们反对公共证成,以防止政府促进这种福祉。他们也反对“中立性”和“克制”这些为公共证成提供理由的观点。(Wall 1998,Chan 2000)。关于这一点,一些著名的回应请参见 Quong 2011。完美主义者拒绝公共证成本身,而不仅仅是对其某些解释的拒绝。

6.9 空集反对

对于公共证成,最有力的反对意见是它允许太多理由来否决提议的法律。这个反对意见适用于公共证成的各种解释。但批评者最常将其指向收敛观点。(Eberle 2012;Enoch 2015,但请参见 Schultz-Bergin 2021)通过允许多样化的否决者参与公共证成,很少有提案能够达到公共证成的标准。很少有国家能够履行其最基本的职能。一些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承认,公共证成通常超出我们的能力范围。(Rawls 2005,D'Agostino 2006)。我们可能需要一定程度的社会发展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政体。(Rawls 2005)。

Gaus 提供了最显著的回应。共享规范的好处可以填充一个原本空无一物的提案集。这里的想法是,我们都将一些规则排在没有规则来管理某个问题之前。虽然我们认为某些规则是次优的,但它们改善了我们与他人的关系。这个回答是一种社会学的回应:人们更喜欢次优的道德规则而不是没有规则,因为空集是有害的。Rawls 和 Gaus 都提出了这样的论点。(Rawls 2002,124–128,Gaus 2011,303–333,389–408,424–447)。

简而言之,每个人可能对另一个人的首选道德规则有一个否定因素。但大多数公众成员更喜欢一些道德治理而不是没有,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认为某些道德规则是可以接受但不是最佳的。

6.10 不真诚的反对意见

这个异议威胁到了收敛观点。Quong 认为允许个人原因会让公民之间不真诚。收敛公民可以给别人提供他们认为不是好原因的原因。(Quong 2011)。这个异议没有解决共享原因和标准之间的区别。如果我们给别人提供的原因遵循我们的研究方法,但最终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并不是不真诚的。如果我们共享一种科学方法,但最终得出不同的理论,我们可能有不同的原因。但是,当我们共享的背景是共同知识时,分享不同的原因并不是不真诚的。

Quong 的共识限制似乎也禁止了推测性推理。(Rawls 2002,Schwartzman 2012)。推测性推理允许个人诉诸其他综合教义的原因。但是双方都意识到这种诉诸的性质。也就是说,真诚要求在公共理由中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Schwartzman 2011)

6.11 理论不确定性

弗雷德·达戈斯蒂诺(1996)认为,公共证成理论(PJP)允许许多变体。(我们通过 PJP 中的值来描述这些变体。)我们有理由支持对 PJP 的一系列解释。例如,公共证成理论倾向于理想化。但我们有理由进行彻底的、适度的或不进行理想化。(马塞多 1990 提出了这些观点。)不幸的是,理想化的理由很复杂,涉及到相互冲突的期望。当然,在任何理论领域,相互冲突的期望都是常见的。尽管如此,达戈斯蒂诺担心,公共证成理论的构想源于不兼容的动机,而理论家们缺乏概念资源来权衡这些考虑。在他的最后一本书中,高斯(2021)认为,即使是他早期的公共理由进化模型(高斯 2011),在许多情况下也不会导致规则的收敛;但在一个自由和互动的规则选择模型中,具有多样性的参与者更容易达成规则的共识。

6.12 对理想化的担忧

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再次感受到理想化的巨大压力。但一些批评家认为理想化总是随意的。

Eberle(2002)声称理想化反映了理论家的偏见和价值观,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世俗的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压制宗教理由的原因。因此,任何依赖理想化的 PJP 版本都会受到这一反对意见的影响。

David Enoch(2013)反对 Gaus 的温和理想化。与 Gaus 相反,这种理想化并不能证明社会道德规则能够减少威权主义。Nicholas Wolterstorff(2007)认为,基于理想化来强制某人是居高临下的行为。甚至是不尊重的。关于理想化的最新论文,请参见 Besch 2019,Donahue 2021,Vallier 2020b。

鉴于这些反对意见,Fabian Wendt(2019)试图将公共证成与公共理由自由主义区分开来。他希望捕捉到公共证成的吸引力,同时将其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中的公共理由问题分离开来。

6.13 收敛的新反对意见

近年来,共识理论家们详细反驳了收敛观点。虽然这些论点各有独特之处,但作为一种普遍现象,值得注意。参见 Badano 和 Bonotti 2020 年,Boettcher 2020 年,Tahzib 2021 年,Neufeld 2022 年。但是,收敛理论家们的辩论仍在继续;参见 Motchoulski 2020 年。

7. 应用问题

理论家们经常使用公共证成来解决重要的应用问题。应用问题涉及自由民主国家中的宗教、宗教豁免、女权主义、婚姻政策、环境问题、健康饮食政策,甚至公共理由和儒家思想。应用问题在很多文献中都是当今的焦点。

关于宗教与政治理论的文献,请参阅有关宗教和政治理论的条目。此外,还可以参考 2013 年 3 月、Vallier 2014 和 Bailey 和 Gentile 2014 的文献综述。尽管许多公共理由自由主义者已经摒弃了对公共生活中宗教的限制性方法(Gaus 和 Vallier 2009,Laborde 2017),但较新的研究仍然捍卫这些原则(Watson 和 Hartley 2018)。有些人甚至将公共理由集中在话语上,将公共证成放在一边(Leland 2019)。还有其他理论家专注于制定适用于管理党派主义和政党行为的限制原则(Bonotti 2017)。

我们已经看到公共理由和宗教豁免的文献迅速扩展,这在 Cecile Laborde(2017)的著作中得到了明确的关注。(还请参阅 Bespalov 2019。)一些豁免文献还涉及医疗豁免。请参阅 McConnell 和 Card 2019。

公共证成和女权主义讨论现在已经很多了。(Okin 1994,Rawls 2002,Nussbaum 2003,Baehr 2008,Hartley and Watson 2009,Hartley and Watson 2010,Neufeld and Van Schoelandt 2014,以及 Watson and Hartley 2018)。

要探讨公共证成和婚姻政策,请参阅 Brake 2010,Macedo 2015,Chambers 2017,以及 Toop 2019。

公共证成方法也被应用于环境问题(Shahar 即将发表;Nielsen and Hauge-Helgestad 2021),以及健康饮食政策(Bonotti and Barnhill 2019)。

我们还看到了关于公共理由和儒家宗教交叉的讨论的开始(Kim 2019; D'Ambrosio 2019)。

我们还看到了新的形式方法引入公共理由,例如社会选择理论(Kogelmann 2017, 2019; Chung 2020),基于代理的建模(Muldoon 2019, Gaus 2021)和不动点定理(Schaefe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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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her Internet Resources

Habermas, Jürgen | legitimacy, political | liberalism | perfectionism, in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 publicity | public reason | Rawls, John | religion: and political theory | social contract: contemporary approaches to

Acknowledgments

Versions of this entry published from 1996 to mid-2012 were written and maintained by Fred D’Agostino. Kevin Vallier took responsibility for updating and maintaining the entry beginning with the version published in mid-2012. As of March 2018, no substantive content remains from D’Agostino and it is now solely the work of Kevin Vallier.

Copyright © 2022 by Kevin Vallier <kevinvallier@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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